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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刑法案例大全,正当防卫案例100例

2024-12-14 17:45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正当防卫的例子有哪些? (一)

正当防卫的例子有哪些?

贡献者回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现实;

(2)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例子

例子1:

小红和小冬发生争执扭打,小红跑回家躲避,小冬手持木棍破门而入,在小红家对其进行殴打,小红丈夫多次制止无效,小红被打倒后身旁恰好有把刀,于是她顺手用刀砍伤了小冬,小红丈夫见状夺下菜刀,小冬轻微伤,小红就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例子2

小红在烧烤店和小冬发生争执,经他人劝解,小红离开,小冬持菜刀追上小红,小红受伤,将小冬踢倒在地,小冬倒地不起,小红继续踢小冬,将其打为轻微伤,在此案中,小红“正当防卫”无罪,但因为小冬被踢到后,还继续被打成轻微伤,所以被判民事赔偿。

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过,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非常复杂,人在被侵害的过程中也很难做到冷静避险、全身而退,所以你很可能就会“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例子

例子1:

水果小贩小红和小冬发生争执,小冬殴打小红,小红拿起水果刀防御,小冬未停止殴打,扑向小红时被水果刀刺伤,小红立即拨打120求救并报警,小冬受重伤,小红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认定“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例子2:

小红的火锅店多次失窃,于是他在店内蹲守,小冬前来偷窃,但发现小红后跳窗逃走,小红追赶小冬,用擀面杖将小冬打伤,小红被判拘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帮我解释一下正当防卫,并给举几个现实的例子~! (二)

贡献者回答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

一、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法律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二、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法律分析:

1、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正当防卫的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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