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
- 1、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知识汇总,记得收藏!
- 2、货运合同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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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知识汇总,记得收藏! (一)
贡献者回答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1.工程计量的范围。
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2.工程计量的依据。
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三、工程计量的方法
1.单价合同计量
2.总价合同计量
四、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
①百分比法。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②公式计算法。
式中,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
2.预付款的扣回
①按合同约定扣款。
②起扣点计算法。
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总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3.预付款担保
①含义: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领取预付款前,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
②主要作用: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并及时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
③主要形式:银行保函。
4.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
③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期中支付
1.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①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
②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③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算,不低于60%,不高于90%。
2.期中支付的文件
①进度款支付申请
a.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b.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c.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包括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d.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其中包括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e.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②进度款支付证书
③支付证书的修正。
六、工程竣工结算
1.定义
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1)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依据。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②工程合同;
③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④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⑤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⑥投标文件;
⑦其他依据。
3)编制竣工结算文件的计价原则。
①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③其他项目计价: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④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⑤其他原则。
七、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1.竣工结算文件审核的委托
①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
①准备阶段
②审核阶段
③审定阶段
3.承包人异议的处理
4.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
八、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九、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者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十、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需支付的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十一、违约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有关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需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
十二、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缺陷责任期相关概念
①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②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2.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①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③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十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1.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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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基本知识 (二)
贡献者回答货运合同基本知识
货运合同 即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完成一定数量的货运任务,约定承运人使用约定的运输工具,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交由收货人收货并收取一定运费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么,下面是由我整理的货运合同基本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货运合同概念
货运合同即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完成一定数量的货运任务,约定承运人使用约定的运输工具,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交由收货人收货并收取一定运费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货运合同有哪些
按照运输工具分类
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管道货物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按照货物的性质分类
根据货物的性质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又可分为危险货物运输合同、鲜活货物运输合同、长大笨重货物运输合同等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违约责任
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货物的合理损耗;(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纲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签订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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