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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不签有赔偿吗、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签

2024-11-06 15:25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167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4日,A医院向芮某发出录用通知书一份,决定录用芮某担任产科科室主治医师岗位的工作,全年薪酬为35万元(税前),薪酬福利结构及发放形式按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2017年3月1日,芮某和A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试用期三个月。同年5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2月13日,芮某为A医院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方面的工作服务。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月工资发放的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发放时间将移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乙方(芮某)有义务在月工资发放日的当天或次日查询其是否收到了工资及其所收到的工资数额是否正确。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乙方在月工资发放日或次日未收到工资或乙方认为所收到的工资数额不对,乙方应当立即到甲方的人力资源部核对。第十七条规定,甲方(A医院)将根据甲方的绩效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文件和《绩效考核表》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对乙方的绩效考核的结果决定乙方绩效工资发放的结果。

2017年10月11日,芮某向A医院提交辞职信,写明因个人及家庭原因申请辞职。之后,芮某到医教部、护理部、财务部、资材供应部、信息科、行政人事部、科室办理移交手续,并到行政人事部进行薪酬结算。

2017年11月8日,芮某离职。

2017年11月17日,芮某出具《收条》一张,证明收到相关材料,劳动关系交接手续已清,并确认与A医院的有关年休假、工资等所有手续均已交接清楚,别无纠葛。

2018年3月27日,芮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医院支付克扣的工资51373.97元。仲裁决定书,对芮某和A医院之间的劳动争议终结审理。后芮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处理。

【案件焦点】

A医院是否克扣芮某51737.97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A医院在芮瑞入职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上载明“全年薪酬为35万元(税前)”,但在芮某正式入职后,芮某先后与A医院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发放的规章制度以及工资异议期限、解决途径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上述劳动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芮某从未对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数额提出过异议。即使芮某的薪酬数额发生了变更,但实际履行早已超过一个月,芮某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实际发放的薪酬予以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三年,芮某在入职八个多月后即申请辞职并写明因个人及家庭原因申请辞职,且与A医院进行了薪酬结算。

2017年11月17日芮某出具《收条》一份,其在《收条》中载明“本人确认与A医院的有关年休假、工资等所有手续均已交接清楚,别无纠葛”。该《收条》内容明确说明双方之间的工资已经结清,不存在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芮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必须要求是书面形式,劳动者如果对劳动合同的口头变更存在异议,应当在变更起一个月内即使向公司提出异议。

劳动者离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法证实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则协议往往被认定为有效。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合同变更不签有赔偿吗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酷斯法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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