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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08.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81

2024-10-27 00:4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 (一)

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

贡献者回答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 在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规定上,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 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此规定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意味着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实现被询问、质证的立法目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 证据 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的意见。”这就说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又规定了例外原则,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据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在证人保护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显得空洞、零散,不成系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157条至第164条作了相类似内容的规定。 我国《 刑法 》第30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这些规定主要是从保护证人人身安全角度立法,重事后保护,且对证人的保护极少实施有效保护措施。 此外,在伪证追究方面,也做出了一些规定: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 刑事诉讼 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对于健全的证人制度应具备的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制度却没有规定。

【关于2009年司法考试】------------------- 请教前辈。 (二)

贡献者回答我参加了08年的司考,侥幸过了,在这里和学姐交流下我的经验。

司考是一个资格性的考试,只要考过了360分就通过了。理论上,考560和360的效果一样,所以,我们的目标就是360.

司考一共有四卷,对每一试卷的内容,相信学姐已经很熟悉了。司考大概是要考十四门部门法,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要是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话,很容易顾此失彼。我是以一个大三学生的身份参加考试的,在接到大三学生可以参加考试的通知的时候,距离考试还有三个月。我也就是准备了三个月。在此期间,选好自己的主攻方向是很重要的。

首先,最为重要的就是三大部门法和三大诉讼法。它们占了整个二卷和三卷,四卷也要占60%的分。所以,能否拿下这将近400分,对通过司考具有重大意义。

先说刑法。刑法的一大特色就是难度高,理论性强。在复习刑法的时候,要记住一个观点“重者恒重”。每年刑法知识点重复考察率是最高的。总则涉及刑法的基本理论,要仔细研究。我不推荐看三大本,因为张明凯老师在写教材的时候加进去了许多和考试没有关系的内容,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看那个无疑是自杀。我在考完后大体翻了下,发现对我来说,用处着实不大。我复习刑法的时候看的是法律出版社的司法考试一本通。它的刑法部分写得很好。仔细看这本书,刑法应该就没有问题了。总则中的重点就是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累犯,假释,缓刑,适用范围,最为重要的就是罪数形态,一定要把它吃透。司考中涉及罪数形态的题目,每年不下20分。关于分则,有四百多罪名。这不需要都看的。重者恒重在分则上表现得更明显。比较重要的罪名有抢劫、盗窃、抢夺、杀人、强奸、非法拘禁、绑架、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要注意一罪与数罪的区别。

关于民法。民法系统性强,理论色彩也十分浓厚。还是不推荐你看三大本,推荐看一本通。民法要注意几部法律,合同法要下最大的功夫,尤其是总则。物权法也会是将来考试的重点。我民法就看了这两部法律,像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直接没看。民法类的司法解释,要注意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那个解释,一定要好好看。

关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它们,我建议你看三大本。因为在行政法部分三大本写得还是不错的。关于行政法,学得时候感觉很难,但行政法出的题都不是很难。所以,行政法因该成为学姐你的得分重点。对学习它我也没很好的建议,因为我在刚开始准备的时候行政法的基础为零,考过后又把所有的都忘记了……努力翻三大本吧!不要因为自己不擅长它就放弃它。

关于刑诉。刑诉是每年的得分大户,就在于它比较简单,记住条文就能得分。因此,刑诉尤为需要记住条文,特别是六部委四十八条和新出台的各种司法解释。08年有相当一部分题目考得就是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三大本,看看也行,但应该以法条为主。

关于民诉。民诉最近修改了,修改的内容在司考中肯定是重点。它同时也关注社会热点,针对执行难的问题,它肯定要出有关执行的题目。新民诉法新规定了再审十三条,在08年的司考中它也成了重点。我在准备的时候着重看了执行和再审,而它们也是今年司考重点考察对象。民诉的三大本我没看过,不清楚写得怎样,所以就不提建议了。

要是前面你能拿到260分的话,其余的将近十部法律能得100就够了。在剩下的东西中,最重要的就是法理了。法理在一卷有选择题,四卷还有论述题,也是得分大户。关于法理,建议你比照法律出版社的历年真题看三大本。而且还要关注社会热点。08年不就是考察了“三个有利于”吗?

法理解决掉了,剩下的就是三国了。三国我建议国公和国私没必要看三大本,虽然写得不错,但是在是太罗嗦。学姐你要是有时间的话,可以比照历年真题看三大本。国经的三大本部分写得很好,仔细看看,国经就绝对没问题了。

关于经济法。经济法的一大特点就是乱,杂。多。一个字概括。那就是烦!经济法是很多人战略放弃的部分。我也没在经济法上下台大功夫,但有几部法律我还是仔细看了。首先就是劳动合同法,它的重要性就不需要我罗嗦了吧!还看了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的直接没看。经济法也应该是以法条为主,不推荐看三大本。

剩下的就是法制史、宪法和司法职业道德了。说实话,这几门我压根就没看,直接放弃了。当然,在节约时间的同时,也让我一卷损失很大。我一卷才80多分……不过把精力集中在其他部分,它们没让我失望。如果学姐你精力充沛,时间宽裕的话就看看吧!是在不行就放弃。

司法文书……呃,考得可能性很低,一般不会考。但它也不难,稍微看看就可以了。

关于时间安排,那就要看个人的习惯了。我的经验放在你身上就不一定好用。但有几个基本原则:

1一定要保证足够的学习时间。我在准备的那三个月中快吐血了……不鼓励开夜车,要保证效率。

2不需要着手准备太早。人长时间做一件事情是会烦得。我不清楚学姐你的毅力怎样,反正我在最后阶段感觉快要疯了,这才是只学习了三个月。

3调好生物钟。下午考试时间是两点,以往都是我午睡的时间。学姐要是也有午睡的习惯的话要调整好。一定要在两点到五点的时候是你高度兴奋的时候。唉,与自然规律相违背,加油!

4要保重身体。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一定要保重身体。

行了,我也没什么好说的了。虽然很苦,但前途是光明的,知道结果的那一刻,所有的疲惫都消失无踪。祝学姐顺利通过!

我的邮箱是sdzfjhy@163.com,要是有什么不明白的话问我就行,加油!

附上自写的自勉诗,与学姐共勉!

御街行

孤灯一盏夜已暮。

头悬梁,锥刺股。

板凳一坐数寒暑,

眼前金星无数。

寒窗苦读,

风雨无阻,

艰辛求学路。

书中自有黄金屋。

苦心人,天不负。

翩跹轻帆学海度,

赚得才识满腹。

苦尽甘来,

梅开二度,

回首笑忘书。

如何看待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三)

贡献者回答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具有不可选择性。由于感知是证言形成的基础,只有亲自感知了案件事实的人才能成为证人,因此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证人都是特定的。①作为不可替代的证据,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有着重要意义。1996年全国人大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庭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调动了控辩双方在庭审活动中的积极性。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实践来看,新的庭审方式在推行中最突出的、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突出表现为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既使提供了证词,也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据《检察日报》的调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1997年共审查起诉185件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1998年该检察院共起诉197件277人,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仅11件。这种状况的形成,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有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心理作用,但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原因是立法上的缺陷,证人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一、我国证人制度的现行立法

目前,我国并无关于证据制度的专门立法,有关证人作证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和相关法律文件之中。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证人资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 证人诉讼权利

(1)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对上述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即第306条妨害作证罪、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等。

(3)证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

(4)未成年证人的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专门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有在开庭前三日内获得出庭通知的权利,以及开庭后查验、核对自己证言的法庭笔录的权利等。

2、证人诉讼义务

(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题问题的义务,即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不仅有作证的义务,而且必须如实提供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规定了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称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以及遵守法律秩序等义务。

(三)证人证言效力的确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也就是说,证人证言要得到法院的采信,必须经过当庭质证。

(四)证人不出庭作证条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条规定:“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作用的和有其他原因的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二、现行法律证人制度分析

我国关于证人的立法,虽然对证人资格、权利及保障、义务及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证人制度的轮廓,但是规定极为粗略,条文过于原则,不利于实践操作的弊端显而易见。

(一)证人权利、义务规定的缺陷。《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法学基本原理。因此,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总是与其作证应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法律义务的履行又总是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制裁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和对不履行作证义务的法律制裁,与证人承担的作证义务相比是不对等的。具体表现在:

1、证人权利保障的缺陷,即证人保护上的缺陷。

(1)对证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相应的保护运行机制。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对其阻挠、侵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对证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从上文可以看出第49条规定了事后对伤害证人的行为实施惩罚,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但是,这些规定一般只限于对证人事后的保护,即证人在遭到不法侵害后司法机关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由于缺乏相关的保护运行机制,且未规定对证人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证人的人身安全往往难以落实。对证人的财产也缺乏保护。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内容不仅应包括人身权利的保护,而且还应包括对财产权利的保护。目前此方面无相应规定。

(2)未规定作证的经济补偿。证人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词或出庭作证,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如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费,对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均未确定是否应当补偿、由谁负责补偿以及如何补偿等。

(3)证人的特殊保护是空白。如证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是否有权拒绝回答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国际上较为普遍的证人拒证权,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等,毫无涉及。

2、对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

既然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如果证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当加以适当的法律制裁。刑法设立了伪证罪,但无法约束拒不作证行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隐匿罪证的,以伪证罪论处。但对拒绝作证的情况,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制裁措施。目前,我国刑法只对特定案件中拒绝提供证言规定了的法律责任。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规定只适用间谍案,且是在侦查阶段证人拒证的情况,所以对确保证人提供证词或出庭作证的作用有限。对证人拒不配合,无法律规范约束,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为例,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作出规定:“对证人,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获取证言。”但由于缺少对证人相应的制裁措施,侦查机关对证人拒不配合的各种行为,毫无对策。侦查机关能否用何种措施使该证人到案,法律无明文规定。故虽然条款的规定约束了证人,而实则无具体条文规定给予保障。

可以说,立法上对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采用双重标准,对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又不对等,使得证人制度明显的存在缺陷,并导致这种缺陷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二)立法相互矛盾,导致证人出庭具有可选择性。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出现的最大问题体现在证人不出庭作证、拒绝出庭作证,证人在庭前的陈述在法庭审理中大量使用,导致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官难以证人当庭的证言来直接审查证言的真伪。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第48条虽然都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无论是实体规则还是实施规定,都存在互相矛盾之处。

从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已经确立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笔者对此条的理解是,证人可以不出庭,其证言只要经过公诉人或辩护人宣读,审判人员在听取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后,仍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也就是人民法院《解释》第58条的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37条第2款也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这样,相关规定证人也可以不出庭。这种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具有同样的效力,均可作为法庭的证据。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司法人员往往择易避难,以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以宣读证言代替出庭质证。所以,有的学者指出“由于我国没有严格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行为,在证据效果上没有体现。换言之,证人庭审前的陈述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采信。因此,检控方也缺乏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动力。”② “这无疑是导致证人不出庭在我国成了司法实践的痼疾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矛盾直接限制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运行。”③

三、证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当然,目前我国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除了立法上的原因还有证人自身的观念上、司法办案人员的态度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彻底解决证人制度上的问题,绝非易事。除了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证人的作证意识和提高司法人员办案水平外,关键的是要解决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也就是从立法上完善证人制度,制定专门的证人作证法规或规则,对证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首先,应明确规定言词原则,即审判长必须依据在开庭审理时经口头陈述、口头辩论的事实作出判决。二是平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给予证人与义务对等的权利和充分的尊重。三是设置证人不出庭的制裁措施。对负有法定出庭义务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经教育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根据其情节的轻重,采取如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四是规范证人作证的程序。法律应明确规定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提供的证人,都应由法院负责保证证人到庭,改出庭通知为传票方式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五是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明确对证人的经济补偿。目前,对证人的保护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措施,且这种保护只是一种事后制裁,因此法律应具体规定对证人采取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另外,还应明确规定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权和具体经济补偿项目。

要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就必须综合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和司法实践,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既有实体法上的也有程序法上的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学界进行了详尽的探讨,笔者在这里就不进行赘述了。

对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08,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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