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用再争家产了父母房产这样继承——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
6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一则新闻,引发了舆论激烈讨论。原来是深圳一73岁老人立遗嘱把价值800多万的房产和40多万存款全部留给保姆,两个子女在得知实情后大为吃惊且不同意。和母亲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争夺无果后,两个子女选择与自己的亲生母亲对簿公堂。希望法律可以还他们一个公道。
对此,有人表示赞同,父母自己的房产,想给谁就给谁,子女无权过问。但也有人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这位老人一定是“老糊涂”了,子女们继承父母辈的房产、存款天经地义,哪有胳膊肘往外拐的。更有人猜测,老人可能被骗了,这事一定要了解清楚。而且法律上一定要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否则以后老人可能会成为被诱骗的重点对象。
这则案件之所以会引发广泛关注,我们认为有三个主要原因:其一、案件内涉及的是房产这类“大件”物品,价值往往不菲。众所周知,国人喜欢房子,房子不仅仅是居住的场所,更是家庭财富的象征。所以和房子有关的一切,大家都喜欢吃瓜看戏;其二、案件本身颠覆了很多人的传统认知,价值八百多万的房产“拱手让给外人”,自己的子女无法继承,很多人想不通,而且深以为这其中肯定有非常大的隐情;其三、房产继承问题本身就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连专家都说过,未来年轻人最担心的不是买不买得起房子,而是能不能从父母长辈那里顺利继承到房子。
很多人对此可能有不解,子女们有什么可担心的,父母的房产自然是传给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下一代。难不成大家都老糊涂了,像上述案件中说的那样,会白白把自己辛苦打拼大半辈子换来的房产、财产留给外人?
事实还真就不一定。《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的19万份遗嘱中,有98%都是60岁的老年人所立,再创新高。此外,援引知名律师网站数据显示,2020年,在整合的15980起案例中,“不动产继承纠纷”达到了13095起,占比高达81.9%。
这两组数据反映了两个重要问题:其一,老年人越来越不避讳生死,开始习惯于在生前就立好遗嘱,妥善交代后事。换言之,老人也越来越懂得行使自己对房产、存款等进行自主分配的权力。选择立遗嘱交代后事的老人,一定会按照自己的心意来分割财产,这意味着老人不把房产留给不喜欢的子女的概率大大增加;其二,近年来,因房产而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恰恰说明了房产继承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子女们想顺利继承父母的房产,难度和挑战越来越大,因为从2021年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有关房产等财产的继承新规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涉及到遗嘱的立与废,还首次扩大了继承人范围,更赋予了父母更多的自主分配遗产的权利,这使得“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的情况成为了可能。更重要的是,如果父母完全是合法合规地不把房产留给子女,子女即使不同意,到法院去告,到合法继承人那里去闹、去争都是没用的。尤其是很多常年和父母关系不融洽、矛盾重重的子女,在继承新规发生重大变化之后,还真的要好好掂量掂量,自己能不能获得父母的信任,顺利继承到房子
今年起,继承“新规”大变,子女们一定要格外留意。千万不能再天真地以为,父母的房产本该就是自己的,自己享有对父母房产的唯一继承权。因此就可以对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问,甚至是不尽赡养之责。
第一、3种情况,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争也没用。
1、父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个人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情况。这就是我们文章开头所说的案例,老人把深圳总价值800多万的房产立遗嘱留给保姆,不给子女,完全是合法合规的,子女诉诸法律去争也是没用的;
2、哪怕是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现了“未尽赡养父母之责”的情况,也会被剥夺遗产继承权。父母有权利不把房子留给子女或者少分给子女。换言之,不尽孝的子女可能“不再继承”父母房产;
3、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子女无法继承。因为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无法继承的。打个比方,如果是老人对保姆将某套房子设立了居住权,那么仅仅是保姆个人享有这套房子的居住使用权利,保姆的子女是无法继承该房子的。再说得清楚点,这套房子的权属仍然属于老人的子女,而且在保姆去世后,房子的居住权自动消失,保姆的子女连居住使用的权利都没有了。
第二、公证遗嘱优先被删除,新规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录音录像、打印立遗嘱方式。
2021年之前立遗嘱有5种方式,分别是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其中公证遗嘱的优先级别最高。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同时立了5种不同类型的遗嘱,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4种遗嘱设立的时间都晚于公证遗嘱,但因为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权,最后执行时仍然会以公证遗嘱为准。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新规,首先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权,同时还设立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即不管立了多少份遗嘱,都以时间最新的那一份为准。
此外,新规还增加了录音录像立遗嘱和打印立遗嘱的方式。同时为防止被胁迫,要求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专家分析认为,新规有关遗嘱方面的改进还是充满人情味的,且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尤其是废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权”更是让人拍手称赞。一直以来,公证遗嘱优先都滋生了很多矛盾,比如遗嘱订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子女的照顾让老人改变了心意,虽然老人后面又设立了代书遗嘱,但最终判决却依旧是按照之前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执行。这不免让很多老人带着遗憾离世,同时也会寒了很多尽心尽力子女的心。新规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权,能很好地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值得点赞。
比如,老王在立公证遗嘱时把房子平均分割给两个儿子,但是在立完遗嘱的两年内,大儿子得知自己可以分得一半的房产后,就开始对老人不管不问,三年里老人的饮食起居全由小儿子照料。因此老人后面又设立了自书遗嘱,决定将房产的所有权全部留给小儿子。按照原来的规定,老人必须更改公证遗嘱才能达成所愿,但是按照新规,老人第二份自书遗嘱就会生效,这套房子的继承权最后全部都属于小儿子。新规定的优势,一目了然。
第三、新规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了
大家一定看过这样的新闻,无儿无女的老人常年由侄女照料,但老人去世后,侄女却无法全额继承老人的房产。因为按照原来的规定,侄女是无权继承老人遗产的,所以最后房产被收归国有。
比如2019年发生在深圳的真实案例:罗湖区村民蔡某某名下有一套回迁房,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侄女对老人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法院审理判定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被收归国有。
很多人会觉得遗憾,毕竟侄女尽心尽力照顾了老人,于情于理都应该继承叔叔的全部房产。不过从今年起,这种情况就不会再发生了,新规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即未来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作为第三顺位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房产、存款等遗产。
对尽了照顾老人义务的侄、甥,允许他们继承老人的房产,这可以理解,那么新规为什么要同意那些未尽半点赡养之责的侄、甥也享有合法的代位继承权呢?专家解读认为,从宏观上讲,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必定离不开对私有财产最低限度的保护。同时,强化私有财产保护,也是弱势群体的福音。而扩大了继承人范围的举动正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一立场。
第四、新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已经较为普及,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何为遗嘱信托?主要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载明将其全部财产或一部,在其死亡后,委托给受托人,由其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因此,遗嘱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身后信托和个人信托。
为什么要推出遗嘱信托?归根结底是因为它有利于丰富居民财富传承工具,更能推动解决老龄化社会中的私人财产管理难题。遗嘱信托的使用对象主要是三类人:一是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没有合理使用、支配遗产,可能会挥霍继承财产的人。这一点我们在很多影视剧中都有见到;二是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需求的人;三是实现委托人意志延续,遗嘱信托被称为“坟墓里伸出来的手”。
除此之外,继承新规还有其它变化,但总的来说,大家最为关心的还是四点变化。尤其是第一类中的3种情况下“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更是彻底颠覆了很多人长期以来的陈旧认知。毕竟中国是非常注重传统思想的国家。
但不得不承认,新规的确规范和进步了很多,尤其是与房产相关的继承条款变化似乎也在提醒暗示着我们:不管是几百万、几千万的房产,终究都是身外之物,人世间至善至美的永远是亲情。尤其是“不尽孝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规定,更体现了政策制定者有意在告诫世人: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法定的责任,更是一种要履行的义务。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子女不用再争家产了父母房产这样继承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