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被辞退怎么算补偿金n+1-产假期间被辞退赔偿金及产假工资
近日,深圳龙华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产假期内遭到公司无理由辞退,这位新晋妈妈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以及产假工资差额共计5万余元。
2017年8月29日,罗某入职物流公司成为一名跟单操作员。2020年,罗某怀孕,产假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11日,物流公司以没有空缺职位、人员已满为由,告知罗某无需返岗。罗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900元,以及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720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物流公司以人员已满为由,无法继续为原告罗某提供工作岗位,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而当时原告罗某仍处于产假期内,故应认定被告物流公司解雇原告罗某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原告罗某工作年限及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37219元。
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工资应该照发。被告物流公司之前已支付原告罗某产假期间部分工资11520元,故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罗某支付产假工资差额20027.53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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