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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成本—注射死刑的药物成本

2024-09-30 17:20 分类:死刑辩护 阅读:
 

有没有用打针的方式执行死刑的? (一)

有没有用打针的方式执行死刑的?

优质回答有没有用打针的方式执行死刑的?目前来说 还没有 广东应该是主要的

广州首次药针处死犯人 (2001年12月07日 09:20)

本报讯 (记者张影李波)近日,广州市中院首次成功执行注射死刑。被执行人谢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成为本省第一个尝试注射死刑的犯罪分子。行刑时间只花了约5分钟,执行地点在广州某机关法院中心。

5分钟结束生命

由于在执行前,谢某已被告知使用注射方式行刑,行刑当天谢某显得非常配合。验明正身后,司法警察将罪犯带到执行室,罪犯躺在紧靠屏风的一张特别制作的行刑床上,屏风的另一面是4名行刑者及其控制设备,双方互不照面。法警将行刑者的头部、躯干、脚分别用三条皮带固定,一只手臂穿过屏风上的圆孔,固定好后由有关专业人员将留置针头插入罪犯静脉,连接好注射药物通道,这是行刑前的准备工作;接着法警按动药水推进器的开关,药水缓缓输入谢某的手臂。到法医上前检查前后只经过5分钟的时间,谢某平静地躺在床上死去,没有任何挣扎的迹象。

据悉,中国首次执行注射死刑的案例是在1997年的4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4名贩毒分子死刑,并以公告性形式宣布施行注射死刑。该案的张荣才成为中国自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首个经历注射死刑的人。执行过程仅用了32秒,其余三名罪犯分别用了40秒,35秒和58秒就在“飘飘渺渺”中结束了生命。

走向专业的执行室

按照昆明会议的精神,广东省法院将等待时机成熟将注射死刑执行推广全省。

按照要求,执行室应由受刑室、行刑室、停尸间、观察室等组成。受刑室与行刑室之间有窗口相通。受刑室和观察室有单向玻璃隔离,与停尸间相通。执行室有三个的执行床,上面配置固定装置和传送尸体的设备。另外执行室还有自动注射泵,减少人工失误。

注射执行死刑用麻药

据悉,昆明中院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药品,不是剧毒性药物,而是采取麻醉及致死药物,使死刑犯没有痛苦的感觉。对施行注射死刑的罪犯使用剧毒药致死,还是麻药致死一度成为法学界专家争论的焦点。根据分析,剧毒药成本价格低,效果明显,罪犯死去的时间短,但是这个过程中,罪犯有痛楚的反映;如用麻醉药,罪犯无痛苦、无抽搐、临床死亡时间短,致死效果稳定可靠,药物在麻醉心脏后神经很快进入昏迷状态,因此也没有疼痛的感觉,但是药物成本高。在经过几千次动物实验后,终于选定使用麻药。药剂量则通过罪犯的体重来确定。

行刑时,执行的4名法警各自从4支同液体量同颜色的针剂中取用一支,其中一支是致死性药物,一支是辅助性药物,另外两支为生理性盐水。至于谁拿到的是什么药水,法警自己也不知道。

广东省法院有关人士强调,注射死刑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适应入世,向全世界展示我国司法制度科学、文明、人道崭新面貌的需要。

注射要有三个条件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于今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还要求,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设备等进行考察,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注射死刑成本就整理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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