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呼吁取消醉驾罪 国家正式取消醉驾入刑是真的吗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通过组织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悔罪和给予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最终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这个项目从4月1日实施以来,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表现良好的46名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做法被称为“醉驾能从宽免刑”,在网上引发不小的争议。接下来的《成峰观点》,本台评论员牛日成、钱宇帆评说:醉驾能从宽免刑,如何确保不会走样?
“醉驾能从宽免刑”——相信很多人听到这一说法都会感到疑惑,因为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危险驾驶罪”列入刑法,被通俗称为“醉驾入刑”。这其中规定,驾驶者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驾,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并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
另外,从刑事处罚来看,拘役就是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所以,在“醉驾入刑”之后,触犯刑法还能免于刑事处罚自然让人难以理解,有人甚至认为这可能意味着“酒驾入刑”出现松动的迹象。
应该说,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如果危险驾车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通常都不认定为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实际危害结果发生才会定罪。针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惨案频发,《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醉驾入刑”,体现出司法加大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也是对人民意愿的积极回应。
从越秀区检察院的做法来看,规定“醉驾从宽免刑”必须满足7种无加重情节,包括: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有驾驶证且处在有效期内,车牌未经伪造、变造,没有逃避处罚的行为,没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符合条件并积极参与公益服务表现好的,才能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这些条件来看,有两条值得关注:一条是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突破了《刑法修正案(八)》设定血液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认定为“醉驾”的“门槛”,依据是什么?难道是法定“醉驾”还可以按“微醉”与“大醉”区别对待吗?
第二条值得关注的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这实际上就是以是否已经造成危害来判定是否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这显然与《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定罪并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相违背。
越秀区检察院的做法给“醉驾入刑”开了一个“口子”,等于法律执行中有了弹性,会不会因此而减弱刑法的震慑功能,甚至产生变相纵容酒驾、醉驾的负作用,引发酒驾、醉驾行为反弹,这是让人忧虑的问题。
越秀区检察院实行“醉驾能从宽免刑”,被认为可以支撑这个做法的一个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该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醉驾”犯罪行为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明知故犯,另一方面是“醉驾”潜在对公共安全特别大的危害性。因此,“醉驾”犯罪是否可以适用“从宽处理机制”,必须谨慎选择。再一方面是,把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作为衡量醉驾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罪的重要标准,也值得商榷。
从具体操作来看,“醉驾从宽免刑”的一些做法也让人忧虑。比如,规定醉驾犯罪嫌疑人一个月内参加40个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平安社区志愿服务、弱势群体探访志愿服务等,如何避免造假行为、确保服务内容真实和时间足够,这也是个问题。
还有一个更让人关注的问题是,过往众多教训已经证明,只要法律存在弹性,几乎就等于是有空子可钻,处罚宽严的尺度就可能会出问题。最常见的就是案件办理中往往会出现权力干涉司法公正、权利寻租、司法腐败的现象,使一些案件办成“关系案”、“人情案”,由此而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因此,“醉驾从宽免刑”在执行中如何做到规范、公开、透明,怎样才能确保不会变形走样、出现偏差,这恐怕不是杞人忧天。
总而言之,自从“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的现象大幅减少,任何一点处罚力度的“松动”都有可能会降低刑法的威慑力,这是必须慎之又慎的。
横看成岭侧成峰,今天的《成峰观点》就到这。我们下周见。
新锐广播时评专栏 《成峰观点》周一至周五8:00—8:30播出。
播出平台:广东新闻广播FM91.4/AM648
牛日成、钱宇帆丨文字
钱宇帆丨音频
刘洋 | 排版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再次呼吁取消醉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