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提升住房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切实解决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住建局同意,现将2024年度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府山街道、荷花街道、信安街道、白云街道、衢化街道、花园街道、双港街道的双水桥社区和锦绣社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三、线上申请受理方式及流程
(二)“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下载“浙里办”手机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三)线上申请有困难的群众,可凭身份证(含家庭成员)前往就近社区或市住房中心(东河沿30号)一楼办事大厅申请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按照线上申请流程指导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具有衢州市区城镇户籍或《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640元(含)。
3.财产条件:
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5.88万元;
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符合条件的,需自发放《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之日起1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新申请。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5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区“以下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未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
“以下范围”是指:东至石安线;南至320国道-常山港-物流大道延伸段-46省道-廿里镇区北侧-衢化西路-S315省道-衢化路-衢化生活区南侧-S315省道(由西向东);西至石华线;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衢江(由西向东)。该范围如有调整,按照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5.学历条件:主申请人具有大专学历;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6.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6个月(含)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640元(含);
3.财产条件:
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5.88万元;
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符合条件的,需自发放《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之日起1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新申请。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5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区“以下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未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以下范围”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条件相同。
5.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五、公示配租
(二)配租:新就业无房职工实物配租的,实行网上摇号选房。
六、保障方式及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采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一)保障面积标准
3人以下(含3人)家庭54平方米,4人及家庭按家庭实际成员人数×18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6元。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公租房三档家庭标准执行。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3.累计6个月(含)拖欠租金的;
4.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8.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9.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10.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档案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处理情况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经查实,属转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拖欠租金的,经多次催缴仍未履行并进入司法追缴程序的;
4.不符合保障条件,在约定的退房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其他相关规定
1.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家庭,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维持首次公示结果。
2.申请人提出现有住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认定为D级危房的,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3.除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0年内转移(指买卖、析产、赠与等方式)给直系亲属的所有房屋”中的“10年内”调整为“5年内”以外,其他有关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核定规则及范围依据《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住房、经济收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住建〔2018〕82号)文件执行。
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接受市纪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的监督。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3890113、3890550、3086028、3086018。
监督举报电话:3025980、3053692。
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7月3日
来源 衢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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