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死刑需要哪里核准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关于死刑的适用与核准机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终核准机关的原则。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指出,除非死刑判决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其他所有死刑判决均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形,则赋予了高级人民法院在特定条件下的判决或核准权限。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死缓)的详细解析:
1. 死缓的适用条件:针对那些本应被判处死刑,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法律允许判处死刑并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 死缓的后续处理:
在死缓期间,若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则二年期满后可减为无期徒刑。
若表现出重大立功,则二年期满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若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若未执行死刑,则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因特定严重罪行(如故意杀人、强奸等)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是否限制其减刑。
3. 死缓期间及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死缓的执行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若死缓被减为有期徒刑,则新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未成年犯罪者(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明确排除在死刑适用之外。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样不适用死刑,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对于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也不适用死刑,但若其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则此限制不适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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