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46条——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类型的信息或材料可作为证据:
1.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物品或痕迹,它们通过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所处的位置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
2. 书证:书证是记录有与案件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其内容包括各种形式的文字记载,无论是人的思想、行为还是符号、图案等,只要其内容对案件有证明作用,均可视为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在法律程序中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与案件相关的口头陈述。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证人不同。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即为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一些证人所不具备的特定权利,如向被告人提问和参加法庭辩论等。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案件相关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认罪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行业专家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所提供的专门性意见。尽管在美国称为“鉴定意见”,但其本质仍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
7. 笔录:笔录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做的记录,这些记录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法律程序中进行的,用于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或电子设备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电子数据则特指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指令和资料。
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包括:
1. 客观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且必须是真实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者应当是法定人员,如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2.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逻辑的联系。此外,收集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副本、复制件或录像、照片。
3.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转自 办案大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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