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合同-签署合同必须用真名吗
平安玉林网北流讯(通讯员刘良霞李广健)身份证上一个名字,平时网名用另一个名字。在借钱给别人写欠条时,借据上没用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债主名字用的是网名,后来险些要不回款项。案件经北流法院调解,借款分期付清。
生于1976年家住广西上林县的石某与同在广东打工的年约20岁家住广西北流市的妙龄少女李某于2015年10月在网上认识,石某便自称是李某的广西老乡拉近两人关系,越聊越火热。在网上聊了几次后,双方便约定在广东长安的万科广场见面,然后一起逛街、购物。期间石某以关爱的形式送了一套衣服给李某,李某也没有推辞。分别不到一个星期,李某便打电话给石某,以其父亲住院钱为由向石某借款5000元,石某毫不迟疑,当天,便从东莞的一个镇领到钱后马上搭车赶到长安当面交给李某。过了几天,李某又以钱不够,需要再借5000元。一个星期后,李某又找到石某,说其父亲病情加重,动手术钱又不够了,再次向石某借款18000元,反反复复几次,石某均满足了李某的请求,也没有要求李某写任何借条。
到12月底,李某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石某开始怀疑被骗了,郁闷焦急中四处寻人无果。等到了1月,石某终于拨通李某的电话,李某再次向其诉苦,说她母亲的脚受伤了,让石某汇700块钱给她。石某忘记了之前的所有顾虑,按照李某的指示马上把钱汇到其账户,然后到李某经常出现的地方去找她,几经蹲点等候,终于在长安的沙浦头找到李某。对于之前的债务,李某有些托词,石某没有办法便将李某带到附近派出所,在派出所里,李某按要求写好欠条给石某后,双方离开。自从双方派出所一别后,石某就一直找不到李某本人,无奈之下只好回李某老家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归还28000元钱给石某。
法院立案后,一边把相关的法律文书按照被告李某身份证的地址邮寄送达,结果被退回,确认无人签收。随后上门送达,也找不到李某本人,也找不到其成年家属。
法院同时再次核实后发现石某提交的起诉状中,万某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不一致,发现石某提供的借条上书写:“李某借万某2.8万元,于2016年内还清。”借条上万某的名字并不是原告石某的名字呢!案件有点离谱。
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无奈,法官到被告立写欠条的广东省某派出所去了解情况,根据笔录和视频资料证明原告石某就是万某,法官认真核对石某身份,经了解证实,事情的经过,原来双方在交往时石某也只是告知李某他的网名,李某也一直不知道石某的真实姓名,平时都是叫他万某,离谱的是立写借条的时候,也是按石某的要求写的,并不知道万某的真实名字为石某。最后,法官找到李某的父亲,经过反复做他的思想工作,李某的父亲同意将该事项告诉其女儿。2017年3月,李某主动到法院,跟主办法官联系,要求提供原告起诉的相关的法律文书,经详细询问被告后,李某陈述的情况与原告所起诉的情况一致,并且与广东某派出所的笔录相吻合,当时李某确实并不知道万某的真实名字是石某,经李某辩认原告的照片及看到本人,确认是石某就是欠条中的万某,双方经法官调解后,达成上述的协议,一桩本应驳回的民间借贷案件,在北流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得以解决。被告李某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归还1000元给原告石某,余款从2017年4月起每月归还3000元给石某,直至还清之日止。
一桩看起来很不起眼的民间借贷纠纷,却因当事人一方不透露真实姓名心甘情愿借钱又跑来起诉而变得复杂和离谱。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签署合同-签署合同必须用真名吗,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