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费
租客转租房屋
房东毫不知情
曾经承诺“豁免”的租金
如今要求“惩罚性”赔偿
这种操作能行不?
被戳穿的二房东
孙先生(化名)租了马先生(化名)的一间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20年1月至2028年1月。为了孙先生能够将房屋装修成自己喜欢的样子,马先生还给了3个月的免租期。然而,孙先生在租期内,未经过马先生同意,于2022年1月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马先生得知后,了解到孙先生曾多次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认为孙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孙先生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3个月免租期的租金3万元。孙先生辩称,同意与马先生解除本案合同,但是不同意支付免租期的租金。孙先生称自己为了装修房屋花费了很高的费用,后经济状况不好了,才将房屋转租给别人来收回成本。
法院:同意解除合同
驳回赔偿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和马先生均在本案中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为,孙先生是否应当支付马先生主张的免租期租金。孙先生虽然存在违约行为,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但双方未在合同违约条款中明确是否应当因此支付免租期租金,故对于马先生的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驳回马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保护守约方权利
“惩罚性”赔偿依照合同审查
本案中,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赋予了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出租人提出的免租期租金不“豁免”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否能够得到支持,需要严格审查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约定。实践中,出租人往往可能通过在签订合同时,以口头免除一定租赁期间的方式,承诺承租人免租期。法律并未赋予出租人在合同解除时任意撤销该期间的权利,故应当依照合同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违约条款。如未订立解除合同时收回免租期的条款,则出租人无权主张要回。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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