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责任—合同的履行
- 1、合同签订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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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人承担什么责任 (一)
优质回答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若因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该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违约责任。后者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结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法律保护的是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当事人在以下情形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2、缔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3、侵害对方商业秘密;4、合同虽成立但不能生效的,如恶意不办理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登记、批准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6、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7、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合同成立有密切联系,因为合同成立标志着缔约责任的开始。从本质上讲,合同成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只要达成合意就可以说明合同存在。它不像合同生效那样明显增加了法律干预成份,把当事人意志上升为法律强制意志。但也并不是说合同成立没一点拘束力。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受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来源于各方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做出要约,既给自己设定了权利,也设定了义务。同样,承诺人也受承诺的约束。总之,一旦形成含意,则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各方都受共同意志的拘束,履行自己同意接受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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