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有哪些!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有哪些要求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很多人对刑事庭审程序不甚了解,甚至感到有些神秘,一个完整的刑事庭审程序是这样的:
一、法庭准备阶段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会传被告人到庭,核对被告人身份,宣布案由,然后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名单。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并且享有辩护权利。辩护权利的行使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一般会分两个部分:
首先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一般审判长会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有无异议,有异议的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不做陈述。
被告人陈述后,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其次是举证阶段,公诉人会针对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质证,被告人和辩护人也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由公诉人进行质证。证据都要经法庭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法庭辩论阶段
在这一阶段,控辩双方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围绕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者罪重,有无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如何定罪量刑进行辩论。
辩论的顺序是,公诉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法庭辩论一般以两轮为限。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法庭会在刑事程序进行完毕后,针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审理程序与民事案件程序基本相同。
五、最后陈述阶段
上述程序结束后,审判长会告知被告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最后陈述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被告人可以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做最后陈述,发表意见。
被告人陈述后,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会根据审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一般会当庭做出判决,案情复杂的,会择期做出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庭审程序一般会简化,但被告人仍有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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