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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价值评估报告-农村集体土地租赁

2025-02-12 04:05 分类:房屋租聘 阅读:
 

山东济南农村集体荒山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一)

山东济南农村集体荒山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最佳答案荒山林地流转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实现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甲方同意将其依法取得的 亩荒山、林地(林权证号码: )的使用权、经营权流转给乙方进行高产油茶项目开发,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转让荒山、林地用于项目开发涉及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流转荒山、林地的位置、面积、期限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1、荒山、林地的名称、位置、面积 。

2、流转期限三十年,自2014年 月 日至2044年 月 日止。

3、乙方按实际开发所获油茶籽按4:6的比例同甲方分成。即甲方享受茶籽收益40%的利益分成(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土地流转价款)、乙方享受茶籽收益60%的利益收成。甲方40%的利益分成不负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任何生产、管理费用。

4、茶场达到开采条件时,开采茶籽由甲方以村组为单位派村组干部专人每天现场监督过秤,全程监督统计整个村组的茶籽总产量。

5、各村组地块产量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不能随意低价变卖茶籽,必须等甲方从乡村两级干部中指派专人了解当年市场价格之后,再共同商定当年茶籽出售价格再进行销售。否则,需对照市场价进行补差。

6、每年茶籽出售后,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各村组的实际面积一次性支付40%的利益分成给村组集体(不负责分发到户),再由村组集体负责采取因村制宜的方式分发到户。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确认前述流转荒山、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并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转让荒山、山林地可能发生的权属纠纷。如因转让荒山、林地发生权属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标准为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

3、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30日内,应当依法将转让给乙方的荒山、林地上的柴、杂木等清除完毕,如逾期没有清除的由乙方全权处理。

4、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将所转让的荒山、林地界址确定实际及航测图上的标记,并协助乙方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好所转让荒山、林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一个月以内林权流转需到位),办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完流转手续之后,农户林权证由甲方派专人保管。

5、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好在开发经营中同周边村民发生的各种关系,协助乙方对开发的项目开展防盗、防火宣传及预防工作。

6、因生产经营需求,乙方需建设部分管理用房及通电工程,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7、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障乙方在转让经营期间拥有林地的自主经营权,拥有开发项目的受益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管理和事务决策,不得以按收益比例分茶籽(只能以现金结算方式分配收益),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二)乙方:

1、乙方在取得流转土地经营使用权后,原则上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开始开发种植,一年之内完成。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因素,不能在一年内完成,允许采取分年分批开发种植的方式实施,但必须两年之内全部完成开发种植。

2、为确保在两年之内完成开发种植任务,乙方需在合同签定时按40元/年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两年的开发保证金。两年之内完成,甲方如数退回保证金;如没有按期完成,则作为林地闲臵损失补偿,保证金由甲方发放给流转村组农户。第三年再不实施开发种植,则由甲方终止合同。

3、乙方必须维持流转林地的原始用途,不得改变林地用地性质,只能用于油茶种植;不得擅自流转,如在经营过程中,确有实际情况需要流转,必须坚持油茶种植原始业态,不准另搞其他种养殖业,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流转,否则流转无效。

4、乙方在流转期间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落实专业的造林和管护措施,确保流转农户在流转期间尽快尽早获得业内行规正常水平的收益,必须避免因无心无意经营导致流转农户收益微薄或长年无收益。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荒山、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6、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荒山、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8、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栽树、施肥等工作外,其他如除草、采摘等简易工作的用工,应优先使用甲方本地,尤其是涉及流转村组的农工。

9、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好现有坟墓,不得随便动迁或破坏。同时,今后流转农户如有葬坟需要的,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落实适当安葬地块。

三、违约责任

1、转让经营期间,甲方未按约履行义务,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失计算方法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价值计算。乙方另有权拒绝支付甲方享有的分成。

2、乙方未按约履行义务,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计算方法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价值计算。

四、其他事项

1、转让期内,如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所转让的荒山、林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国家给予的补偿费中,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开发种植的林木、经济作物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

2、在转让期内,乙方有权向银行和有关部门申报农林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甲方需无条件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获国家扶助资金、林业项目补贴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3、国家今后对荒山、林地实行政策补贴,归甲方所有。 4、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案:

①流转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收成比例可进行适合调整,合作事项以新合同为准。

②甲、乙双方到期后如不能续签,乙方应无条件将所种茶树、所建设施全部交由甲方所有并处理。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决。

7、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其余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村集体组织(盖章):

代表(签字):

二0 年 月 日

农村产权调研报告 (二)

最佳答案农村产权调研报告

在生活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农村产权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产权调研报告1

一、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背景

通州区位于北京市东南部,面积906平方公里,辖4个街道和11个乡镇,常住人口109万人。通州新城是距离北京中心城最近的新城,在北京市总体规划“两轴-两带-多中心”的空间格局中,位于北京长安街轴线与东部发展带的节点之上,处于环渤海经济圈的核心枢纽位置。20xx年,通州区农村经济总收入287.3亿元,人均劳动所得19597.9元,镇村两级集体资产总额586.2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65.8亿元。根据20xx年调查统计数据:镇村两级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07万亩,其中农用地面积67万亩;建设用地面积38万亩(经营性建设用地共有10万亩;公益性建设用地共有15万亩;农村宅基地共有13万亩);未利用地面积2万亩。

对于如何管理好这些资产,通州区一直在下大力探索创新,多年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浙江、广西等省市先后多次到通州区进行学习调研。通州区从20xx年就开始探索,实行村级经济事项招投标工作,并于20xx年7月,创建全市首家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开始探索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有效手段和模式。

20xx年底,根据中央《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农政发〔20xx〕5号),通州区被列入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验任务。通州区抓住机会,借力中央改革试验区任务部署的东风,在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经验基础上,建立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探索创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新模式。

二、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自20xx年建立这五年来,累计完成招投标事项309宗,共为村集体增收节支6685万元;完成平原造林15个施工标段招投标工作,涉及资金39500.73万元。在促进农村集体资产增值保值、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通州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71号)和《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农政发〔20xx〕5号)文件精神,在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建设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通过搭建“一个‘中心’为主导,多个‘站点’为辅助”的网状架构,采取有形市场与无形网络相互支持配合的手段,建立起了“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资源配置、价格发现、资产保值增值等功能,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性质、功能定位不清

经过多方调研,我们发现,目前,产权交易机构有些实行企业制管理,有些属于事业单位。在实行公司制的产权交易所中,有些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有些属于民营企业。通州区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则是属于政府管理的企业单位。而现行法律对产权交易所的性质应定位于服务机构还是盈利机构缺乏明确的规定。由于产权交易机构没有明确的定位,导致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界限不明、功能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也是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原因之一。 (二)缺乏科学、透明的交易模式

由于交易信息公开渠道不够通畅、广泛,一方面导致存在一定的产权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现象;另一方面造成服务范围小,信息发布受众面较窄,不能达到效益化最大的问题。在转让过程中有暗箱操作现象,特别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其次,定价机制不合理。有的产权交易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并不能通过市场发现价格,因此,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

(三)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原来的交易市场缺乏专职工作人员,多是兼职或临时聘用员工,导致队伍不稳定、专业素质不高。由于没有稳定的专职队伍,所以对相关工作人员缺乏统一培训和管理,经纪人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平普遍不高,导致交易成本的无谓增加、交易效率低下,甚至会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探索设置专门办事机构

成立“北京通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拟设立为由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正科级事业单位。中心设置“一室四部”,即综合办公室、登记审核部、交易部、信息部、财务部。

交易中心辐射11个乡镇,每乡镇各设1个分支机构,名称设定为“通州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同时加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牌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乡镇交易服务站设专职站长1名,工作人员2名。服务站是交易中心在各乡镇的一线工作机构,支持、协助中心开展工作,负责本乡镇涉及产权交易类业务与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业务。

各村设专兼职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1名,负责采集、上报本辖区内交易信息。

(二)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

搭建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平台涵盖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汇集发布、综合业务审批、网络竞价服务三大系统。信息汇集发布系统,通过互联网,把所有的农村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到网上,扩大受众范围,实现资源共享,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市场竞争。综合业务审批系统,将信息的登记、审核、发布、成交公示、合同审核、交易鉴证、交易结算等程序统一在网络上进行,确保整个审批过程严格、规范,防止暗箱操作。网络竞价服务系统,实现远程异地竞价和多标同时竞价,填补场内竞价的不足,避免现场“举牌”容易遇到各种干扰的现象,有利于规范交易竞价行为,降低交易成本。

网站管理依托“三资管理平台”和通州区产权交易网,采取逐级审核、集中管理的模式,建立村、镇、区三级管理体系,交易中心负责总体把关发布。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信息采集。由村、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信息采集工作,录入、上报至通州区“三资”管理平台,并对接区交易中心信息平台。

2.信息审核。依照“通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区产权交易中心对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逐级审核。

3.信息发布。经审核通过的信息,由区产权交易中心信息网对外发布。

(三)明确流转交易服务范围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框架下,组织开展农村资产产权流转交易。交易中心的服务范围,既包括镇村两级集体、农民合作社、农民个人及社会的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也包括金融资本和劳动服务中介等方面。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单宗20万元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必须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四)规范流转交易程序

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实施的交易项目,必须在区、镇农监委的监督指导下实施。主要程序分以下六步:

1.转让方提出申请;

2.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挂牌进行信息发布;

4.组织招标竞价;

5.签约交割鉴证;

6.归档备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

成立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委”),主任由副区长兼任,区农委、区经管站、区委研究室、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区编办、区经信委为成员单位。农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农监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产权流转交易的各项工作,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创新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

在目前区、镇两级政府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操作规则、交易指南等,指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农村产权调研报告2

自从我考入新都区清流镇一村一名大学生自愿者以来,接触的工作主要就是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我所在的乡镇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开展顺利,现已95%村民拿到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对此,我围绕产权流转问题进行了调研,提出如下报告: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首先,有些干部群众思想认识还不统一。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干部和群众缺乏市场意识,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一些村干部担心改制后造成资产流失,甚至怕失去权力,改制后管不好,管不了;部分群众担心改制后形成垄断,得不到应有的利益;承包户担心产权或经营权买到手后,没有效益,收不回成本;也有担心政策不稳定,发生变化。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影响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其次,农村产权制度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房屋,使得农村产权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实现流转,农民宅基地、承包地实现货币化、市场化较难。第三,农民房屋分布零散,尤其在偏远山区,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流转。加之受传统观念、价值观念的影响,产权确权后农民已慢慢领会改革意义,会更会看重自己的土地和房屋,更看重土地、房屋的预期价值,因而不会轻易放弃自已的房屋和土地离开农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了房屋的流转。同时,《担保法》第34、36和37条规定,除承包的农村“四荒”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

随建筑物抵押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流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就意味着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作为一种收入权益进行质押变现,国有商业银行都不愿介入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并且,农村产权制度缺乏土地、房屋交易配套政策。如在产权交易中成本收益评估、收益留成、交易税费的收取等,没有具体规定,希望能出台政策。第四,“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政策是各地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而实行的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和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但是,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和土地减少,由于农业现代化使农村土地的利益逐步最大化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人地矛盾异常尖锐。

二、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的几点建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试点、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系统性制度创新,是继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重大变革,与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它所面临的问题虽然复杂。但是我个人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充分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1、 应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改革要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实现“让民做主”,这既是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为了规避政府风险的客观要求。

农民究竟是身份还是职业?这是此次改革中遇到的第一个“顽症”。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下,农民长期以来被视为一种身份,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等都是以身份为基础的。而要最终实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逐渐淡化直至取消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鼓励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资源自主、自愿流动和优化整合,最终将农民定位为一种职业,即从事农业的第一产业工作者。“农民职业化”定位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1)它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切入点,是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的依托,可以为改革中新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提供新的理念和方向。

(2)可以把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培训等全部纳入到城乡一体化中,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3)将会使我国现存的户籍制度鸿沟将不复存在,农民不再是二等国民,城乡二元结构将逐渐弥合,农业产业发展与第二、第三产业统筹兼顾,城乡差别将逐渐缩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基础。

我认为,要使“农民职业化”,需要进行一系列制度创新,具体包括:

(1)户籍制度创新,逐渐取消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代之以城乡一致的居民户籍管理。

(2)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制度创新,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只有实现公共服务的一体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方能实现。

(3)统筹兼顾,为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自主、自愿流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城市、农村之间的劳动者自由流动、自主择业,推进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2、 向村民渗透产权制度改革实质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让群众全面了解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克服分光吃净思想;二是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向群众介绍区内外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先进事例,引导群众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三是建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业绩奖惩机制,调动其谋求发展的积极性,实现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集体资产稳步增值。

3、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实现产权与资本的结合。

农房产权制度的改革有利于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市场,但其更需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配合与支撑。因此,要加快建立适合农村资金需求特征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担保体系、保险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宽农业农村直接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实现产权与资本的有机结合。

4、建立健全农房产权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

农房产权的流转不仅需要供需双方,而且还需要市场机制下的中介服务机构,如相关的价值评估机构与交易组织机构。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欠缺,流转过程中土地及房屋价值的评估常常被忽视,而使其不能通过流转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也给流转中纠纷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为促进流转的真正市场化,我们应建立农村土地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为合理估价农村土地及房屋价值,明确其商品性提供服务。同时,在农村市场体系尚不完备的前提下,农民获取交易信息的途径较为闭塞,为扩大流转供求信息的获取渠道,我们还应加大信息的共享渠道。

5、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探索农房储备中心

农房产权制度改革不能单兵突进,必须综合施治,配套改革。因为在目前的改革中,不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宅基地使用权、农房产权流转,其最大的障碍就是:土地不是单纯的生产资料,而是事实上的生活资料,房屋也是如此,是农民生老病死的基本保障。因此,要真正实现农村房屋产权的自由流转,除了减轻农民的税负外,还应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农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逐步探索建立以“安身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共住房制度,创造条件推进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统一。换句话说,我们需要的是通过社保体系来保障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产权的自由流转,而不是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产权的流转来换取社会保障。因为只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农民完全依赖土地和房屋而生存的现象才会越来越弱化。另外也可以探索建立“农房储备”等机构,通过收购农房进行储备,比如收购一些集体土地上的闲置住房、农户多余住房、或部分放弃农村住房移居城内的住房等。可以用这部分储备房屋,对农村的低保户和五保户、无房户、极度危房户可以实施住房保障机制,从而减轻农民生活负担与压力,也为农民在融资方面取得突破,在生活方面也有所保障。也使得改革中的方方面面也才会有突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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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农村集体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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