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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性规范与确认性规范;《工作、消费主义和新穷人》读书笔记

2024-09-20 23:3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工作、消费主义和新穷人》读书笔记 (一)

《工作、消费主义和新穷人》读书笔记

最佳答案1工作的意义:创造工作伦理

在生产者社会,传统的观念根深蒂固的认为人的需求的固定不变的,不渴望追求更多的事物。一旦这些既定的需求得到满足,懒散的工人会彻底丧失努力工作的动能,没有了挣更多钱的欲望。于是那个时代的企业家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们致力于让这些“懒散的”工人重现智慧,如同盲人重见光明一样,必须让他们意识到应该向往更好的生活,追求更多的金钱,成为更好的人。

由此,“工作伦理”的概念横空出世,1.为了维持生活,每个人都必须工作 2.不能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工作伦理一转眼变成了一种纪律,每个人每天全力工作,不需要考虑生活,尊严,满足感,荣誉。在传统年代,工匠们可以通过自己设定工作时间和目标,控制进度,从而获得成就感。但工作伦理兴起后,他们只能被动听从工厂分配工作量,使得工作失去了意义所在。工业化的进程,就是要训练工人机械性的完成任务,不假思索的盲从,剥夺完善工作带来的自豪感。工作伦理这辆坦克的推进,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斗争,政府用崇高的道德标准,将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分离,将工作变得毫无目的性。如果生活逻辑慢慢的和工作伦理的规范产生化合反应,人们对于目标的思考,对于自身的控制,评价,任由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态度都会被毁灭,这何尝不是一种“懒政”呢。本来天马行空的工匠们,现在迫于一成不变的工作,创造力也消失了。农耕文明转变为工业文明的阵痛期间,征服自然的欲望,日渐高涨,而所有阻碍进程推进的绊脚石,都要被无情铲除。社会上的政客,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穿着一条裤子,一致认为底层劳动者是无法照看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于是粗鲁的将他们看成“孩子”,使他们被迫的随着时代的变迁,随波逐流。工作伦理是意义深远的道德教育议程的关键项目之一,构成了现代化文明进程的核心。将穷人分为有能力工作的人和残疾人等无劳动力的人,将无劳动力的人享有的生活质量压到最低,只要不工作的穷人越是生活堕落,越是深陷贫困。那工作的人用自己最廉价的劳动力去换取最微博的工资的生活就更加诱人。他们被工厂压迫不敢反抗的时候,工作伦理的建立就成功了。

“就像任何其他合宜、高尚、值得称赞的行为伦理准则一样,工作伦理同时是一种建构性的事业,也是重塑破坏性工作的厨房。工作伦理否定了伦理改造运动所针对的那些人原本享有的习惯、偏好或欲望。它描绘出正确行为的模式,但最主要的是它不信任那些被指定要接受训练的人,在未经教导和强迫的状态下可能会做的一切事情。不能信任这些人的倾向:如果让他们随心所欲而为,全凭自己的奇想和癖好,他们宁愿饿死也不愿努力奋斗,宁愿在污秽里蹒跚也不愿关注自我改善,把暂时的、转瞬即逝的消遣放在较为长远但稳定的快乐之上,总而言之他们喜欢什么都不做,胜过去工作。所有这些病态的、没有节制的冲动,都是‘传统’的一部分,是逐渐兴起的工业必须勇敢面对、斗争,最后予以消灭的目标。”

这是作者鲍曼对工作伦理的大致总结。

2从生产者社会到消费者社会

进入消费者社会,“消费”就是付费购买东西,使它具有私有性,从而进行物理上的毁坏(吃、用)。消费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消费者不执着固定的事物,没有永久的承诺,欲望没有尽头。任何忠诚、诺言都被定了一个“闹钟”,焦虑,着急成为了这个社会的特点。消费者的欲望一旦被满足,就会进入一段时间的“贤者状态”。接下来,消费游戏的秘密出现了,如果欲望不用等待就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可能会远远超越所有先天,后天的需求限制,供大于需,但不至于大到压倒需求的欲望。市场选择了消费者,并且将他们的欲望从一个传送带送到另一个传送带,一直永动下去。有趣的是,消费者在选择事物时,往往认为自己像是上帝,像是选妃子一样,在市场中徘徊,选择满足自己欲望的东西,他们可以作出任何选择,除了“不能选择”之外。在以往的生产者社会,劳动者通过工作,去构建自己的社会身份,终其一生的完善自己的相关技能,知识。契约的终身制非常符合当时那个时代的身份构成。而在消费者时代,契约被摁上了发条,被限制了时间,终身制的工作岗位被删除。今天的流行口号是”灵活“,这个越来越时髦的词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单方面拒绝,而另一方就像待宰的羊。从文化产品的角度,体育,娱乐,都被设计为”最大限度的影响力并且可以瞬间被抛弃“。目前全球趋势”通过大幅减少产品的服务寿命,以及不稳定的工作,将经济导向短周期和不确定生产。“消费者必须以审美趣味为导向,而不是以道德伦理为准绳。道德伦理赋予履行责任为最高价值,履行责任是渐进式的,赋予时间概念,指引一个方向。而审美是一种体感,体验感不需要准备,它突如其来,没有哪个时间最好的概念,每个时间都很重要,你抓住任何一段时间都可以在工作中,老板往往会画大饼,美其名曰对于工作的一份”使命感“。其实老板并不喜欢劳动人相信这句话,如果员工真的有了使命感,会使下一次的裁员显得不合理,就可能出现麻烦。贫穷在当代社会并不是物理,身体上的痛苦,更多的是社会和心理状况。每个社会的”体面“都已经被界定了,如果达不到”体面“的标准,人就会焦虑,会怀疑自己,自我折磨。随之而来的是怨恨的加剧,并且会用暴力的手段发泄。在消费社会里,作为消费者的不合格是导致个人等级的下降以及有被流放的危机。因为在欲望被安抚之前激发新的欲望,再因占有而感到厌倦,烦恼之前替换新的猎物。永远不出现厌倦--这是消费者社会的准则。而消费社会的不合格者无法跟上欲望更迭的速率,导致被淘汰。

3福利国家的兴衰

福利国家:国家有责任让公民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不仅仅是保持最低的生活指标)。矛盾点在于,是满足所有人还是满足少数需要的人。经济审查规定的出现,使社会两极化,分为付出但是没有得到回报以及不付出就能得到回报的问题。政治力量将有缺陷的公民污名化,将他们排斥出社会主流,反之将社会主流群体的价值得到空前的强化。这一趋势,使得社会主流的同理心,对福利社会支持的社会热情迅速降温。

经济审查的的影响:1.由于福利社会的利益只会带给少数人群,大多数公民一般不会用到这个福利(大多数人会觉得拿国家补贴是一种羞耻,一种自我边缘化,心理自杀的表现),政客自然要讨好”大多数“,所以降低税收,使得福利服务降低,因为少数人不具有政治力量。2.与消费者社会的观念格格不入,因为不需要社会福利的人群,通常更多的,充裕的金钱条件,他们可以像上帝一样选择可以满足自己欲望的东西,但是得到社会福利的人,他们的东西是”被分配“的。从劳动力的角度分析。在生产者社会,国家后备劳动力在市场生产需要的时候,可以作为商品,出卖劳动力,得到一份赖以生存的工作。多余的劳动力可以通过侵略落后国家,杀光土著,将劳动力在遥远的殖民地生存,并不会浪费。但是随着现代化进程以及地球村的诞生,劳动力”过剩“的国家无法处理多余的劳动力。从平权角度分析。那些受过福利社会的帮助,已经登上顶峰的人不再需要国家提供的梯子,他们急于脱离关系将其销毁他们并没有将梯子传递下去,而是将自己成功路上被帮助过的痕迹磨平。最先获益的人最先宣布它的一无是处。”平权运动“培养的是自己的掘墓人。这些人为了维护自己刚刚成功的果实,需要把”因为获得帮助而成功的人需要帮助尚未成功的人取得成功“这点共识抹杀掉。

4工作伦理和新穷人

在消费者时代,人们居无定所,契约临时性,可替换,可废止,使得人们在工位上心不在焉。工作任然是劳动人赖以生存的源泉,但不是生命意义的源泉,当然也不是培育人与人之间纽带的温室,它不足以支撑和维持道德信念和道德实践。长期雇佣导致这些定居劳动力越来越勇敢,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变得更加团结、强大、坚固。而灵活就业机制就像是冲入羊群的狼,一瞬间将力量打散,以及游牧资本的转移(去劳动力更低廉的社会建厂),本地的劳动力无力阻止,也就没法积聚力量。

经济增长和就业率的提升是相互矛盾的,技术的进步是以牺牲劳动力,减少劳动力为代价的。修辞性的暗示之后是付诸于行,并在实践中得到回溯性的确认,用于补充之前或许不完整的论证,这种实践越充分,越广泛,先入为主的观点就越能自圆其说,修辞的暗示作用就越难被发现,更不用说去反对。例如:将贫困的原因分为认同与不认同,认同的那部分为暂时的偏离正轨,待矫正以后,可以回到主流社会中。而另一部分被划为真正的贫穷,将他们的“穷”引导到精神、心理层面。于是堕入底层的问题就变成了穷人们的个人选择(堕入底层也是一种个人选择)。穷人们可能会呼吁、申诉自己身上的悲惨情况,但是这些流程都需要他们自己去完成,然而大多数的穷人缺乏专业知识,金钱和关系,使得诉讼计划最后破产。

底层阶级在当今富裕的时代,最大的作用是吸收恐惧与焦虑。以前外部都是敌人,现在不复存在了。那么就要创造出一个新的敌人,底层是内部敌人,最终取代了外部敌人,成为社会健康的药物,成为人们的公敌、源于个体没有安全感的社会紧张的安全阀。用不工作的穷人道德败坏、处处犯罪的新闻连番轰炸人们的良心,压制善良。多余的道德冲动比如同情心、怜悯心,利用慈善捐款的方式消化。所有的慈善盛宴都是为了间接强化日常的规范。大规模的慈善景象使日常的镇静和道德的冷漠更容易忍受,最终,他们强化了在道德世界放逐穷人的信念。“贫穷=饥饿”,这个等式弱化了贫穷的复杂性。经济发言的时候,道德最好保持沉默。

五.全球化下的工作和过剩

“精简人员”=“间歇性体系重塑”,预示着立即削减开支,“股东的短期回报极大地激励了这个信誓旦旦的表述掩盖的乱象”。

六.新穷人的前景

一个特定的集合是否是一个“社会”,它的边界在哪里,谁属于或不属于这个集合构成的社会,都取决于做出选择和推动选择的力量,取决于它对个体的控制力和个体的服从程度。这种选择分为两种力量:秩序与规范。秩序和规范旗帜鲜明地宣告,不是所有现存事物都可以被包含在这个公设的、正常运作的集合体中,也不是每个选择都被许可。秩序和规范的概念是对准社会现状的尖刀。传达的首先是分离、截断、切除驱逐和排斥的意图。它们通过关注“不恰当的”来推行“恰当”。把现实中那些被剥夺了生存权且注定被孤立、放逐和灭绝的部分挑选出来,加以限制和污名化。把剥夺的故事改写为自甘堕落的故事。穷人可以作为“嫌疑犯”,一旦出事,就成为了公共逮捕的对象。媒体和警方欣然合作,向追求耸人听闻的公众展示犯罪、毒品、滥交等“犯罪分子”的丑陋画面,而穷乡僻壤的地方就是他们的归宿。于是,贫困问题首先是法律和秩序的问题。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在何种情况下使用? (二)

最佳答案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在何种情况下使用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对于4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在采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时,符合第一和第四两种型别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核算。

所谓成本法,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以下几种型别的权益性投资:

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对于4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在采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时,符合第一和第四两种型别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核算。

4.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

答案:AB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既扩大又缩小了成本法适用范围。说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是因为新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对能够向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持有50%表决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在什么情况下采用成本法?

答: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哪些情况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什么情况下用权益法或者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在合营和联营的情况下权益法,通常是占股股份为20%-50%

在对投资公司控制的情况下成本法,通常是占股股份为50%

不知道这么通俗,你能理解吧

为什么减资情况下,成本法转权益法要对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就是这样规定的,我们必须按规定执行,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不按规定执行,那就是错误的了。当然,规定是有原因的:那就是由于权益法因持股比例下降而形成成本法后,投资方所持有的份额就会很小了,那么这样其实质上于假定进行调整后的差额并不会很大,就不具有重要性原则了,而且调整工作的成本是很大的,并且有些以前年度的资料是不好找的,最终也可能调整出来的资料也不一定完全正确,也就是说,经过了很大的调整成本,最后调整出来一个数据还是错误的或是不准确的,并且具有不重大的资料,那就失去了调整的意义了,所以在这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就做出了这样的简化处理规定。这是一个简化的处理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用成本法,什么情况用权益法?

会计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有两种:成本法与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范围是: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是

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方法

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汇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络;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型别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资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专案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不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有哪些

不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有:

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3、不能采用成本法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使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吗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

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采用成本法

这里说的控制,并不一定是控股50%,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实质上是投资单位话语权较大,则属于控制。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

也可以这样理解:成本法是用来核算自己家的东西,权益法用来核算不是自己家但是和自己有关联的东西。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三)

最佳答案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简述人生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

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智慧财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简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权利范围很广。

公民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等等,其中包含的内容很多,如人身权中有人身自由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等等很多。财产权中有物权、债权、智慧财产权等等。

公民的义务有保护国家统一、保护领土完整等等,

具体参照《民法通则》

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义务有两个意思:一是,与权利相对。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若夫应兵点籍,则凡有国之世,视为义务。”二是, 不要报酬的。 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即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

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马克思著作中一句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但是,人们对这句格言本身的理解却并不一致。 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互相对应、 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关系,离开了任何一方,另一方就无法存在。例如,没有某种债权就谈不上相应的债务,没有某种债务就谈不上相应的债权。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与原意相去甚远。根据我个人的管见,马克思的格言不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因而,其用意并非是要指出权利与义为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事实。相反,它是一个与事实无直接关系的关于价值的陈述,意在阐明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正当的、合理的。事实陈述回答事实是什么的问题,价值陈述回答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如果把一个价值陈述当做事实陈述去解读,在理解上就难免南辕而北辙。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是马克思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时把它作为制定规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入章程的序言中的。如果这句话所要说明的仅仅是这样一种事实:权利和义务总是互相对应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郑重其事地把它宣布为一种指导立法的精神和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因为:第一,它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了解并理解这一点;第二,也没有任何人否定这一常识,连封建领主都会承认,主人的权利对应着奴仆的义务,奴仆的义务对应着主人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第三,订立规则的立法者无论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妨碍权利与义务互相对应、互相依存和互为条件的事实关系。显然,这种奇特的立法原则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如果把马克思的这句话当作价值陈述来解读,其涵义就十分清楚了。马克思在章程式言的一开头就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特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在序言结尾处又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宣布为制定规则的基本原则。这说明,格言的真正意图在于阐明,根据工人阶级的价值准则,在一个合乎理想的社会规则体系中,权利和义务应当保持何种关系。换言之,它回答的是立法者应当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而不是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如何相互联络的问题。 马克思这句可为法式的格言表达和包含着一种重大的法律价值观,它至少有以下四点基本的意思: 第一,特权不是权利。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指的是立法者在订立规则时,如果象等级制度中那样,使一些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那么,这种权利就不再是真正的权利。权利在本质上意味着某种正当性,而“无义务的权利”则因失去了正当性而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它异变为一种不正当的特权,因而,人们的理由不再把它当作权利来看待。在这里,如果把“没有义务的权利”当作事实陈述来解读,它就是一个与事实明显相悖的错误陈述,因为事实上有“无义务的权利”,等级特权就是“无义务的权利”。不过,真正发生错误的不是作出陈述的作者,而是误解了作者的读者,这再次说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一个价值陈述,它不过是向人们宣告,根据立法者的价值标准,“无义务的权利”仅仅是不正当的特权而不是权利,它是不值得人们予以尊重的。 第二,特权不能产生义务。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指的是立法者在订立规则时,如果使一些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那么,这种义务也就不再是真正的义务。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样,“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能当作事实陈述来解续,因为事实上确实有“无权利的义务。”等级制度中作为社会多数的下层群众(如农奴)就承担著沉重的“无权利的义务”,当时的立法者所以要向他们施加这种义务约束,其目的就在于保障“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作为一个价值陈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是在向世人宣告,根据立法者的法律价值观,为保护特权而设定的“无权利的义务”是不正当的,这种义务因其来源的不正当——它来源于特权,是适应特权的需要而产生的——而难以成为真正的义务,因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要求别人去履行这种义务,相反,拒绝这种义务的行为有着充分的理由。 第三,真正的权利意味着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一句否定式的价值陈述,它宣告了在分配权利与义务时什么做法是应当避免的。但是,作为一种立法的指导原则,仅仅指出什么是不应当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以肯定的形式向立法者表明应当如何安排权利和义务。所以,这一格言实际上是用否定的形式表达了一种肯定的思想。当它否定的特权是权利的同时,也包含着对权利是什么的回答。我们由此作出下述推论也许不致于违背了陈述者的本意:“无义务的权利”所以不是权利,是因为它体现了法律上差别对待的精神,从而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并异变为特权,因此,要使权利成为真正的权利,就必须使之成为《共同章程》开头所说的“平等的权利”,这也就是要求立法者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要坚持法律上的平等对待。结论就是:特权不是权利,也不值得尊重,平等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才应予尊重。 第四,平等的权利才产生义务。既然为适应特权的需要而产生的义务不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因而不成其为义务,那么,如何设定义务才会使之具有合法性什么样的义务约束才是人们应当服从的呢实际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否定式陈述已经明白无误地作出了回答:义务不能来源于特权而只能来源于权利,正是为了使人们普遍享有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立法者才有理由把普遍的义务平等地施加于每个主体身上。如果说“无权利的义务”是来源于并服务于不正当的特权,因而它完全违背了现代的法律价值观,那么,真正的义务则应当是权利的引伸和派生物,它来源于并服务于平等的权利,也只有这种平等的权利所要求的义务,才是我们的法律所承认、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认真对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四. 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

五. 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规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例如,宪法从总的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部门法律从某个方面规定公民在某一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实施的目的,正是为了把对统治阶级有利和合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固定下来。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规范。

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它们呈现出以下的相互关系: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络,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物件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简述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其权利和义务按照我国《律师法》有关规定,概况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的权利;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5、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你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名目繁多、范围广泛,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一般权利。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俱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义务是用来增强权利的工具,权利是履行义务的鼓舞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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