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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产证办理资料

2024-10-30 08:15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沈阳办房产证 (一)

沈阳办房产证

(1)购买商品房屋

1) 商品房订购协议;

2) 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3) 商品房准住通知;

4)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 契税收据;

6) 维修基金收据;

7) 申请人身份证明。

(2)买卖房屋

1) 买卖协议书;

2) 房地产转让审批书;

3) 房地产转让批复;

4) 房产评估报告书;

5) 契税收据;

6) 原房屋所有权证;

7) 私人卖房提供共有人同意书,单位卖房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决议;

8) 购房人身份证明。

(3)房改购买公有住房

1) 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

2) 已售公有住房清册;

3) 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4) 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

5) 出售公有住房交易审批书;

6) 原房屋所有权证;

7) 双方工龄证明;

8)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赠与(继承)房屋

1) 赠与(继承)合同;

2) 赠与(继承)申请审批书;

3) 赠与(继承)批复;

4) 房产评估报告书;

5) 原房屋所有权证;

6) 私房赠与(继承)提供共有人同意书,单位房赠与(继承)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决议;

7) 赠与(继承)公证书;

8) 契税收据;

9) 受赠人(继承人)身份证明。

(5)中奖房屋

1)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 发行单位购买商品房专用发票;

3) 商品房销售合同;

4) 商品房准住通知;

5) 售券单位证明书;

6) 公证机关的中奖公证书;

7) 中奖券复印件;

8) 完税凭证;

9)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收据;

10) 受奖人身份证复印件。

(6)奖励房屋

1) 单位正式奖励文件;

2) 职代会(董事会)决议;

3) 公证书;

4) 转让申请审批书;

5) 转让批复;

6) 原房屋所有权证;

7) 评估报告书;

8) 契税收据;

9) 受奖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院判决房屋

1) 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 转让申请审批书;

3) 原房屋所有权证;

4) 契税收据;

5) 申请人身份证明。

4、他项权利登记

1) 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典当合同;

2) 抵押批复;

3) 房产评估报告书;

4)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 办理私房他项权利登记提供共有人同意书;单位房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决议;

6) 申请人身份证明;

7) 抵押、贷款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补证登记

1) 单位介绍信或产权人身份证明;

2) 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申请;

3) 查档证明;

4) 凭原发证机关开据的登报介绍单,在《沈阳日报》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5) 登记报后60日内无异议的,持报纸原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

沈阳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该如何办理? (二)

一、办理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二、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3、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并提交拿测绘图(表)

4、领取相关申请文件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三、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扩展资料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

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

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

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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