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合同履行期限
“从今天起,关心粮食和蔬菜”,诗人海子写下这句话时,可没料到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预言帝”。如果你每天买菜做饭就会发现,2024年夏天的菜价涨得实在离谱。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监测,自2024年夏季以来,特别是进入7月后,蔬菜价格不断攀升,7月全国蔬菜批发均价为3.82元/kg,环比增长16.9%,同比增长3.9%。这波菜价上涨潮,涨幅之高,堪称近30年之最。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面对菜价的飞涨,菜农的违约也必定会增加,那么该如何规避这样的合同违约呢?下面本律师将通过2个案例给大家分享如何规避该类违约。
1、案例分析一:(2024)云01民终9459号(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1.1 案情简介
因张某坤与吕某鹏双方对第2批娃娃菜的履行等协商无果,故诉至一审法院。
1.2 法院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审还对吕某鹏承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坤与被告吕某鹏签订的《蔬菜订购合同》。二、被告吕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某坤赔偿27 600元。
1.3 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张某坤与吕某鹏签订的《蔬菜订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吕某鹏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二审院认为:针对焦点一,蔬菜的价格与市场需求息息相关,而市场需求又随着时间不断变化,即不同交易时间的蔬菜价格必然存在差异,吕某鹏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导致张某坤签订《蔬菜订购合同》时所欲实现在2024年上半年以特定价格从吕某鹏处获取40亩(2.67 h㎡)娃娃菜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张某坤有权解除合同,本院对吕某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二,第一,如前所述,吕某鹏在合同履行期间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吕某鹏主张其未进行蔬菜种植系因张某坤未向其提供蔬菜种子所致,故其不构成违约。法院确认,《蔬菜订购合同》第2条约定的张某坤的放种义务并非直接向吕某鹏提供蔬菜种子,而是向吕某鹏支付购买蔬菜种子所需款项。并且,张某坤支付的20 000元款项系针对40亩(2.67 h㎡)蔬菜的种植,而吕某鹏第1批仅交付了20亩(1.33 h㎡)蔬菜,即对第2批应交付的20亩(1.33 h㎡)蔬菜,张某坤的放种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吕某鹏以张某坤未履行放种义务作为其不履行第2批蔬菜交付义务的抗辩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如上述,蔬菜交易价格与交易时间密切相关,本案中,吕某鹏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张某坤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情形必然给张某坤造成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吕某鹏赔偿张某坤27 6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吕某鹏的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案例分析二:(2023)辽13民终1728号(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1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原告任某芳、张某梅、任某龙作为种植人(甲方)与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作为委托人(乙方)签订了《美圣佳番茄委托种植合同》,合同对种植面积、质量标准、收货价格交货地点及方式等均作出了约定。种植人处由原告任某芳、张某梅、任某龙签名捺印,收购人处由被告绿源公司盖章、被告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民及被告徐某文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任某芳、张某梅、任某龙租用13个大棚用于种植番茄。番茄成熟后,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带收购商来原告处收购番茄,但未能收购成功。之后,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民的女儿李某娜替三原告联系客源销售了部分番茄,剩余的番茄便由三原告自行处理。因三原告认为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未能按合同约定收购番茄给其造成了损失,致使三原告诉至法院。
2.2 法院一审
原告任某芳、张某梅、任某龙与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签订的《美圣佳番茄委托种植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合同内容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其存在违约行为。关于三原告损失数额的认定,由于现有证据已无法确认涉案番茄种植的产量及实际损失情况,经法院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可知,当地实际番茄种植产量在每株4~6 kg,法院予以参照当地产值并取中间值,计算的损失数额为75 000元。综上,一审判决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任某芳、张某梅、任某龙经济损失(违约金)75 000元。
2.3 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绿源公司、徐某文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于是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3、法律应对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看到的是一些种植户在蔬菜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时候违约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那么该如何有效防范蔬菜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纠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律师给你支招如下。
3.1 签订内容明确的合同是关键
不论是蔬菜种植企业还是采购商,在进行蔬菜收购或应履行“买青山”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对方签订内容明确的合同,不但应对种植蔬菜的规模、品种、质量验收标准、收购价格、数量进行明确约定,还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违约责任承担约定在合同范围内,以避免在发生合同违约的时候对相关责任承担没有约定而发生争议。
3.2 密切关注市场走势,合理定价
种植户或经销商在销售、采购蔬菜的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变化,及时作出研判,以在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对蔬菜市场定价及未来走势有明确判断,避免出现定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以防后期履行合同出现争议。
3.3 出现预期违约情形时,及时止损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再履行合同的,守约一方应当妥善处理,尽快将蔬菜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尽量防止损失扩大。
原标题:《蔬菜交易合同违约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
作者介绍
向世靖,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电话:13367277716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自《长江蔬菜》2025年1月上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合同履行期限,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