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有赔偿吗--劳务合同到期未续签但仍在上班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做到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往往会忽视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工作。那么,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者应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又将面临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经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郑某旗在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驾驶员岗位。其间,郑某旗与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两年一签),其中最后一份合同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2016年5月25日,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结束生产,5月26日起所有员工不再作业。因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从2016年3月起就拖欠工资未付,2016年5月31日,郑某旗向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收到通知后,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为向郑某旗发放2016年3月、4月、5月工资。郑某旗离职前12个月实发工资为4122.62元。后郑某旗和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故发生争议,郑某旗起诉要求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3091.97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42.27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490.48元。
裁判结果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42.27元;被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原告未及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3091.97元;被告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郑某旗、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某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490.48元;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郑某旗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郑某旗的其他上诉请求;驳回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既包括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均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在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郑某旗的劳动合同期满后,郑某旗仍在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处提供劳动,但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郑某旗续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郑某旗有权主张支付两倍工资,福建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郑某旗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490.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许多企业只注重招工前期的合同签订,而忽视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工作。这是用工管理的风险点。如果劳动者据此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用人单位将会因疏忽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上一份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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