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案例—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判例研究
- 1、河南滑县政府被指与民争利上边怎么解决?
- 2、擅自租赁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合同无效——山西省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集体土地案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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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滑县政府被指与民争利上边怎么解决? (一)
贡献者回答8月9日,中国之声关注了河南滑县政府部门经商办企业,多部门领导干部在企业中兼职的事件。当天,滑县纪委监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这起事件的起因,是滑县城关镇西小庄村村民,与原村支书兼村主任所办企业的一场土地租赁纠纷。而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滑县文森公司介入了这场纠纷当中,此后发生了一系列的事件:文森公司在没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征得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在纠纷所涉及的、属于西小庄村集体所有的250亩土地上,动土施工。村民阻拦施工后,多名村民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目前,发生在滑县城关镇政府和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争端,还在持续当中。此前,央广记者在滑县调查时发现,对于这场争端背后深层次的原因,镇政府和村民之间,各有各的表述。镇政府认为,文森公司的介入,是滑县政府为民担责;而不少村民则认为,政府背景的文森公司介入,是滑县政府与民争利。
一、当地官员:为平息土地纷争,第三方企业吃亏接盘
河南滑县是连续多年的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耕地,对于这个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52户人家的西小庄村,就隶属这里,在不远的三四年后,济南到郑州的高铁,将从村头穿过,并设立一个高铁车站。
西小庄村有个不成文的村约,村集体土地
“添人加地、减人去地”、“五年一小调、十年一大调”,让村民们都有糊口的耕地可种。2003年恰逢十年大调地的当口,村民们腾出250亩土地,在全村各户中重新分配。
但是,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情况下,该村村委会与河南华联农牧公司签订了一个土地租赁合同,将这250亩土地租给华联农牧公司。而华联农牧公司是该村支书设立的企业。由于老百姓多年没有拿到土地租金,且无法拿回原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全村47户村民在2015年底,把华联农牧告上法庭,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村52户中46户村民不同意将涉案250亩土地交给任何企业管理
2016年6月1号,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于涉案合同签订前,既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华联农牧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原告47户村民表示返还土地问题不在本案中处理,是当事人自行处理民事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同年11月16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滑县法院的判决。
但法院的这个判决,却成了滑县政府与西小庄村民之间矛盾的根源。
终审判决生效3个月后,西小庄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将涉案的250亩土地平分给各家各户。这一行为不但没有得到华联农牧的认可,也被滑县城关镇政府所否定。今年初,滑县林业局的孙公司——滑县文森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介入此事。此后,围绕着文森公司这个政府背景的企业,滑县官方与村民之间,对整个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解读。
在滑县官方看来,这份判决,只是确定了西小庄村委会2003年与时任村支书所办企业华联农牧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没有明确涉案250亩土地的使用权归谁。
滑县政府认为,法院并没有将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判给村集体
一直负责处理此事的滑县城关镇纪委书记胡朝亮说:“判决书上显示合同无效,没有要求返还土地,村委会要求返还土地,需要下一步和政府商议解决,或者再走法律途径,目前政府调解这一块,双方有分歧。没有达成一致。”
胡朝亮说,这几年来,为了西小庄村这250亩土地的事情,政府没少被折腾。西小庄村的村民甚至通过撂荒村里800亩耕地的方式,向镇政府施压:“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会议,在华联农牧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把这个地给分了。从2月17号,一直到5月28号,在这期间,报警报了17次,大的冲突发生了两次,小的冲突无数次。”
2017年2月村委会召开村民全体大会讨论分地事项的会议记录
在胡朝亮看来,即便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村集体了,华联农牧在涉案250亩土地上的附属物——包括180亩葡萄树、机井等等,依然是属于华联农牧的合法财产。由于此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村委会一方有过错,应当承担对华联农牧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显然,村委会是无法承担这笔数百万元的损失的。
胡朝亮说:“为了避免他们发生冲突,引入一个和双方都无关联的第三方委托管理,你华联公司主张地上的附属物,地上附属物有一个评估公司的评估,该赔偿赔偿;村民的土地,当地的租赁价格,一亩地六七百块钱,通过公司做工作,让这个文森公司每亩地出到1100元,就是政府要求第三方出面,化解双方的矛盾。双方都不种这个地,双方都有收益。”
胡朝亮认为,文森公司的介入,是滑县政府为了平息事端,无奈之下做的调停。文森公司的介入,也得到了村里有权机构的同意:“他现在不是说形成了正式的合同或者协议,而是一个代管,就是等群众能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到时候可能会签一个正式的文书或者协议。”
记者:“就是现在和文森公司之间也没有正式的协议?”
胡朝亮:“这个应该不是协议,他应该是委托书委托的,就是村支部和村委会。”
基于这个原因,胡朝亮认为,村民阻拦文森公司施工,是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不过,胡朝亮承认,文森公司介入,并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这一法定程序。而且,文森公司这个第三方企业,也没有和村民或者华联农牧之间有过正式的合同。
二、村民:建高铁土地升值,官办企业抢地争利
在西小庄不少村民眼里,对判决书有着不同的解读,他们口中的故事,也是另一个版本。滑县政府方面所说的政府主动担当,为民担责的行为,在村民们看来,却是一场政府与民争利的闹剧。继续来听报道:
村民认为,土地是村集体所有,被华联农牧占用了十多年,现在通过法院判决要回土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决定分割,这是理所应当的。
村民罗海广认为:“法院已经判给我们了,先开的是村民代表大会又开村民大会,每家每户都有份,把这个地给分了。”
村民张田海告诉中国之声记者:“这个会当时我是记录,有党员,有村委的五六个代表,有10多个人,同意是还按过去的传统添人添地,去人去地,这都不起矛盾,对以后子孙后代娶个媳妇儿或者添个孩子,有个饭吃。都同意,第二天村委会说,五年一小动、十年一大动,调着各地,都同意分地,每家每户都去了。”
一位熟知此事的法律人士表示,镇政府的告示,是对法律和判决书的故意曲解:“如果要是这样的话,这个判决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合同无效,什么法律后果都不产生,地他该种还种,它该承包还承包?我还要跟他协商,如果协商,他不给呢?他要是协商给的话,还用打官司吗?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可以得到这些土地,那就不需要非通过诉讼的方式。法律上上如果说认定合同无效,应该做到恢复原状。”
滑县政府认为“为民担责”的做法,西小庄村为数不少的村民并不领情。今年7月6号,文森公司来村里试图将250亩土地用钢丝网圈起来,遭到村民阻拦。十多名村民被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其中包括两名没有被执行拘留措施的70岁的老年人。
7月6日,滑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对西小庄14名群众处以行政拘留
村民杨兰香因为这个事已经被抓了四次:“来抢我们地的时候,(我说)你把文森公司的合同拿出来。他说你去找三资办要钱吧。我说这是俺西小庄的地,你把钱给三资办,你们种的是三资办的地吗?他说不跟你说,直接把我摁到车里了。我都进去四回了。”
村民李爱菊对于当时的场景依然记忆犹新:“不让他们施工就这就算是惹着他们了,前两天又给我给抓进去了。我就大声说话了,就摁着我,一下给我判了我15天。”
据村民们说,警方多次拘留阻拦施工的村民,在这场纠纷期间,警方抓过或者试图抓过的人,涉及25户,52人次。这是一个只有52户的小村庄。
村民统计的被抓人次
村民张俊芬也至今难以释怀:“他(文森公司)来挖这个地基我们村去多少人(阻拦)就抓了多少人,现在我听见这个警车我就心里面就发慌。”
张田海则有些愤愤不平:“把西小庄折腾的,一点不平安,那个年都过不去了,一弄就抓人。”
村民们认为,文森公司之所以这么强行拿地,并不是政府代村委会赔偿华联农牧损失,这一切,都是高铁站闹得:“前2年他怎么不征这个地,他为啥勒?这不是建了个高铁的,这个地值钱了,他就是趁机想在中间获利了嘛。”
公开资料显示,郑州到济南的高铁线已经全面开工,其中在河南段,设有“滑浚站”,也就是滑县和浚县的合称,而这个滑浚站,就设在西小庄村西。
对于村民们的这种猜测,滑县城关镇纪委书记胡朝亮矢口否认:“高铁站确实在附近,高铁站已经建设一年多了,高铁站的建设和他们这个土地的所有权没有联系。土地在被国家征收之前,它的性质就是集体土地。”
但胡朝亮没有说明,高铁站的建设,与文森公司试图取得这250亩土地的使用权之间,有没有联系。而这正是不少村民所担心的:被华联农牧占用了十多年的土地,现在都要求村委会赔偿数百万,土地交给政府背景的文森公司,一旦村里想收回土地,谁知道文森公司会在土地上种些什么村委会更赔不起的东西呢?!
一位熟知这一冲突事件的法律人士坦言,政府和文森公司现在的做法,正是当年村委会与华联农牧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重演:“村委会是没有权力决定这块地是不是可以承包给文森公司的。原来法院为什么判决这个承包合同无效?就是因为你村委会把这块地承包给华联公司之前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那现在不是在重演这个历史吗?你把地不包给华联,而包给文森公司,由村委会出面,它就合理了吗?农民的这些土地,农民可不可以自己说了算,如果不是自己说了算,那这些土地到底谁的?”
来自中国日报
擅自租赁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合同无效——山西省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集体土地案是怎样? (二)
贡献者回答2007年6月,山西省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与潞城市五里后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该村43.2亩耕地上建区域物流基地。8月初,晟达能源有限公司正式投资建设。
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此违法案件后,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2亩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以31.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已全部落实到位。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潞华办事处常务副主任行政警告处分,并分别给予五里后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租赁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案件。主要涉及租赁土地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将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定性为非法占地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通过与五里后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的方式,租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是非法租赁集体土地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可以并处罚款。
但本案未提及对五里后村村委会的处理。实际上,五里后村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用于物流基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在实际工作中,违法占地当事人往往以租赁合同为依据,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提出异议。那么,此类合同是否合法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村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五里后村集体土地用于物流基地建设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其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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