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刑法修正案八相比以前刑法在食品,药品方面有何修改
- 1、刑法修正案八相比以前刑法在食品,药品方面有何修改
- 2、全国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答案
- 3、刑法修正案八
本文提供以下相关文章,点击可跳转详情内容,欢迎阅读!
刑法修正案八相比以前刑法在食品,药品方面有何修改 (一)
答刑法修正案-涉及食品药品犯罪条款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不满二十
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
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
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
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
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
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
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
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
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
条所列产品,
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的,
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
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
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望
全国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答案 (二)
答《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题目答案
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
1、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2、进口的有包装的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8、回收食品只要能保证微生物合格和各项指标合格可以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
9、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11、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2、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13、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4、食品微生物检测中所说的无菌,是指没有活的微生物存在.( √ )
15、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6、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1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8、大多数病原菌生长的最适宜温度为37℃.(√)
19、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20、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外,还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二、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2.《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是( B ).
A、食品安全调研报告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D、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 D )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 B、检验人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4.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C )制定企业标准.
A、可以 B、不可以 C、应当 D、视情况而定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A )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小时 B、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A).
A、生产许可 B、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卫生许可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自( A )起施行.
A、2009年6月1日 2009年7月20日
B、2009年6月1日 2009年8月1日
C、2009年7月1日 2009年7月20日
D、2009年7月1日 2009年9月1日
8、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B ).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 B、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D、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9、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D)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 B、3 C、4 D、5
10、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C)倍的赔偿金.
A、2 B、5 C、10 D、20
11、国务院( C )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A、商务 B、工商行政 C、卫生行政 D、质量监督
1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 A )部门备案.
A、出入境检验检疫 B、工业和信息化 C、工商行政 D、卫生行政
1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领域监督管理部门为(A).
A、质量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14、违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B)罚款.
A、500元2000元以下 B、2000元50000元以下
C、2000元10000元以下 D、50000元
15、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D).
A、保健功能 B、口感内容 C、包装内容 D、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6、(A)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A、食品生产者 B、各级政府 C、监管部门 D、食品销售者
17、《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 B ).
A、免费索要样品 B、购买抽取的样品
C、随意抽取 D、仅收取检验费
18、食品检测中作为食品被粪便污染的指标是(B).
A、细菌总数 B、大肠菌群 C、枯草杆菌 D、酵母菌
1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B).
A、缴纳罚款、罚金 B、民事赔偿责任
C、随其意愿 D、按金额大小确定
20、实验时,不小心将浓硫酸洒在皮肤上,应该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C ).
A、马上用水冲洗 B、去医院
C、用干净布或卫生纸将硫酸粘下后,再迅速用大量凉水冲 D、其它
三、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1、《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指( A B C ).
A、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 B、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原料
C、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D、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以下选项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A B C D).
A、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B、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C、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D、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食品生产者采购相关产品时的注意事项有( A B C ).
A、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C、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
D、只要能符合本单位要求的均可以
4、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A B C D).
A、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B、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C、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D、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5、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A B C D).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
6、生产下列哪些产品,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A B C D)
A、食品 B、食品添加剂
C、食品包装材料、容器 D、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
7、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A B C D )等.
A、危害识别 B、危害特征描述 C、暴露评估 D、风险特征描述
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 A B D )进行监测.
A、食源性疾病 B、食品污染 C、病毒 D、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9、《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 B C )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A、企业 B、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C、社会和公众 D、股东
10、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A D).
A、企业主动召回 B、企业被动召回
C、消费者主动退回 D、政府责令召回
11、从事下列( A B C D )活动,应遵守《食品安全法》.
A、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B、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C、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D、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1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包括( A B D )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食品卫生许可 D、餐饮服务许可
13、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A C ).
A、主要营养成分 B、使用效果 C、主要营养成分的含量 D、治疗功能
14、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做到( A B C D ).
A、立即停止生产 B、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C、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D、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5、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 A B C )
A、产品名称 B、产品规格 C、产品数量 D、生产日期
16、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B C D )
A、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B、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C、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D、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1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哪些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A B C D )
A、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C、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D、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18、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为( A B C D ).
A、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B、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C、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D、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19、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 A C D ).
A、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B、材料保管人员
C、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管理人员
20、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 A B D ).
A、虚假、夸大的内容 B、涉及疾病预防的内容
C、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D、涉及治疗功能的内容
2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BCD)
A、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C、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D、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满足( B C )的条件,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A、成本较低 B、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C、在技术上确有必要 D、经检测证明无毒无害
2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下列( A B C D )内容.
A、食品的名称 B、生产批号 C、保质期 D、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24、对因( A B D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标签 B、说明书 C、质量问题 D、标识
25、患有下列哪些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ABC)
A、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B、活动性肺结核
C、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D、腰腿疼痛
26、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A B)的食品.
A、变质 B、超过保质期 C、掉地 D、旧包装
27、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说明书应当载明(A B C D).
A、适宜人群 B、不适宜人群 C、功效成分 D、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28、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A B C D)等情况.
A、许可颁发 B、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C、参加培训 D、违法行为查处
29、食品生产企业没有以下(A B C D)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 B、投料记录
C、食品生产过程记录 D、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30、食品添加剂应当有(A B C D).
A、标签 B、说明书 C、包装 D、“食品添加剂”字样
刑法修正案八 (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八)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