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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5条内容

2024-10-22 21:00 分类:公司法 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5条内容

男子因妻子被公司辞退且经济补偿金额低而心生不满,获得妻子同意后,以举报相要挟,向该公司勒索人民币900万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9月24日获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妻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0年8月,被告人郭某因其妻刘某被某置业公司辞退且经济补偿金额低而心生不满,在征得被告人刘某同意后,以举报相要挟,向该公司勒索人民币900万元。2020年9月3日,某置业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某银行方庄支行向被告人刘某转账人民币30万元。2020年9月8日,郭某、刘某携赃款到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1年5月13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郭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郭某、刘某敲诈勒索未遂部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携赃款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携赃款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且系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在案冻结的被告人刘某名下银行卡内人民币3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某置业公司。

宣判后,郭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院法官表示,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针对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解决:

一是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商量。

二是申请调解,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是申请仲裁。经本单位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协商和申请调解都不是必须采取的措施。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主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四是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需要经过劳动仲裁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提起诉讼,比如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案中,刘某被原用人单位辞退后,其对辞退理由和辞退经济补偿金额不服,本可以采取劳动法规定的几种方法正确合法地加以解决,但其伙同丈夫以举报用人单位为由相要挟,向原用人单位索要巨额钱款,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定罪判刑。这种不理智的行为,不仅没有解决讨原本希望讨要的辞退说法和经济补偿低等问题,夫妻二人还因此进了看守所、监狱。劳动者须以此为戒,正确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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