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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几年一批__2020年上海经适房条件

2024-10-13 11:35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申请经适房,需要哪些要求和条件,去哪里申请呢? (一)

申请经适房,需要哪些要求和条件,去哪里申请呢?

优质回答想要申请经适房的看过来(上海地区)

虽然上海房价高的让人大呼受不了,也买不起。但是“高层”也是会福利一下“困难群众”的。这不上海第六批经适房可以开始申请咯!BUT,听说房源价格有一丢丢小贵(相比2014年来说)。

一、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上海第六批经适房四季度可申请

从市住建委获悉,上海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工作将于四季度开展。据了解,这些房源主要分布在外环外地段。

今年四季度开始,全市将分三个轮次开展申请受理工作,全市各个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陆续启动申请受理工作。第一轮次于10月中旬启动申请受理,包括虹口、杨浦、长宁、松江、青浦和崇明6个区;第二轮次于10月下旬启动,包括徐汇、静安、宝山、闵行、奉贤和金山6个区;第三轮次于11月上中旬启动,包括黄浦、普陀、浦东和嘉定4个区,12月底各区申请受理工作结束。

房源价格预计在2017年三季度确定,考虑到土地成本上升、市场价格上升等因素,第六批次价格较2014年批次会有一定幅度上涨。shzyqiyu88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到底是5年后能出租还是2年后就能出租了? (二)

优质回答都不行!根据以下条款,你需要在五年后出钱将政府产权份额买下,成为完全产权人,该房屋才能出租。否则的话,政府可以对你进行罚款,并责令腾退住房。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规定)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规使用房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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