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办理房产证费用--2005年办理房产证费用

2024-12-19 10:25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图为土地权使用证

图为真假两张收条

记者邓国亮胡宇轩

房产证在手,拆迁赔款却到了别人手中。12月28日,汝城县附城乡东溪村石寨脚组村民朱稳成拿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上诉的二审终审判决书一年多,依旧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父亲的房子,拆迁款为什么补偿给他人?”

座落在汝城县附城乡东溪村石寨脚组的两间房子(45平方米),是朱稳成父亲朱韶周的。2000年3月28日,朱稳成将父亲朱韶周的房子以4180元的价格卖给了远房堂兄朱能古。双方签订契约时,被告当场付现金3000元,并约定当年10月31日前付清剩下的1180元。签订契约后,朱韶周将房屋交给朱能古。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朱稳成告诉记者,2005年4月,朱韶周去世,朱稳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朱能古所欠的1180元购房款未支付。2008年8月,朱稳成碰到朱能古,要求其归还所欠款项,但朱能古“一直回避,没有归还。”

对此,朱能古予以否认,称已还清购房款,并出示了显示为朱稳成的妻子何成球签名落款的收条。而朱稳成

和妻子则表示,从未写过这样的收条,并向记者出示了由其妻子写的内容一样的收条,以和朱能古提供的收条进行字迹对比。记者发现二者的字迹差别较大。

据了解,2010年5月,汝城县建设汝城大道,朱稳成的房子和朱能古居住的房间在拆迁范围。拆迁指挥部依据看到的双方签订的契约,将朱能古居住的两间房子按照160平米的安置房和20000元的拆迁安置补偿一并给了朱能古。拥有房产证的朱稳成却什么也没得到。

“拆迁部让我带头配合拆迁,他们没兑现承诺”

“拆迁部让带头配合拆迁,他们没兑现承诺”,朱稳成称,2010年5月,汝城大道指挥部负责人杨建华、村支书欧占先等找到朱稳成,要求朱稳成会同几个关系好的带头配合拆迁。承诺朱能古居住的两间房子,拆迁货币补偿费用20000元归朱能古,土地置换补偿归朱稳成所有。

朱稳成回去后,找到了同组村民曹远成,告诉他先拆迁优先选择安置房屋的政策。在朱稳成的劝说下,曹远成同意拆迁。6月初在朱稳成和曹远成的带动下,有7户人家的房屋自动拆好。拆迁工作也得以顺利进行。

记者电话联系了当时的拆迁副指挥长、汝城县人大常委副主任何柏周,何柏周表示“具体的拆迁工作不是我负责”,“我没有承诺过任何条件,他们(朱稳成和朱能古)互相之间达不成共识,我们只能建议他们走司法程序”。

而同是当时负责拆迁的,现任城市开发办总工程师杨建华则有不一样的说法:“这(土地赔偿)是何柏周承诺的,他是拆迁总指挥,他让我们(四名具体负责人)签的字。”

法院:是否还清购房款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宅基地买卖契约不仅仅未征得村、组的同意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且该买卖行为违反了房屋产权交易必需开展过户手续的法律强制性规定,”2014年5月30日,朱稳成以“朱能古未能付清合同款项,合同未办理转换房屋所有权手续”为由,将朱能古告上法庭,请求汝城县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于2000年3月28日签订的《关于转换房屋所有权契约》是无效的合同。

2014年6月25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转换所有权契约,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原被告均为同一村民小组的成员,且原告代替其父亲转换房屋所有权,原告父亲知情,不仅收取房款,交付房屋,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父亲对原告转换行为的追认,原告由此签订的协议成立。朱能古未付清房款,这是合同的履行问题,且是否付清房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驳回朱稳成的诉讼请求,本案收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朱稳成承担。

朱稳成对此不服,又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2014年9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配合政府带头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后,本组的村民都骂我和曹远成,日子不好过。”一年多过去了,围绕拆迁的问题依旧困扰着朱稳成和他的家人。他们仍旧奔走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并准备继续上告。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办理房产证费用。

房产赠与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条件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