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
- 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
- 2、为啥不建议申请公租房?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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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 (一)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为啥不建议申请公租房?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二)
答为啥不建议申请公租房?
由于公共租赁房仅仅短暂性的住宅,在住宅面积上得到一定限制,所以才合适上有老下有小的人口数量比较多的家中去定居,并且公共租赁房在申请上也是比较难的,申请的前提条件是很多的。并且公共租赁房就是针对住宅艰难人群过渡解决方法,致力于为不属低收入群体但是住宅艰难的群体给予住宅支援。公共租赁房归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全部,不归个人财产。
申请公共租赁房的流程是什么
1、审批配租
最先核查自身标准是否满足申请公共租赁房各项政策,假如你合乎申请的前提条件,申请人依据一同申请人数能作如下所示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以申请一室一厅,3人(家庭主要成员仅有父女俩或母子俩2人,可按照3人)可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之上可申请三室一厅后申请楼盘。
2、审理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小伙伴可以将申请原材料提交到审批中心,申请审理企业核查申请原材料齐全有效,针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申请点应给予审理,并出具审理凭据。
3、第一次核查
一般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原材料提交以后,有明确规定会到申请点审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评审组织进行评审,明确提出初审意见,评审符合要求的递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复核
本地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接受到评审原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明确提出复核建议。针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将进行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原因。
5、公示公告
复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将于市公租房信息网上公示,基本内容收益、住宅等有关状况,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公告目标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纳举报,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核查质疑设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6、轮侯
经公示无异议或质疑不成立的进到申请人轮侯库,申请人可以从重庆市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侯期内,申请人工作中、收益、住宅及家庭总数等状况产生变化,应积极和立即到原申请点属实递交书面报告,再次审批资质。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公共租赁房申领标准(全国各地标准不一样,供参考):
(一)有稳定工作就是指:1.与单位签署1年及辛勤劳动合同书,并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金或住所公积金的工作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左右社会保险金并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随意工作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工作人员;4.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员。
社会保险金、住所公积金的缴纳期限从申领之日起向前计算。
(二)收益标准就是指:单身人员月收入不超过2000元,2人家中月收入不超过3000元,超过2人家中平均月收入不超过1500元。市人民政府将按照社会经济发展、人均消费支出、cpi指数等因素的修改按时调节,并面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薪水、薪酬、奖励金、年尾涨薪、辛勤劳动年底分红、补贴、补贴、养老保险金、别的辛勤劳动所得的及产业性收益。不包括压根养老保险金、压根医保费、待业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所个人公积金。
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别专业性人才与在主城区工作中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全国各地英模、立功受奖二等功复员退伍住所贫困家庭不会受到收益拘束。
(三)无住所就是指:申领人与一起申领人们在主城区有产权年限住所(私有产权住所包括已签定合同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所,且申领之日前3年含义主城区未出让住所。
(四)住所贫困家庭就是指:平均住所总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当地家中。核算方法为:平均住所总建筑面积=住所总建筑面积水瓶座家中户口人口总数。住所总建筑面积按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总面积计算;有好几处住所的,住所总建筑面积企业兼并计算;家庭人员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所即可就是指:申领人父母、儿女或申领人爱人的爸爸妈妈在主城区具备2套之上住所,且平均住所总建筑面积抵达35平米之上。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对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解决单位集资类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通知》予以解读。
一、政策背景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58 号),经济适用住房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 比如 市区的 圣鑫园、柏后、西南关、益康 等保障房 小区 中的经济适用住房 。 一类是各单位集资类建房 ,这类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其中凡符合房改条件的干部职工已经参加了房改购房 ,取得了房改房的房产证;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近年来一直没有研究确定这类集资建房的办证方法。总体来看,单位集资类建房存在体量较大、产权模糊、私下交易、偷漏税收、管理不善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要求办理房产证的呼声日渐增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单位集资类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 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是对公有住房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计,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管理。《通知》明确各级各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楚、登记明确、账物相符;必须做到修缮及时、保障使用、管理有序;必须做到政策统一,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规定。
二是对出租、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和程序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各级各单位禁止低价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须经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确认后,再到房屋产权交易、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是开通了往年各单位集资建房办理房产证的具体规定。 各单位出售 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 ,且职工家庭在 200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的老房老职工可以按既往房改政策购买一套公有住房,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既往住房制度改革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出售 2016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 ,统一纳入单位集资建房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执行,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当年省、市规定的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
四是对公有住房的房改制度和清理纠正干部职工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进行了从严要求。按照《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晋办发〔2005〕8号)要求, 单位干部职工多占多购的公有住房,或非本单位职工(正常调动除外)已购买单位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必须退出。 退出确实有困难的,整套建筑面积以购房当年单位经济适用住 房价 格为基数,增加不低于 120%的调节系数确定价格。
五是对公有住房的售房款进行了规范管理。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实行规范管理,各单位的售房款统一缴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开设的售房款专用账户。售房款除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其余部分可用于三供一业改制、老旧小区改造、缴交住房公积金等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按售房款用途统筹使用;驻市单位的售房款留归售房单位提取使用;企业的售房款由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研究审核使用。
原文通知如下: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公有住房管理,促进公有住房合理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各类集资建房。
二、公有住房是政策性住房,在出售前属于国有资产,各县区、各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楚、登记明确、账物相符;必须做到修缮及时、保障使用、管理有序;必须做到政策统一,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规定。
三、各县区、各单位禁止低价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须经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确认。
四、各单位出售 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且职工家庭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的老房老职工可以按既往房改政策购买一套公有住房,按国务院和省、市既往住房制度改革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出售 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统一纳入单位集资建房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按国务院和省、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执行,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当年省、市规定的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
职工已按市政府 1994年规定的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售房当年家庭情况测定的标准价占比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利息按月利率2‰执行。计算利息月份个数自2000年5月始,至标准价补足成本价申请之月止。
市属直管公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各类集资建房的租金标准执行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五、按照《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晋办发〔2005〕8号)要求,单位干部职工多占多购的公有住房,或非本单位职工(正常调动除外)已购买单位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必须退出。退出确实有困难的,按整套建筑面积以购房当年单位集资建房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基数,增加不低于120的调节系数确定价格。
六、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要按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定购(租)房人的资格;要严格公有住房出售程序,须经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公有住房价格核准手续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交易、登记业务。
按照公有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凡不再符合公有住房准入条件或保障性住房居住管理规定的家庭一律予以清退,经保障性住房原申报审核部门或房改房原产权单位申请,到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公有住房退出手续。
七、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实行规范管理,各单位的售房款统一缴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开设的售房款专用账户。售房款除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其余部分可用于三供一业改制、老旧小区改造、缴交住房公积金等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按售房款用途统筹使用;驻市单位的售房款留归售房单位提取使用;企业的售房款由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研究审核使用。
八、此项工作由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长治市城市改造和房产综合事务中心(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和解释。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昶龙壹号院
在售
参考价格: 参考均价 8080 元/㎡
楼盘地址: 太岳西街与天晚集路交叉口
楼盘电话: 400-818-0066 转 026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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