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解释!保险法16条解释
- 1、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本文提供以下相关文章,点击可跳转详情内容,欢迎阅读!
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
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规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基本规律,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一、共有[一般]原则[7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43条/第63条/第84条];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
(1)公检法机关负有保障义务:
A.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B.只规定为其翻译/未规定必须为其聘请翻译。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A.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B.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其他文件。
【提示】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指在当地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正式使用语言文字。
6.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A.两类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的代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B.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提示1】公开审判的核心在于是否允许公民旁听/是否允许媒体报道。
【提示2】原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十四岁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根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
①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均不公开审理;
②但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经未成年被告人同意;
B.经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9项]:
1.职权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基础],互相配合[关键],互相制约原则[目的]原则: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6.具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7.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6条/刑法第11条/《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1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3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3条-224条/《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A.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B.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8.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第1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条、第239-35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旧)第437-460条/《高法解释》第325-326条]。
(1)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A.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B.我国人民检察院以和外国检察机关;
C.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2)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3个]:
A.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双边协议];
B.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
C.国际公认的互惠原则。
(3)狭义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代为送达司法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广义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不包括裁判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1.两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第10条];
(2)两审终审制度例外情形:
A.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B.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
2.人民陪审员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78条/第208条]。
通过上文关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解释的相关信息,酷斯法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酷斯法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