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北京公租房2025最新规定,上海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

2025-01-14 21:20 分类:房屋租聘 阅读:
 

上海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 (一)

上海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

4月27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对2010年出台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不仅对原先的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等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另外,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符合条件区筹公租房闲置超一年可跨区配租。

《实施意见》适当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准入条件修改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与原《实施意见》相比取消了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

另外,结合上海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家庭人口增加对增大户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

在配租方面,结合公租房聚焦重点行业精准分配和提高分配效率等管理要求,“配租供应程序”一段中增加规定:“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

另外,公租房将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在“规范租赁行为”中,增加规定:“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在“强化供后管理”中增加规定:“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以下为全文: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着力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

(二)管理部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运营机构。市、区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四)发展规划。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和规定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为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纳入本区域住房发展专项规划。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房源筹集渠道。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加强房源建设筹措。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运营机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

(二)房源要求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三)权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

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一)准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定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各区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前,应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登记证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街道(乡镇)等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

(三)配租供应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记证明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取得登记证明的职工居住使用。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可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

(四)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市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实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并与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一网通办”,不断提升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便利性。

四、健全租赁管理机制

(一)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具体由各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报送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二)保证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三)规范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与入住保障对象签订居住使用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四)强化供后管理。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等违规行为的,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出租单位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通过资金支持、实物房源划转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集体宿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增加建设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属地街道(乡镇)积极组织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品质。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居住登记、未成年子女就学等问题落实相关的公共配套政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空间及商业配套设施的有效利用,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服务水平,增强保障对象的满意度和舒适度。

(二)投融资机制。市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积极研究其他融资渠道及投融资机制。

六、其他

(一)市和各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实物配租房源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原筹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可将产权转移给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者委托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

(三)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含园区)利用自用土地发展单位租赁房,按照本市单位租赁房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运行方式,完善管理机制。

(四)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市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政策;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修订相关实施细则。

到2025年,共有产权房预计继续加量6万套,刚需会迎来希望吗? (二)

我认为刚需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因为共有产权房将优先满足本区户籍和就业家庭申购需求。

到2025年,共有产权房预计继续加量6万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中,在发展目标一项当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建设筹集公租房6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6万套,其中还提到共有产权住房支持无房刚需家庭。

从相关通知当中,我们能看出共有产权房供地占比并不低保租房低,而在未来几年时间内除掉2021年以前成交但是尚未建设、网申的项目,至少还有5万余套共有产权房在路上。

个人认为刚需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只有部分刚需或会迎来希望。

虽然在文件当中提到共有产权住房支持无房刚需家庭,但同时也提到将会继续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分配管理。对于优化共有产权住房配售政策,将会优先满足本区户籍和就业家庭申购需求,并统筹考虑不同区域申购需求。

这也就意味着共有产权住房配售是有限制条件的,而一旦有限制条件的住房税收政策开始实施,很多刚需自然而然会被排除在外。再加上这些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多分布在顺义、大兴、亦庄、昌平等地区,可能根本就不满足很多刚需的需求。

这就导致只有既能满足申购条件又恰好满足未知需求的刚需,才有可能会选择申购。之所以说是有可能,是因为在北京房价的现有基础上,共有产权住房价格也不会太低,经济上能达到要求的刚需或许也不是太多。

对于有经济条件且能满足申购需求的刚需来说,共有产权住房或许会是不错的选择。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不断落实推进,未来刚需或会有更多选择。

多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

29.51万套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全省2022年计划新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约29.51万套,新筹建公租房约1.57万套,实施发放租赁补贴近4.68万套。

保障性租赁住房频获政策支持。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文指出,2022年计划新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约29.51万套。北京也于日前出台政策称,2022年北京将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保障房房源长效筹集机制。

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关于公开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决定》,明确全省2022年计划新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约29.51万套,新筹建公租房约1.57万套,实施发放租赁补贴近4.68万套。

据了解,2022年1-5月,广东省已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54份,新筹建11.5万套。此外,2022年,广东全省计划开工改造老旧小区不少于1000个。截至5月底,全省已开工改造超过800个老旧小区。

北京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白皮书(2022)》指出,2021年北京建设筹集政策性住房61003套,超额完成全年5万套任务。2022年,北京将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以及首都各类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下一步,北京市将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及安置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保障房房源长效筹集机制,继续优化审核分配机制,持续推进公租房运营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安居宜居水平,让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成色更足。

多渠道筹集

从筹集方式看,今年以来,长沙、成都等地先后发文,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5月11日,长沙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推进长沙市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的试点实施方案》指出,已实现网签备案交房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方案》明确,长沙将全面打通新房、二手房、租赁住房市场“通道”,以长房集团、长沙建发集团作为试点企业,开展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试点。按照《方案》目标,通过盘活、新建、配建,长沙力争到2025年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15万套。

此外,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规定居民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可新增一套购房资格。居民一次或多次,将一套或多套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只能新增一次性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居民将名下唯一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在租金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上海证券研报表示,我国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不断完善,有利于盘活存量租赁房市场,解决更多居民住房和民生问题,带动经济发展。

支持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地出台政策支持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促进现有商品房销售的同时,加大与租赁住房的绑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相关文件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在此之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北京公租房2025最新规定,上海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廉租房申请书怎么写

集体资产土地租赁期限最新规定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