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减刑司法解释~死缓减刑新规
9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佰淇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佰淇自2018年上半年开始,产生消极情绪,悲观厌世,逐步发展到产生自杀的想法。2019年3月23日,杨佰淇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独自离开学校寝室,先后在鼎城区某网吧等地逗留至当晚22时许,尔后产生先杀一人壮胆,然后再自杀的念头。杨佰淇通过滴滴打车软件,随机网约到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湘J牌小车,23时4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一广场出入口时,杨佰淇突然拿出匕首刺向被害人陈某,直至被害人陈某失去反抗能力后逃离现场,后杨佰淇在其前女友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陈某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继发心力衰竭而死亡。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佰淇被诊断为抑郁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佰淇持匕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佰淇故意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案发后,杨佰淇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近亲属代为赔偿了丧葬费,经鉴定杨佰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被害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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