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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房产公证继承流程详解

2025-03-04 17:15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房产公证--房产公证继承流程详解

场景还原

2023年,肖女士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要求继承其父肖先生的遗产。肖女士向公证员介绍称,其父肖先生因病在北京去世,名下有一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一辆带有北京牌照的黑色轿车。公证员审查肖女士提供的材料后,查明上述财产是肖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肖先生的遗产。

彼时,肖先生的父亲已去世,肖先生的母亲戴女士还在世,肖先生的母亲戴女士、配偶王女士、女儿肖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在戴女士、王女士均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肖女士要求继承上述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公证员为她办理了继承权的公证手续。

哪些遗产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在生活中,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的遗产涉及不动产、机动车、债权、股权及保险金、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金融产品。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当事人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申请;涉及非不动产(比如,债权、股权及保险金、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金融产品)的公证,当事人则要向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进行申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法定继承;另一种形式是遗嘱继承。在公证处,这两种形式的继承分别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咱们分门别类地进行解读。

法定继承需要准备的材料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常见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

在场景还原中,肖先生为被继承人,王女士、肖女士、戴女士为法定继承人。

在公证处,当事人办理法定继承需要提供以下7类材料。

第一,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比如,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需要注意的是,临时身份证、驾照、居住证、社保卡、退休证、老年证等证件,不能代替上述证件。

第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第三,已经死亡的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实践中,这类材料是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的难点。在上述肖女士的继承公证中,肖先生去世时年近70岁,其母在世,其父已去世,肖女士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祖父的死亡证明。由于年代久远,肖女士无法提供,她仅提供了祖父的墓碑照片。

公证员认为,墓碑照片仅可以作为辅助证明予以参考,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依据。为了能够查明事实,公证员通过翻阅肖先生的人事档案,查到在他学生时期的登记表及入党志愿书中有其父死亡的相关记载。公证员还为此走访了被继承人肖先生的工作单位,通过向他的同事了解情况,再与之前的墓碑照片、人事档案记载情况相互印证,确定了肖先生之父已经先于其去世的事实。

第四,与办理继承公证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包括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亲子鉴定证明等。

第五,申请继承的遗产证明。涉及不动产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涉及机动车的,应提供车辆登记证明、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涉及银行存款等的,应提供相应存款证明。

第六,放弃继承权公证中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作出意思表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第七,如果申请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作出意思表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遗嘱继承需要提供的材料

遗嘱继承是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公证处除了要提供法定继承中第一类至第五类的证明材料,还需要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对遗嘱的效力进行确认及对其他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将依法按照遗嘱办理继承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实用宝典

在上述继承公证案例中,肖先生还有一个姐姐、一个弟弟。肖先生去世时,其母戴女士已经90多岁了。如果肖先生去世后,肖女士没有及时申请继承公证,有可能会生出其他变故。比如,在遗产分割前,戴女士还没有来得及表示放弃继承就去世了,在戴女士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她应继承的遗产则转给戴女士的继承人,即肖先生的姐姐、弟弟。此时,这就形成了人们常说的转继承。如果发生了转继承,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会较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更为复杂。在实践中,继承人往往会面临举证困难,甚至还会引起诉讼,导致亲人反目。

对此,提醒大家为保证家庭财产的顺利传承,避免纠纷,当家庭成员去世后,一定要及时确定遗产权属。(本文作者仲雨葭为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调研部投诉复查负责人;张炜玮为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助理)

本文载于《法律与生活》杂志2024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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