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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2025】3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是否合法有据?本期法官说法,请看槐荫法院权晶法官审理的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2023年11月,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乘另一人沿某路段行驶时,遇秦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某路段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造成秦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秦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杨某和秦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前往医院就诊。经司法鉴定,秦某右膝关节构成十级残疾,伤后误工期为180日……现秦某诉请杨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的50%共计约1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故,本案中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当事人秦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秦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应属于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仅在行人、非机动车故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驾驶员一方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次事故是杨某故意导致。综上,秦某作为机动车一方要求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杨某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高能量的交通工具,其运行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要求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的,原则上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过错的具体程度,相应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行人、非机动车故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撰 稿丨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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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可以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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