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法律规定-定金合同有没有法律效益
合同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周礼》已对合同形式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书契等等都是古代合同的具体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将各方意见集“合”起来进行协商,各方均“同”意,由此形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该条规定,合同成立是否等同于合同生效呢?今天我们通过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
案情回顾
小童与小刘系朋友关系,双方经过协商于2022年初就某企业餐厅经营相关事项达成合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小童向小刘交纳5万元定金,待该餐厅于2023年5月建成竣工后,小刘将餐厅经营权交给小童。
小童遂依约向小刘支付5万元定金。截至2023年8月,该餐厅主体尚未修建完毕,工程未按约定竣工。小童与小刘就退还定金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小童遂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由小刘退还定金5万元。
法院审理
洋县法院受案后,办案人员至餐厅施工现场实地勘察、走访,截至2023年12月初,该餐厅主体修建工程仍未竣工,无法达到经营条件,何时竣工尚不明确。
审理中,小刘拒不退还定金,其表示“虽然截至2023年5月餐厅修建工程未能竣工,但其没有过错,其不负责修建餐厅且无法左右工程进度,故不应退还定金”。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原、被告订立的定金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小童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小刘支付5万元定金,定金属于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餐厅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修建完毕,工程何时竣工尚不确定,虽然被告小刘在本案中无明显过错,但因餐厅修建工期延后等问题致使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依法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遂判决解除协议并由被告小刘向原告小童退还定金5万元。
合同成立是否等于合同生效?
(一)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建立合同关系。由此推论,合同成立条件有二:一是要有两个或的当事人;二是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在实践性合同中,仅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还须有交付行为,例如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具借条后,还须交付出借款。
(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并非合同当事人意思所能完全决定的,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一般的合同生效要件有:(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据此可以延伸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无效,特别要件除了具备前述三条一般要件之外,还须具有:(1)附生效条件或者期限的合同,条件的到来或者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以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区别
(一)所属阶段不同。合同成立属于前期订立阶段,紧随要约与承诺,不存在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履行阶段,因而存在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等。
(二)内容不同。合同成立属于订立契约的范畴,解决的是合同主体和意思表示等内容,是对合同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生效属于合同效力的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是对合同法律价值的判断。
(三)原则不同。合同成立体现契约自由原则,即两个或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订立合同,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合同生效体现干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对合同的约束力予以干预,如果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国家的意志,自然不能取得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所以,合同生效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评价。
(四)判断标准不同。合同成立仅能判定合同是否存在;合同生效是对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被赋予强制力,是否具有约束力等进行判断。
(五)时间不同。合同成立在前,它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是否生效的问题。即使合同成立了,但是否成效尚待后期进一步判断,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依赖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法官寄语
通过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该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对合同成立是否等同于合同生效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两者作出五点区别。当然,审判实践中,法院也会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按照契约自由,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的原则去处理合同纠纷,以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下,为了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则依法裁判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文中人物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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