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意见—民事诉讼代理意见书租房纠纷
残疾人朋友大家好,房子可以说是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无论是自有房屋还是租住房屋,我们每个人都可能经历过与房子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故事,包括租房期间可能产生的纠纷,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残疾人小张当房东的故事。
残疾人小张有一套房子第一次出租,为此通过中介找了一位租户小王,签订了租期为两年的合同,付款方式押一付三。同时合同约定,在租借期内的正常维修费用,由小王承担。签约时小张没有当房东的经验,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一年小王觉得出租房里的洗衣机有点旧了,就自己花钱换了一台新的,事后房东小张才知道。新洗衣机的钱应该由谁出,小张和小王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第二年洗衣机的事情还没解决,租户小王心想既然双方没有约定解除条款,那就一直住着,也不用着急交后期的租金,等房东小张把洗衣机的钱出了再说。小张为了房租多次发信息催促,希望小王能在延期一个月的时间内能交上房租,但到期后小张仍未收到租金,于是小张正式向租户小王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残疾人可能会有疑问,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小张凭什么单方解除租房合同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小王在小张限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小张便拥有了单方与租户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向承租人发解除合同的通知,明确腾退出租房的时间。承租人小王如果对此有不同意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租房时遇到其他纠纷,不能当作不定期支付房租的理由。出租人在发现承租人不按时交租金时,要及时表态,及时催促,并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交款时间,如果承租人仍然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才可以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双方如果有关于家具、家电、维修等方面的争议,在没有达成共识之前,承租方是不能单方随意延期支付租金的,否则要面临换房搬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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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宣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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