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法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 2、[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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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解读:该条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其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均有规定,且规定属于应为模式,而非可为模式。从应为模式看出,该条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对该条行为规则的法律后果并没有进行规定或者指引,这就需要法律从业人员依据其经验进行判断,而该条的判断应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该法法条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推理的逻辑予以明确,所以,法律从业人员在适用该法法条时需要依据具体法律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进行法律解释,以至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
最佳答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 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 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 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 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 有偿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 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田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 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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