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典当房产__典当行典当房产给几成
【基本案情】(2024)沪0118民初1015号
2022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陆某签订了编号为2022007的《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陆某发放当金1,200,000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7月18日;月综合服务费率为1%,每月12日支付综合服务费,当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当户违反合同和当票约定的,按当金总金额每日0.1%计算违约金至当金全部清偿为止。当户承诺承担典当行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2022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陆某签订了编号为2022007-1的《抵押合同》,被告陆某以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房产,为案涉《典当合同》项下原告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当金、典当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2022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陆某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
2022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杨某签订了编号为2022007-2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杨某为被告陆某在案涉《典当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应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为案涉《典当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无论原告对案涉《典当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原告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被告杨某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原告均可直接要求被告杨某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杨某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陆某出具编号为310XXXXXXXX的当票,载明当物为上海市松江区房产,当金为1,200,000元,当期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7月18日,月费率为1%。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告陆某发放当金1,200,000元。当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某未能归还当金,被告杨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致讼。另,原告向被告陆某收取了月综合服务费72,000元,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12,000元。
原告某某公司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陆某归还原告当金1,200,000元并偿付原告违约金(以当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陆某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720元;
3.如被告陆某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陆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4.被告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1当金1,200,000元;
二、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公司1违约金(以当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2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公司1律师代理费7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720元;
四、如被告陆某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某某公司1可以与被告陆某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某某公司1优先受偿,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陆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陆某继续清偿;
五、被告杨某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三项确定的被告陆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理由】
综合服务费系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时所付出的服务、管理、劳务费用,与当金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等权益无关。预扣综合服务费系典当行业的一项商业惯例,而且预扣一个月的综合服务费并未实质影响当户使用当金的期限利益,造成典当行与当户权利义务失衡。二被告提出的该笔月综合服务费从当金或者违约金中扣除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
案涉《典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当金总金额的每日0.1%计付,原告自愿下调至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但未提出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二被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意见不予。
【律师评析】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交易行为。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有权向当户收取的费用包括利息和综合费。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年化50.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年化32.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年化28.8%)。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
因此,典当行有权收取的最高年化费率(利率 综合费率)可达32.15%-53.7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典当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规定的4倍LPR的利息上限规定。
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典当合同中的典当综合费的利率过高,调整至按年利率24%计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由于《典当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级别偏低,典当立法迟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导致不同法院及不同法官对于典当费率的支持尺度大小不一。
典当行收取的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绝当后,典当行已不存在为当户提供服务或管理当物的情形,典当行应依约及时处理绝当品,从处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而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故一般认为,绝当后典当行不能再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只能根据典当合同的约定要求当户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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