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金融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
笔者在办理一起贷款诈骗罪的案件中,没有找到关于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经过检索将相关数额的规定进行整理。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项关于金融诈骗罪,第4目”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1996年的司法解释已经作废,只能参照最新的2011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本省出台的《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各省诈骗罪的立案起点在5000元左右,巨大数额一般在8万元,特别巨大一般在50万左右,根据2011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即司法实践中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确定的标准仍是各省确定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执行,但是,2011年贷款诈骗罪的标准已实际提高到二万元,实际上立案标准已经翻了三倍多了,而数额巨大还参照地方8万,特别巨大50万的标准处罚,已经不适合社会济经发展,对被告人也显失公平。
目前,笔者只找到两个省院的具体标准;
朱义全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江西省公检法《关于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规定,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十万元不满二百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规定的“数额巨大”;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百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高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41条规定,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希望最高司法解释机关尽快调整贷款诈骗罪中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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