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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

2024-11-05 12:55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五大常见案例分析!买卖商品房遇上这类案情,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

五大常见案例分析!买卖商品房遇上这类案情,法院会如何判决?

最佳答案买房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人生大事,每一位购房者都期望可以顺利买到心仪的房子,然而现实生活中关于购房的维权纠纷时有发生,遇到这类案件该如何处理?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凤凰网房产携手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为你分析常见的购房和维权案例。

1、“双合同”销售房屋引发纠纷该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是装修交付。同时,购房人与案外人某装修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购房人支付了装修款和房价款,两公司分别开具了发票。后因房地产公司逾期办证产生纠纷,购房人起诉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购房人述称其签订的《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是在售楼部签订,签完后由房地产公司拿回去盖上房地产公司的公章。装修公司不予确认,但并未明确否认。购房人称装修款项是支付到房地产公司的账户。

一审法院判决

一、房地产公司为购房人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交付给购房人。

二、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房屋价款160378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计至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妥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裁判要旨:

近年来,在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不断出台调控政策下,部分楼盘开发商利用“双合同”(买卖合同+装修合同)模式销售房屋引发纠纷。开发商主导购房者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签订装修合同是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装修合同应为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是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以虚假的装修合同表现出来的行为后果应该由真实的买卖合同来承接,故案涉房屋实际交易价款应为买卖合同价款与装修价款之和。

2、面对虚假销售宣传,法院会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多个购房户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各户所购房屋面积及价款不等,房款均已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者获悉房地产公司销售宣传的“水景公园”区域实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该区域市政规划也未明确存在“水景公园”规划建设。并且,购房者所购商品房临近“变电站”项目,该变电站属于电磁强辐射设施,对所售商品房的居住品质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是在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过该变电站在所售楼盘临近选址规划拟建的事实。购房者以房地产公司对并不存在规划建设的“水景公园”进行虚假销售宣传,故意隐瞒高压变电站选址规划拟建的事实,构成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房地产公司补偿购房等人损失(金额按照购房款2%确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房屋认购定金能否退还?

基本案情:

吴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单1份约定:吴某认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一套,认购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签订认购书时付定金人民币52万元;签署认购书后,购房人应在10月10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房屋认购单至售楼处签约,逾期按购房人违约处理,卖方可不经催告,将房屋另行处置。购房人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当日,吴某向该公司支付了52万元,该公司向吴某开具了收款事由为“订金”的收据。后因为双方在10月10日为花园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认购书约定需要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能订立。10月14日,该公司向吴某发出违约告知函,称认购单已经失效,所交定金52万元不予返还。房地产公司承认其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曾经承诺购整层房屋赠送花园。双方一致认可是因为花园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没能订立。

一审法院判决:

某公司应在七日内返还吴某定金52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定金只是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就商品房买卖进行诚信谈判的一种担保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只要当事人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诚信磋商,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磋商不成,并非一方当事人对认购协议无故反悔,应认定双方均已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定金罚则不应适用,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

4、房屋交付不符合标准,购房者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两套,合同约定房屋价款分别为99万元及14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交房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前,房屋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五大主体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缴纳了购房款,但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未出示房屋经过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庭审中张某自认于2017年8月10日拿到房屋钥匙并开始装修。现张某主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另,涉案房屋已于2015年9月25日经过五大主体即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验收合格。

法院判决:

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张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月16日计算至8月10日)。

裁判要旨:

关于竣工验收标准问题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五大主体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验收由建设部门组织验收。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所在的楼座已经过五大主体验收合格,故涉案房屋已经达到交付条件。张某主张涉案房屋未经验收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5、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却未如约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是否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为8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1万元,总价款80元。李某的付款方式为签约时支付30万元,余款50万元申请按揭贷款。李某应向指定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违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李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购房款。李某应最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但是李某并未如约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没有按时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为了催促李某尽快履约,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发送告知函,但李某仍置若罔闻。

法院判决:

李某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

若商品房买受人以买卖合同中关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期限约定不明确为由而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经开发商催告后买受人仍不履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房违规加建被罚!业主告开发商能赢吗? (二)

最佳答案新房违规加建被罚!业主告开发商能赢吗?

给大家分享一个还算新(2021年6月裁判)的深圳地区的房产纠纷案例。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部分法院对一手房加建的态度。

案例

案号:(2020)粤0306民初35416号

原告罗某、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20日,买卖双方签订一手房买卖合同,罗某付清了购房款。

2016年10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对涉案房地产项目巡查时发现,该商住楼(共4栋)多处存在违法加、扩建阳台的建设行为,已依法查处,同时函请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宝安登记科协助对上述房地产实施权利限制,上述房地产不得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抵押登记。

2018年9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

局向被告瑞恒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宝安区阳台加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122485280.3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76610.5元,合计人民币125061890.84元。被告瑞恒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3日分三次缴纳了上述款项。2018年9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土地规划监察队去函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宝安登记科,解除了勤诚达悦园房地产的权利限制。2018年11月16日,涉案房地产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

本案纠纷争议点在于买方向开发商提出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求。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逾期办证事实清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瑞恒公司应当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

但按什么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呢,法院的观点如下:“本案存在加建情形,被告瑞恒公司以违法加建导致逾期办理房地产证为由提出抗辩。据该小区的其他类案生效法律文书查明,被告在销售涉案小区一手楼时对部分房产进行了加建宣传,而且指定装修方为购房者提供加建施工服务,购房者签订一手楼购房合同的同时与指定装修企业签订《房屋施工委托协议》,其后由该装修企业实施加建。

施工完毕后,由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到该小区存在大量加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依法进行了处罚和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客观上导致延迟办证,而加建行为系权利限制的直接原因,据上述事实的核实和认定,加建行为实质为原、被告共同所为,均存过错。因此,原告对被告瑞恒公司逾期办证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加建造成的逾期办证后果不应当全部由被告瑞恒公司承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判令瑞恒公司应当按照购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已实施加建行为的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

陈律师有话说:

从可以看到,卖楼时,开发商做加建宣传,还指定施工企业装修;购房者也心知肚明,后面被政府认定为阳台违建,开发商被罚惨、同时也导致房产证办理迟延。

而究其起因,双方都有过错。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的万分之四标准,法院最终判的是万分之二,也就是说,违法加建这个锅,开发商和小业主共同背了。

从可以看到,卖楼时,开发商做加建宣传,还指定施工企业装修:购房者也心知肚明,后面被政府认定为阳台违建,开发商被罚惨、同时也导致房产证办理迟延。而究其起因,双方都有过错。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的万分之四标准,法院最终判的是万分之二,也就是说,违法加建这个锅,开发商和小业主共同背了。

什么是房地产纠纷?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三)

最佳答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推进的脚步,房地产业的迅速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加,而且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那么,什么是房地产纠纷?我给大家举个家庭房产纠纷案例来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城市化 进程推进的脚步, 房地产业 的迅速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加,而且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那么,什么是房地产纠纷?我给大家举个家庭 房产纠纷 案例来了解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 房屋 和 土地 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 产权 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房地产开发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物业管理 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等等。

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产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的,有 宅基地 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为全家人共有。

被告杜喜生辩称:争议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买下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写明户主是我。既然原告想争此房产,我可以不要,但须物归原主杜永生。

第三人杜永生称:被告杜喜生所辩属实,因杜喜生身有残疾,故我买下此房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他一人的,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平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满生以及第三人杜永生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

综上,本文主要讲述了什么是房地产纠纷的内容,现在房地产纠纷性质多,内容杂,但是都归结为当事人和被告人因土地产生的纠纷。纵然家庭房产纠纷案例也很多样化,但是本质是不变的。大家可根据本文的案例做一个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你。

相信关于房地产合同纠纷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酷斯法的其他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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