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反担保当然是双重保险,相比较于担保来说,反担保更让人放心。
担保合同,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保证合同,为了让大家更方便地来认识担保(保证)合同,我们来举个例子做个详细的说明:
王乙欠了李甲50万元,债权人李甲与债务人王乙签订了债权债务合同,双方具有了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主合同。
李甲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实现,要求王乙为此50万元,提供担保,王乙用自己家的房子做物保,与李甲签订了房屋担保合同,这是第一个担保保证合同,即也是主合同项下的从合同。
但是,面对日益贬值的房产,不断下跌的房价,李甲还不放心,要求王乙再找个人来担保保证。于是,王乙找了郑丙,郑丙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王乙的朋友,郑丙与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简称人保。这个保证合同是第二个从合同。
下面我们就此债权债务来说说反担保:既然是反,就是与担保保证相对应的。那么,就是郑丙为王乙做了担保保证,则郑丙要求王乙对此提供反担保,即郑丙要求王乙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注意反担保的几个关键点: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郑丙对王乙的追偿权;
2、反担保的当事主体是郑丙和王乙,或者是郑丙和其他第三人,这个第三人一定是王乙为主体责任的;
3、反担保合同不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不会因此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8号)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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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反担保合同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酷斯法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