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1、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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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一)
答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七条违反 土地管理法 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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