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向伴侣隐瞒艾滋将追责--向伴侣隐瞒艾滋病
近日,《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获得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第五十七条规定: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这一规定很有必要,该规定的提出,显然是基于预防艾滋病传播的严峻现实。最近,中国疾控中心发布“2020年预防艾滋病最新核心信息”,其中显示,近年来中国新诊断报告艾滋病感染者中,95%通过性途径感染,其中异性传播约占70%。可见,防止艾滋病通过性传播,怎么强调怎么严厉都不为过。云南这一规定,是保障广大配偶或性伴侣知情权、健康权,乃至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新就新在,一是向配偶或性伴侣隐瞒艾滋病将被追究刑责。虽然我国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这一规定,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些年早有法律学者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仅没尽到法定告知义务,反而隐瞒艾滋病,如果侵犯了配偶或性伴侣一方的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也应适用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受到被追究刑责的惩罚,以杜绝通过性行为故意传播艾滋病。
另一新颖之处是,本人不告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时,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此前,从国家到地方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仅规定,对于确诊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其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另外,医生必须得为患者保密,不能将其患有艾滋病的事情告知其亲朋好友以及伴侣。云南的规定无疑是重大进步,在预防艾滋病传播传染病上,配偶或性伴侣的知情权,显然应压倒感染者或病人的隐私权,因为隐瞒事实可能伤害到另一个人的身体生命安全,甚至影响到公共安全。
总之,防治艾滋病是非常严峻的公共卫生问题,是全社会都需应对的巨大挑战,需尽量摈弃原则性规定,多一些具体可行的探索。(针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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