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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中至少有一个是罪犯这一判断可理解为;数理逻辑具体有哪些应用,应用在哪些方面

2024-09-27 02:30 分类:死刑辩护 阅读:
 

数理逻辑具体有哪些应用,应用在哪些方面 (一)

数理逻辑具体有哪些应用,应用在哪些方面

最佳答案数理逻辑的应用

1 逻辑运算

逻辑运算又称布尔运算,它是用数学的方法解决或研究逻辑问题,即用离散的符号“1”和“0”表示逻辑中的“真”和“假”再加上一套与之相关的“与”、“或”、“非”为运算基础的逻辑运算规则解决实际逻辑问题的方法,从而实现复杂逻辑运算到简单的数值计算的转化。

尽管互联网的查询系统原理各不相同,但使用与(&)、或(||)、非(-)通配符的查词方法却是一致的,这便是逻辑运算的最好例子。下面我们就逻辑运算在电路设计中的运用加以探讨:

某公司王某欲搬入新房,搬迁前需要完成电路的设计安装,由于该房深处闹市,四周楼房林立,严重影响了客厅的采光,于是王某想设计一个电路,要求客厅四盏灯由一个开关控制,开关按下一次亮一盏灯,再按一下亮两盏,以此类推,直到按下第五次时所有灯熄灭。假设四个灯依次为A、B、C、D,灯亮为1,灯灭为0,开关有脉冲输入为1,否则为0,则根据题意可得真值表(如图1)

设第n号灯的上一状态为Nn,第n+1号灯现在在的状态为Nn+1,脉冲输入状态为M,则有:

Nn+1=Nn∧M(N0与M的且运算)

其中Nn=NA∧NB.∧Nn-1灯亮的条件为(A∧┐B∧┐C∧┐D)∨(A∧B∧┐C∧┐D)∨(A∧B∧C∧┐D)∨(A∧B∧C∧D)

如B灯亮的条件是A灯亮并且有脉冲输入,C灯亮的条件是AB都亮并且有脉冲输入。该电路功能由一个与门电路和一个计数触发器连接即可完成,当开关第5次输入后计数器输出信号置0,灯全部关闭,此时设备全部复位。如图2。

2 范式理论

范式是逻辑运算符号化表示的一种标准表达形式,根据这种方法,把同一类型中尽可能出现的命题变相以及具有完整功能的符号化内容通过合、析取的方式联合在一起,而不改变其逻辑功能。

甲、乙、丙、丁四个人有且只有两个人参加围棋比赛。关于谁参加比赛,下列四个判断都是正确的:

(1)甲和乙只有一人参加比赛。

(2)丙参加,丁必参加。

(3)乙或丁至多参加一人。

(4)丁不参加,甲也不会参加。

请推断出哪两个人参加围棋比赛。

设a:甲参加了比赛。

b:乙参加了比赛。

c:丙参加了比赛。

d:丁参加了比赛。

(1) (a∧┐b)∨(┐a∧b)

(2) c→d

(3) ┐(b∧d)

(4) ┐d→ ┐a

于是,

((a∧┐b)∨(┐a∧b))∧(c→d)∧(┐(b∧d))∧(┐d→ ┐a)

Û(a∧┐b∧┐c∧d)∨(a∧┐b∧d)∨(┐a∧b∧┐c∧┐d)

根据题意条件,有且仅有两人参赛,

故┐a∧b∧┐c∧┐d为0,所以

(a∧┐b∧┐c∧d)∨(a∧┐b∧d)为1,

即甲和丁参加了比赛。

又如在某次研讨会的中间休息时间,3名与会者根据王教授的口音对他是哪个省市的人进行了判断:

甲说王教授不是苏州人,是上海人。

乙说王教授不是上海人,是苏州人。

丙说王教授既不是上海人,也不是杭州人。

听完3人的判断后,王教授笑着说,他们3人中有一人说的全对,有一人说对了一半,另一人说的全不对。试用逻辑演算法分析王教授到底是哪里人

设命题 p:王教授是苏州人。

q:王教授是上海人。

r:王教授是杭州人。

显然p,q,r中有且只有一个真命题。

甲的判断为A1=┐p∧q

乙的判断为A2=p∧┐q

丙的判断为A3=┐q∧┐r

那么,

甲的判断全对B1=A1=┐p∧q

甲的判断对一半B2=(┐p∧┐q)∨(p∧q)

甲的判断全错 B3=p∧┐q

乙的判断全对 C1=A2=p∧┐q

乙的判断对一半C2=(p∧q)∨(┐p∧┐q)

乙的判断全错 C3=┐p∧q

丙的判断全对 D1=A3=┐q∧┐r

丙的判断对一半D2=(q∧┐r)∨(┐q∧r)

丙的判断全错D3=q∧r

由王教授所得析取范式:

E = (B1∧C2∧D3)∨(B1∧C3∧D2)∨(B2∧C1∧D3)∨(B2∧C3∧D1)∨(B2∨C1∧D2)∨(B3∧C2∧D1)

为真命题。

经过演算化为主析取范式后后,可得

E Û (┐p∧q∧┐r)∨(p∧┐q∧r)

由题设,王教授不能既是上海人,又是杭州人,因而p,r中必有一个假命题,即p∧┐q∧rÛ0,

于是

E Û ┐p∧q∧┐r

为真命题,因而必有p,r为假命题,q为真命题,即甲说的全对,丙说对了一半,而乙全说错了,王教授是上海人。

3等值演算

等值演算是指利用逻辑恒等式、代入规则、替换规则和对偶原理对命题公式进行推理、演算,等值演算的目的在于化简复杂的命题公式,从而提取出于命题等价的核心要素,便于利用。

以下是《现代社会更需要专才还是通才》辩论记录:

正方:对方辩友,既然您都说了专才是有缺陷的,难道你还认为专才比通才更需要吗既然您仍然认为专才那么重要,那么我们还要通才干什么,吃饭吗

反方:对方辩友啊我们说通才比专才更需要,没说通才不需要啊!

在这短短而又激烈的辩论片段中反方辩手显然是找到了有力的反驳切入点,那么这个切入点是什么呢,试着作一下分析:

P:P代表专才比通才更需要是错误的;

Q:Q表示通才没用。

那么正方的意思可以表示为P∧(┐P→Q)

根据蕴含等值式(A→BÛ┐A∨B)和吸收律(A∧(A∨B)ÛA)化简有P∧(┐P→Q)ÛP∧(P∨Q)ÛP

化简后得到P,P就是P∧(┐P→Q)的要点,P和P∧(┐P→Q)得真值是一样的,因而反方根据P(切入点)快速的做出反驳,“我们并没用说通才不需要”,显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是经过逻辑思考的。

4 逻辑推理

“逻辑推理是从前提推论出结论的思维过程”①(《离散数学(第四版)》page22第1.6节推理理论耿素云屈婉玲张立昂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它是指在逻辑推理的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前提引入,等值与置换等,运用逻辑推理的相关推理理论,得出未知(蕴含)结果的一种方法。逻辑推理广泛的应用于人工智能,案件的侦探与审理,人事科研和日常生活的各方各面。以下将从案件侦探方面体现逻辑的推理基本应用。

一次警方接到报警,在某胡同发生严重的刑事案件,当警方及时赶到犯罪现场时有5人死亡,仅剩甲、乙二人仍在殊死搏斗,审讯时甲乙双方都指责对方是罪犯,自己是受害者,搏斗时出于自卫,警方根据证据最终判断有以下事实:

A:甲乙二人必有一人是罪犯,一人是受害者;

B:如果甲是出于自卫,则必定有伤;

C:甲没有受伤

推道谁是罪犯。当然这道题是一眼便知的,但是还是我们试着有逻辑推理的做以下分析:

设:p:甲是自卫;

q:甲是罪犯;

r:甲受伤。

前提p→r ,┐q→p,┐r。

解析:

(1)┐r; 前提引入

(2)p→r; 前提引入

(3)┐r→┐p; (2)拒取式

(4)┐p;

(5)┐q→p; 前提引入

(6)┐p→q; (5)拒取式

(7)q. (4)(6)假言推理故甲为罪犯。

参考书目

[1]耿素云屈婉玲张立昂离散数学(第四版)[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徐小萍命题逻辑演绎推理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A] 分类号:TO14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854(2007)11-0013-04

襄樊襄樊学院学报

[3]滕定明命题逻辑在语用研究中的应用[A] (分类号: H 0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32-2804(2008)

032-00882-03)河北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刘海慧数理逻辑在生活中的应用研究[A] (分类号:O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07)11(a)-0097-02)

山东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判断的过程很少从前提出发,这是不是对于一个刑侦专家相违背。 (二)

最佳答案沉默的证人

周马,叶小晶

本剧与常见的刀光剑影的公安题材不同,它着重围绕着犯罪心理学和科学技侦等智慧型探案手段来讲述的一个警察故事,也是一段安静的、但却惊心动魄的警察人生,也是一曲创新的、富有时代特征的警察颂歌。

2002年,云港市。

今天,年轻警察周马终于如愿进入了刑警队,他激动万分。

然而,第一次执行任务,他却出现了工作失误,竟被队长袁可为暂时调入刑警队下属的犯罪心理研究室,辅助即将退休的刘宝生做一些“抄抄写写”的工作。周马为此情绪低落。

同时,本市爆发了震惊全国的“点兵山1号案”。案情从一桩普通的谋杀案开始,竟然发现郊区点兵山深处同坑掩埋的五具尸骨,这是云港从未见过的重案,各级领导十分重视。

任务下达。刑警队长袁可为率部全力投入侦破。周马在刘宝生的引导下,在社科院犯罪心理学专家陈俊威的启发下,开始用犯罪心理学的视角描摹藏身于茫茫人海中的元凶。

法医叶小晶鉴定每具尸骨,确认这是历时十年,手法单一的连续杀人案。她从死者体内的残留食物、齿形、骨骼等细节入手,寻找死者身份线索。

袁可为在全市张网布点,排查疑人疑点,在纷乱无序的线索中,他们几度似乎靠近凶手,但却都进了死胡同,但袁可为却坚持不懈。

乐观开朗的老刑警刘宝生,近几年的兴趣是研究犯罪心理学,师从社科院心理学教授陈俊威。面对疑案,刘宝生告戒周马,以退为进不失为上策。从死者身份、经历、身世、学历等人文特征入手,更能接近凶手的内心世界。

经过艰苦的调查,周马发现所有受害人均为堕落卖身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疑团诡谲,迷雾重重,真相似乎越寻越远,周马一时变得沮丧,但是调查仍然在曲折残酷进行。

年轻冲动的周马渐渐喜欢了曾经不屑一顾的犯罪心理学。看着年轻晚辈在逆境中前行,刘宝生因后继有人而心生慰藉。

周马和叶小晶在冷酷无情的案件中精诚合作,日久生情。

随着零散线索的整合,刘宝生在周马的辅助下,逐渐勾画出凶手心理、职业、性格、婚姻等特征。然而这些特征与刑警队的调查结果不甚一致。如何求同存异,去伪存真,两种不同的破案思路从分歧到理解直至高度统一,体现了二十一世纪新型警察与时俱进的现代风貌。

然而,狡猾的罪犯并非远在天边,他也在用灵敏的嗅觉及超人的智慧与警察周旋,制造大量假象,扰乱警方视听。在变态的犯罪欲望支配下,他终于走上了挑战司法的疯狂地步。

当案情陷入胶着之际,刘宝生在一次去北京开会之后,竟突然失踪,且有被害迹象,昔日朝夕相处的战友如今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整个刑警队沉浸在茫然与悲愤之中,周马更因失去了良师益友而痛苦万分。

在局长许中岳,队长袁可为以及女友叶小晶的帮助和鼓励下,周马对案情开始了冷静的思考,发现刘宝生并非失踪在北京,而是在返回云港之后,他断定刘宝生失踪前必定有意或无意地接近过凶手。周马从被别人忽略的疑点出发,发现刘宝生并非远上北京,而是去了汉州。为什么刘宝生隐瞒去向?为什么刘宝生独自行动?为什么……

周马带着无数个为什么的疑问只身前往汉州,重复刘宝生的旅行。

在追寻刘宝生足迹的过程中,周马发现刘宝生的行程,不仅是云港——汉州,而是云港——汉州——北京——云港,冰山一角开始在他眼前浮现。他确信自己追寻的不仅是刘宝生的最后足迹,更是点兵山1号案凶手的成长历程。由此,周马悟出“刘宝生失踪”前的真实想法,即:在犯罪证据不能确凿可见的情况下,刘宝生千里走单骑,是想通过对罪犯人生经历的调查,从而探究出此人犯罪心理的形成轨迹。

这是一次痛苦的旅程,周马每到一处,总有人指着刘宝生的照片说:“他曾经来过……”这是一次信心倍增的路程,周马每到一处,总能得到少许罪犯的形象碎片。

当周马回到云港的时候,他把这些碎片重新拼贴,得到了令他震惊的结果,所有的线索显示,这个冷血的变态杀人狂竟然是令他和刘宝生、叶小晶尊敬的犯罪心理学专家陈俊威。

袁可为的侦破结果同时也指向了陈俊威。

叶小晶的研究分析也指向了陈俊威。

陈俊威终于被以其他理由收审了,然而对心理素质极强的凶手,审问是艰难的。此案似乎即将要在最终无实证、零口供的局面下结束了。只有周马扼住了陈俊威的心理弱点,在最后一次审问中,突然发起了强有力的心理攻势。他悉数陈俊威从童年开始,作为他人生榜样的母亲,因偷情而羞辱自杀,对他人生信念的打击;到少年时期,他和妹妹相依为命,被人歧视的惨痛遭遇;再到他青年时代,宠爱的妹妹又死于未婚流产。直至他一次次恋爱的失败,导致事业取得巨大成功的他,对女性的绝望,对女性操守的绝望,对自己人生的绝望,对周围世界的绝望,由绝望而生来愤怒,因愤怒而生来疯狂杀人的心理历路。

周马的宏篇分析震惊了陈俊威,震惊了袁可为、叶小晶,震惊了所有在场的人。常年纠缠于陈俊威内心的阴暗梦魇被周马彻底揭露,童年往事的坎坷不幸一幕幕突然再现,陈俊威听着不禁泪流满面,他终于被冲垮了……最终他交代了自己所有的罪行,包括刘宝生的死。

胜利带来的也有悲伤。

局长许中岳、队长袁可为、法医叶小晶跟周马一同来到了刘宝生的墓地,告慰长眠的前辈。许中岳为刘宝生培养出了周马这么优秀的刑警,为刑侦手段的丰富和进步,向刘宝生深深鞠躬。

求逻辑推理题目及答案~~ (三)

最佳答案一.在一桩谋杀案中,有两个犯罪嫌疑人甲和乙,另有四个证人正在受到询问。

第一个证人说:“我只知道甲是无罪的。”

第2个证人说:“我只知道乙是无罪的。”

第三个证人说:“前面两个证词中至少有一个是真的。”

第四个证人说“我能肯定第三个证人的证词是假的。”

通过调查研究,已证实第四个证人说实话,那么凶手是谁

答案:已证实第四个证人说实话, 所以第三个证人的证词是假,从而:“前面两个证词中至少有一个是真的。” 是假的,于是:“前面两个证词中至少有一个是真的。” 的否命题:“前面两个证词中都假"为真

:“我只知道甲是无罪的。” 假

:“我只知道乙是无罪的。” 假

甲乙都是凶手

二:已知条件:有5个具有5种不同颜色的房间;每个房间里分别住着一个不同国籍的人;每个人都在喝一种特定品牌的饮料;抽一特定品牌的香烟;养一特定的宠物;没有任意的两人在抽相同品牌的烟、或喝相同品牌的饮料、或养相同的宠物。同时又知:

1、英国人住在红房子里。

2、瑞典人养狗。

3、丹麦人喝茶。

4、绿房子紧挨着白房子,在白房子的左边。

5、绿房子的主人喝咖啡。

6、抽PALL MALL牌香烟的人养鸟。

7、黄房子里的人抽DUNHILL牌的烟。

8、住中间房子的人喝牛奶。

9、挪威人住在第一个房子里(最左边)。

10、抽BLENDS香烟的人和养猫的人相邻。

11、养马的人和抽DUNHILL牌香烟的人相邻。

12、抽BLUEMASTER牌香烟的人喝啤酒。

13、德国人抽PRINCE牌香烟。

14、挪威人和住蓝房子的人相邻。

15、抽BLENDS牌香烟和喝矿泉水的人相邻。

问题:谁在养鱼?

答案:

挪威 丹麦 英国 德国 瑞典黄 蓝 红 绿 白矿泉水 茶 牛奶 咖啡 啤酒DUNHILL BLENDS PALL MALL PRINCE BLUEMASTER猫 马 鸟 鱼 狗所以是德国人.

七道经典逻辑推理题目

一、

Q先生和S先生、 P先生在一起做游戏。 Q先生用两张小纸片,各写一个数。这两个数都

是正整数,差数是1。他把一张纸片贴在S先生额头上,另一张贴在P先生额头上。于是,

两个人只能看见对方额头上的数。

Q先生不断地问:你们谁能猜到自己头上的数吗

S先生说:“我猜不到。”

P先生说:“我也猜不到。”

S先生又说:“我还是猜不到。”

P先生又说:“我也猜不到。”

S先生仍然猜不到; P先生也猜不到。

S先生和P先生都已经三次猜不到了。

可是,到了第四次, S先生喊起来:“我知道了!”

P先生也喊道:“我也知道了!”

问: S先生和P先生头上各是什么数

二、

有一个牢房,有3个犯人关在其中。因为玻璃很厚,所以3个人只能互相看见,不能听到

对方说话的声音。”

有一天,国王想了一个办法,给他们每个人头上都戴了一顶帽子,只叫他们知道帽

子的颜色不是白的就是黑的,不叫他们知道自己所戴帽子的是什么颜色的。在这种情况

下,国王宣布两条如下:

1.谁能看到其他两个犯人戴的都是白帽子,就可以释放谁;

2.谁知道自己戴的是黑帽子,就释放谁。

其实,国王给他们戴的都是黑帽子。他们因为被绑,看不见自己罢了。于是他们3个

人互相盯着不说话。可是不久,心眼灵的A用推理的方法,认定自己戴的是黑帽子。您想

,他是怎样推断的

三、

有一个很古老的村子,这个村子的人分两种,红眼睛和蓝眼睛,这两种人并没有什

么不同,小孩在没生出来之前,没人知道他是什么颜色的眼睛,这个村子中间有一个广

场,是村民们聚集的地方,现在这个村子只有三个人,分

住三处。在这个村子,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一个人能知道自己眼睛的颜色并且在晚上

自杀的话,他就会升入天堂,这三个人不能够用语言告诉对方眼睛的颜色,也不能用任

何方式提示对方的眼睛是什么颜色,而且也不能用镜子,

水等一切有反光的物质来看到自己眼睛的颜色,当然,他们不是瞎子,他们能看到对方

的眼睛,但就是不能告诉他!他们只能用思想来思考,于是他们每天就一大早来到广场

上,面对面的傻坐着,想自己眼睛的颜色,一天天过去了

,一点进展也没有,直到有一天,来了一个外地人,他到广场上说了一句话,改变了他

们的命运,他说,你们之中至少有一个人的眼睛是红色的。说完就走了。这三个人听了

之后,又面对面的坐到晚上才回去睡觉,第二天,他们又

来到广场,又坐了一天。当天晚上,就有两个人成功的自杀了!第三天,当最后一个人

来到广场,看到那两个人没来,知道他们成功的自杀了,于是他也回去,当天晚上,也

成功的自杀了!

根据,请说出三个人的眼睛的颜色,并能够说出推理过程!

四、

两个房子互为隔壁,一个房子中的三个开关控制另一个房子的三盏灯。

你只能各进入这二个房子一次,怎么来判断哪个开关控制哪盏灯?

五、

有9个点排列如下:

. . .

. . .

. . .

如何用四条直线把这9个点连起来,(要求这四条直线是连续的)

七、

有一条河,河岸边有猎人,狼,还有一个男人,带两个小孩.还有一个女人,带两个小孩,

如果猎人离开,狼就把所有的人全部吃掉,如果男人离开,女人就把她的两个小孩掐死,

如果女人离开同上.河里有一条船,船上只能做两个人(附加条件:只有猎人,男人,女人

会划船).问:这八个人如何过河(都在河一边,狼也算一个)

1题的答案:三次不对.四一次就对了应该是3和4吧

2题: 假设三个犯人叫A.B.C A所用的是换位思考,A先站在B的角度: 然后A站在了C的角度:<既然C也不能证明国王的条件,那么他一定也看见的是两顶黑帽子,他也不能确定自己头上的帽子颜色.> 所以,B.C两人都看见了两顶黑帽子.那么A就能证明自己带的是黑帽子.所以他的推理满足了国王的第二个条件.

3题答案

第一天回家他们没有自杀的说明不可能只有1个红眼 只可能是2或3个

第二天回家2个自杀 说明有2个红眼 因为2个红眼看到了1个蓝眼 1个红眼

第三天就1个来了 自然知道自己是蓝眼

要是全来的话 就全是红眼

4题答案

先进1屋打开1灯点上3月 烧炸它 再开1灯去2屋

再进2屋同理开灯

最后去1屋外窗户望

5题答案

见那个小时候看的 邋遢大王

6题答案

1狼 猎人 过去

2猎人 回来

3猎人 她的2小孩(分批) 过去

4猎人 狼回来

5男 女人 过去

6女人 回来

7猎人 狼过去

8男人 回来

9男人 女人过去

10女人 回来

11女人 1小孩过去

12猎人 狼 回来

13猎人 小孩 过期

14猎人 回来

15猎人 狼过去

16 收工

1.老钟在度过一个月的戒烟生活后,又开始抽烟。奇怪的是,这得到了钟夫人的支持。钟夫人说:“我们处长办公室有两位处长,年龄,看起来身体状况也,只是一位烟瘾很重,一位绝对不吸,可最近体检却查出来这位绝对不吸烟的处长得了肺癌,不吸烟未必就好。”

以下各项如果为真,除哪项外均能反驳钟夫人的这个推论?()

A.癌症和其他一些疑难病症的起因是许多医学科研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

B.来自世界妇女大会的报告表明,妇女由于经常在厨房劳作,因为油烟的原因,患肺癌的比例相对较高

C.癌症的病因大多跟患者的性格和心情有关,许多并不吸烟的人因为长期心情抑郁也容易患癌症

D.根据统计资料,肺癌患者中有长期吸烟史的比例高达75%,而在成人中有长期吸烟史的只占30%弱

2.一个已经公认的结论是,北美洲人的祖先来自亚洲,至于亚洲人是如何到达北美的呢?科学家们一直假设,亚洲人是跨越在14000年以前还连接着北美和亚洲后来沉入海底的陆地进入北美的,在艰难的迁徙途中,他们靠捕猎沿途陆地上的动物为食,最近的新发现导致了一个新的假设,亚洲人是驾船沿着上述陆地的南部海岸,沿途以鱼和海洋生物为食而进入北美的。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使人有理由在两个假设中更相信后者?()

A.当北美和亚洲还连在一起的时候,亚洲人主要以捕猎陆地上的动物为生

B.上述连接北美和亚洲的陆地气候极为寒冷,植物品种和数量都极为稀少,无法维持动物的生存

C.在欧洲,靠海洋生物为人的食物来源的海洋文化,最早发端于10000年以前

D.存在于8000年以前的亚洲和北美洲文化,显示出极大的类似性

3.最近几年,外科医生数量的增长超过了外科手术数量的增长,而许多原来必须履行的外科手术现在又可以代之以内科治疗,这样,最近几年,每个外科医生每年所做的手术数量平均下降了四分之一。如果这种趋势得不到扭转,那么,外科手术的普遍质量和水平不可避免地会降低。

上述论证基于以下哪些假设?()

A.一个外科医生不可能保持他的手术水平,除非他每年所做的手术数量不低于一个起码的标准

B.新上任的外科医生的手术水平普遍低于已在任的外科医生

C.最近几年,外科手术的数量逐年减少

D.一些有经验的外科医生最近几年每年所做的外科手术,比以前要多

4.全国运动会举行女子5000米比赛,辽宁、山东、河北各派了三名运动员参加。比赛前,四名体育爱好者在一起预测比赛结果。甲说:“辽宁队训练就是有一套,这次的前三名非他们莫属。”乙说:“今年与去年可不同了,金银铜牌辽宁队顶多拿一块。”丙说:“据我估计,山东队或者河北队会拿牌的。”丁说:“第一名如果不是辽宁队,就该是山东队了。”比赛结束后,发现四个人只有一人言中。

以下哪项最可能是该项比赛的结果?()

A.第一名辽宁队,第二名辽宁队,第三名辽宁队

B.第一名辽宁队,第二名河北队,第三名山东队

C.第一名山东队,第二名辽宁队,第三名河北队

D.第一名河北队,第二名辽宁队,第三名辽宁队

5.日本脱口秀表演家金语楼曾获多项专利。有一种在

打火机上装一个小抽屉代替烟灰缸的创意,在某次创意比赛中获得了大奖,备受推崇。比赛结束后,东京的一家打火机制造厂商将此创意进一步开发成产品推向市场,结果销路并不理想。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能最好地解释上面的矛盾?()

A.某家烟灰缸制造厂商在同期推出了一种新型的烟灰缸,可吸引很多消费者

B.这种新型打火机的价格比普通打火机贵20日元,有的消费者觉得并不值得

C.许多抽烟的人觉得随地弹烟灰既不雅观,也不卫生,还容易烫坏衣服

D.参加创意比赛后,很多厂家都选择了这项创意来开发生产,几乎同时推向市场

6.中华腾飞,系于企业;企业腾飞,系于企业家。因此,

中国经济的起飞迫切需要大批优秀的企业家。

下列哪一种逻辑推理方法与上述推理方法相同?()

A.红盒中装蓝球,蓝盒中装绿球。因此,红盒中不可能装绿球

B.新技术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科技含量增加产品的价值,技术含量低的产品价值低

C.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生产力

D.优秀的学习成绩来自于勤奋,勤奋需要意志支撑。因此,要取得好的成绩必须具有坚韧的意志

7.在产品检验中,误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不合格产品定为合格;二是把合格产品定为不合格有甲、乙两个产品检验系统,它们依据的是不同的原理,但共同之处在于:第一,它们都能检测出所有送检的不合格产品;第二。都仍有恰好3%的误检率;第三,不存在一个产品,会被两个系统都误检。现在把这两个系统合并为一个系统,使得该系统测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且只包括两个系统分别工作时都测定的不合格产品。可以得出结论:这样的产品检验系统的误检率为0。

以下哪项最为恰当地评价了上述推理?()

A.上述推理是必然性的,即如果前提真,则结论一定真

B.上述推理很强,但不是必然性的,即如果前提真,则为结论提供了很强的证据,但附加的信息仍可能削弱该论证

C.上述推理很脆弱,前提尽管与结论相关,但最多只为结论提供了不充分的根据

D.该推理不成立,因为它把某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根据当作充分条件的根据

1.【答案】A

【解析】钟夫人的推理过程是:有人吸烟没得癌症,而不吸烟的人却得了癌症,所以吸烟与癌症没有关系,要反驳这个推论,只要证明大多数吸烟者得癌症的机率高,或者不吸烟的人会因为其他原因而得癌症即可,B、C、D都是反驳的理由,只有A与推理无关。

2.【答案】B

【解析】要否定前者,肯定后者就必须找出能够同时削弱前者并加强后者论据论证能力的条件,B项符合这个要求。因为连接处陆地气候寒冷,所以食物资源匮乏,从陆地上进入北美的可能就比较小,而相比之下海洋则有丰富的食物,可以维持亚洲人在迁徙过程中的能量需求。

3.【答案】A

【解析】题干所显示的命题是:由于医生所做手术数量下降,所以外科手术的普遍质量和水平也会下降。显然中间缺乏条件,即要建立起手术水平和手术数量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如果医生每年的手术数量不能达到一定标准的话,他的技术水平就会下降,即A选项。

4.【答案】D

【解析】甲和丙的预测相矛盾,其中必有一真,这样,丁和乙都预测错误,也就是说辽宁队前三名不只拿了一个、辽宁队和山东队都没拿到第一名,这样可知前三名顺序是:河北、辽宁、辽宁。答案为D。

5.【答案】D

【解析】选项A中的新型烟灰缸与题干中的打火机是不同产品,所以A的解释力度不足;B项“有的”消费者具有普遍性;C项说明的是相反情况的原因。故答案为D。

6.【答案】D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必要条件的传递性

一、

Q先生和S先生、 P先生在一起做游戏。 Q先生用两张小纸片,各写一个数。这两个数都

是正整数,差数是1。他把一张纸片贴在S先生额头上,另一张贴在P先生额头上。于是,

两个人只能看见对方额头上的数。

Q先生不断地问:你们谁能猜到自己头上的数吗

S先生说:“我猜不到。”

P先生说:“我也猜不到。”

S先生又说:“我还是猜不到。”

P先生又说:“我也猜不到。”

S先生仍然猜不到; P先生也猜不到。

S先生和P先生都已经三次猜不到了。

可是,到了第四次, S先生喊起来:“我知道了!”

P先生也喊道:“我也知道了!”

问: S先生和P先生头上各是什么数

二、

有一个牢房,有3个犯人关在其中。因为玻璃很厚,所以3个人只能互相看见,不能听到

对方说话的声音。”

有一天,国王想了一个办法,给他们每个人头上都戴了一顶帽子,只叫他们知道帽

子的颜色不是白的就是黑的,不叫他们知道自己所戴帽子的是什么颜色的。在这种情况

下,国王宣布两条如下:

1.谁能看到其他两个犯人戴的都是白帽子,就可以释放谁;

2.谁知道自己戴的是黑帽子,就释放谁。

其实,国王给他们戴的都是黑帽子。他们因为被绑,看不见自己罢了。于是他们3个

人互相盯着不说话。可是不久,心眼灵的A用推理的方法,认定自己戴的是黑帽子。您想

,他是怎样推断的

三、

有一个很古老的村子,这个村子的人分两种,红眼睛和蓝眼睛,这两种人并没有什

么不同,小孩在没生出来之前,没人知道他是什么颜色的眼睛,这个村子中间有一个广

场,是村民们聚集的地方,现在这个村子只有三个人,分

住三处。在这个村子,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一个人能知道自己眼睛的颜色并且在晚上

自杀的话,他就会升入天堂,这三个人不能够用语言告诉对方眼睛的颜色,也不能用任

何方式提示对方的眼睛是什么颜色,而且也不能用镜子,

水等一切有反光的物质来看到自己眼睛的颜色,当然,他们不是瞎子,他们能看到对方

的眼睛,但就是不能告诉他!他们只能用思想来思考,于是他们每天就一大早来到广场

上,面对面的傻坐着,想自己眼睛的颜色,一天天过去了

,一点进展也没有,直到有一天,来了一个外地人,他到广场上说了一句话,改变了他

们的命运,他说,你们之中至少有一个人的眼睛是红色的。说完就走了。这三个人听了

之后,又面对面的坐到晚上才回去睡觉,第二天,他们又

来到广场,又坐了一天。当天晚上,就有两个人成功的自杀了!第三天,当最后一个人

来到广场,看到那两个人没来,知道他们成功的自杀了,于是他也回去,当天晚上,也

成功的自杀了!

根据,请说出三个人的眼睛的颜色,并能够说出推理过程!

四、

两个房子互为隔壁,一个房子中的三个开关控制另一个房子的三盏灯。

你只能各进入这二个房子一次,怎么来判断哪个开关控制哪盏灯?

五、

有9个点排列如下:

. . .

. . .

. . .

如何用四条直线把这9个点连起来,(要求这四条直线是连续的)

六、

有一条河,河岸边有猎人,狼,还有一个男人,带两个小孩.还有一个女人,带两个小孩,

如果猎人离开,狼就把所有的人全部吃掉,如果男人离开,女人就把她的两个小孩掐死,

如果女人离开同上.河里有一条船,船上只能做两个人(附加条件:只有猎人,男人,女人

会划船).问:这八个人如何过河(都在河一边,狼也算一个)

七、

1.第一个答案是b的问题是哪一个?

(a)2;(b) 3;(c)4;(d)5;(e)6

2、唯一的连续两个具有相同答案的问题是:

(a)2,3;(b)3,4;(c)4,5;(d)5,6;(e)6,7;

3、本问题答案和哪一个问题的答案相同?

(a)1;(b)2;(c)4;(d)7;(e)6

4、答案是a的问题的个数是:

(a)0;(b)1;(c)2;(d)3;(e)4

5、本问题答案和哪一个问题的答案相同?

(a)10;(b)9;(c)8;(d)7;(e)6

6、答案是a的问题的个数和答案是什么的问题的个数相同?

(a)b;(b)c;(c)d;(d)e;(e)都不是

7、按照字母顺序,本问题的答案和下一个问题的答案相差几个字母?

(a)4;(b)3;(c)2;(d)1;(e)0。(注:a和b相差一个字母)

8、答案是元音字母的问题的个数是:

(a)2;(b)3;(c)4;(d)5;(e)6。(注:a和e是元音字母)

9、答案是辅音字母的问题的个数是:

(a)一个质数;(b)一个阶乘数;(c)一个平方数;(d)一个立方数,(e)5的倍数

10、本问题的答案是:

(a)a;(b)b;(c)c;(d)d;(e)e。

八、

注:美国货币中的硬币有1美分、5美分、10美分、25美分、50美分和1美元这几种面值

。请接着看正文吧,挑战你逻辑推理的极限。

一家小店刚开始营业,店堂中只有三位男顾客和一位女店主。当这三位男士同时站

起来付帐的时候,出现了以下的情况:

(1)这四个人每人都至少有一枚硬币,但都不是面值为1美分或1美元的硬币。

(2)这四人中没有一人能够兑开任何一枚硬币。

(3)一个叫卢的男士要付的帐单款额最大,一位叫莫的男士要付的帐单款额其次,

一个叫内德的男士要付的帐单款额最小。

(4)每个男士无论怎样用手中所持的硬币付帐,女店主都无法找清零钱。

(5)如果这三位男士相互之间等值调换一下手中的硬币,则每个人都可以付清自己

的帐单而无需找零。

(6)当这三位男士进行了两次等值调换以后,他们发现手中的硬币与各人自己原先

所持的硬币没有一枚面值相同。

随着事情的进一步发展,又出现如下的情况:

(7)在付清了帐单而且有两位男士离开以后,留下的男士又买了一些糖果。这位男

士本来可以用他手中剩下的硬币付款,可是女店主却无法用她现在所持的硬币找清零钱。

(8)于是,这位男士用1美元的纸币付了糖果钱,但是现在女店主不得不把她的全部

硬币都找给了他。

现在,请你不要管那天女店主怎么会在找零上屡屡遇到麻烦,这三位男士中谁用1美

元的纸币付了糖果钱?

1、很显然这些数不会太大,否则谁也猜不到。以S先生为主观人,

Q第一次发问时只有P头上为1时他才能猜到,自己是2,不解释了。而两人无语,所以无人为1;

Q第二次发问时,若P为2,而第一次提问时P无语,所以自己肯定是3,而二人又无语,所以无人为2;

Q第三次发问时,若P为3,则自己为2或4,而P在第二次提问是无语,所以自己为4,而无人猜到,所以4排除;

而第四次时,由于P先生在第三轮依然无语,而S先生率先知道,所以P无疑是4,自己也就是S为5,因为若自己是3,P在第三次就能猜到。

2、反证法~ 令三人代号为A(被放的),B(陪衬)C(陪衬)

1:A首先假设自己是白帽子(总前提)

因为另两个人是黑帽子,则他们(B或C)看到的必定是一白一黑

2:(现在站在B的角度上,再使用反证法)

B看到一个白帽子A,一个黑帽子C.

假设B自己是白帽子

那么C就看到两个白帽子(满足条件1),C被释放

所以B可以认定自己是黑帽子

3:因为B无法认定自己是黑帽子,所以第一步的假设(总前提)不成立

即A是黑帽子

不过我觉得这个不好太复杂`有个简单的搞笑的答案:

1.谁能看到其他两个犯人戴的都是白帽子,就可以释放谁;

2.谁知道自己戴的是黑帽子,就释放谁。

但A却看见其他两个戴的帽子都是黑的,所以只剩下一条:谁知道自己戴的是黑帽子,就释放谁。

那A当然就说自己戴的是黑帽子喽~~~

3、1.如果三个人是两个蓝眼睛,一个红眼睛的话,那么第一天回去那个红眼睛的人应该可以肯定自己的眼镜是红,所以会自杀,可是第二天没有人自杀,所以不可能是这种情况.

2.如果是两个红眼睛,一个蓝眼睛的话,那么其中一个红眼睛的人这样推理,如果自己是蓝眼睛,那么另一个红眼睛的人看到有两个蓝眼睛的,就知道自己是红眼睛了,回去一定自杀.如果自己是红眼睛,那么另两个人都无法判断,所以第二天不会有人自杀,因此当第二天来时没人自杀,那么那两个红眼睛的人都能知道自己是红眼睛的.所以回去就自杀了.这样的话最后一个人根据前面的推理就能能够知道自己是蓝眼睛了.

3.另一种情况是三个人的眼睛都是红的,那么应该是在最后一天时三个人同时自杀,因为按一个人的判断,如果自己是蓝眼睛的话自己应该是情况2中最后一个自杀的,可是连续两天都没人自杀的话说明自己也是红眼睛.这样三个人情况一样应该同时自杀.

所以结果如2,则可以判断是两个红眼睛,一个蓝眼睛

4、先开A开关,过几分钟关,再开B开关,去另一房间,亮着的自然是B开关控制的,再摸摸另两盏等,热着的就是A开关控制的。

5、目前未知

6、

1。猎人和狼过去,猎人回来

2。猎人和男人孩子1过去,猎人和狼回来。

3。男人和男人孩子2过去,男人回来。

4。男人和女人过去,女人回来。

5。猎人和狼过去,男人回来。

6。男人和女人过去,女人回来。

7。女人和女人孩子1过去,猎人和狼回来。

8。猎人和女人孩子2过去,猎人回来。

9。猎人和狼过去。

7、

1、第一个答案是b的问题是哪一个?

©.4

2、唯一的连续两个具有相同答案的问题是:

(d).5,6

3、本问题答案和哪一个问题的答案相同?

(d).7

4、答案是a的问题的个数是:

(b).1

5、本问题答案和哪一个问题的答案相同?

(e).6

6、答案是a的问题的个数和答案是什么的问题的个数相同?

(e).都不是

7、按照字母顺序,本问题的答案和下一个问题的答案相差几个字母?

(d).1

8、答案是元音字母的问题的个数是:

©.4

9、答案是辅音字母的问题的个数是:

(e).5的倍数

10、本问题的答案是:

(a).a

.内德

2)中不能换开任何一个硬币,指的是如果任何一个人不能有2个5分,否则他能换1个10分硬币。

(6)中指如果A,B换过,并且A,C换过,这就是两次交换。

那么,至少有一组解:是内德用纸币。

卢开始有10´3+25,账单为50

莫开始有50,账单为25

内德开始有5+25,账单为10

店主开始有10

此时满足1,2,3,4

第一次调换:卢拿10´3换内德的5+25

卢5+25´2内德10´3

第二次调换:卢拿25´2换莫的50

此时:

卢有50+5账单为50付完走人

莫有25´2账单为25付完走人

内德有10´3账单为10付完剩20,要买5分的糖

付账后,店主有50+25+10´2,无法找开10,但硬币和为95,能找开纸币1元

3.97:0:1:2:0或方案97:0:1:0:2

中国刑法和日本刑法有什么异同? (四)

最佳答案中国刑法与日本刑法相比,至少在传统上是大不相同的。但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体系地进行了重新编纂,分为第一编总则与第二编分则,总则又包括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在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还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这些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则,这一点又与日本刑法典的体系以及日本刑法学的发展方向存在诸多相通之处。同时,中国刑法还把诸如单位犯罪、犯罪集团、量刑标准等写入了刑法典,日本刑法对此也一直在努力但始终未能实现。中国终于制定出了具有前瞻性的大刑法典。这些就是我的直观印象。

尤其是,中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正面肯定了罪刑法定主义,我认为这一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如何把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联系起来,也就是如何使有关犯罪成立的第1编第2章“犯罪”体系化,还是一个问题。在日本,对于如何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上构建刑法体系,也展开了实质性的辩论,这一点在后面还将谈到。在此想就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的第1编第2章第3节“共同犯罪”这一点,就日本学界对于数人参与犯罪这种情况所研究的几个有关罪刑法定主义的问题作些介绍,进而从正犯与共犯的区别这一角度来做些探讨。

正如前面所谈到的一样,在正面确定罪刑法定主义之后,首要的问题就是犯罪论,也就是如何使得犯罪的成立要件体系化的问题。首先,想就这一点谈谈我个人的观点。

例如,中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有期徒刑。”一般认为该规定还有这样一层含义,即“只要不是故意杀人,法官就不得适用杀人罪”,以及法官不得就杀人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有期徒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在此层面上,就可以理解为该条也规定了裁判规范,即对法官作了命令•禁止性的规定。把握这一点,进而认为刑法具有作为裁判规范的特性的观点在日本很有影响。

然而,在作为裁判规范发挥效用之前,刑法首先具有行为规范的功能,也就是对于一般国民而言,刑法是规定“不得杀人”的命令•禁止性规范,这也是我在犯罪论问题上的基本观点。至于犯罪是否成立,首先应该从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命令•禁止性行为模式,即根据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我认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对其进行是否应予以处罚这一实质性判断之前,首先应该优先考虑的是形式性判断,即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预先规定的命令•禁止性行为模式,只有在确定该行为是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之后,才能再作实质性判断。否则,就有可能对即便不是刑法所预先规定的行为,但仍以该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以处罚为由而认定为犯罪。只要是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原则,就应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作为犯罪成立的第一性的要件。对于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还应再作该行为是真正应予以处罚的有害性违法行为,亦或是刑法上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有资性行为这种实质性判断。这就是我的犯罪论观点,我把它命名为“形式性犯罪论”。

与此相反,还有一种观点在日本也很有影响,我称其为“实质性犯罪论”。该观点把刑法首先作为裁判规范来把握,认为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并不一定重要,充其量也仅仅是法官选择值得处罚的行为时的一个标准而已。形式性犯罪论与实质性犯罪论之间的对立在日本一直存在,尤其是近10年,围绕罪刑法定主义的争论益发尖锐,就如同以前的新派与旧派之间的对立一样。具体而言,我与东京都立大学的前田雅英教授就进行了广泛的辩论。我从赴日留学的研究人员处了解到,中国似乎也存在这种对立。

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犯罪论,用“三分法”对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进行了系统化,即将其分为构成要件、违法性以及责任这三个部分。按照其理论,某种行为要构成犯罪,首先必须是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实施该行为,通常有发生有害结果的危险,构成要件正是把这种性质恶劣的行为予以归类成型。例如,中国刑法典第232条就对“故意杀人的”这种行为,以法条的形式作了明文规定,违法且有责之行为一旦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应该认定为犯罪。因此,在诉讼程序上,检察官只要对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这一点作出立证,原则上即已足够。然而,具有第20条的正当防卫与第21条的紧急避险的事由时,则例外地认定其得以阻却违法性,不构成犯罪。还有,对于未满14周岁或有精神障碍的无责任能力人,即便能够认定其存在故意,也作为例外情况,认定其得以阻却责任,不构成犯罪。这种肯定犯罪成立要件的观点就是所谓“三分说”体系。

形式性犯罪论认为,对于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确定构成要件至关重要。正如前述,构成要件把存在形式多种多样的具有有害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予以类型化,并以刑法条文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法律条文的内容可以通过解释而加以明确,形式性犯罪论的作法就是避开该行为是否有害而应予以处罚这一点,而首先从构成要件的用语本身去推导其内容。当然,用语本身的含义也并不一定是单一的。例如,对“脑死亡是否意味着人的死亡”这一点,在日本就见解不一。我认为,即便“脑死体”作为人的生命体还存在保存的价值,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脑死体”不是“死体”。总之,对此应该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或社会常识去判断。

形式性犯罪论还认为,由于刑法在规定构成要件之时,是使用社会一般人的语言而使之条文化的,因此,即便是对于条文的解释,也只能以当时的社会一般观念或社会常识为标准。这也就要求刑事审判人员应该加强自身修养,经常了解、并力图发现何为行为当时以及现在的社会常识、社会一般观念。述内容作为本文的基础,下面进入探讨的问题。

二、问题之所在

1.区别正犯与共犯的意义

上面谈到了我本人的犯罪论观点,它要求必须是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为基轴去认定犯罪。无论行为如何有害且性质恶劣,只要其事实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能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对象来认定。换言之,只要没有出现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或行为,就不会产生犯罪的问题。在日本,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称为“实行行为”,把亲自实施实行行为者称为“正犯”。“正犯”这一用语由德国的“行为者性”演变而来,“正犯”是与教唆犯、从犯,也就是与共犯相对应的概念,它被作为刑法条文用语而用在日本刑法典的第60条、第61条、第62条中。

我个人认为,这一点与中国刑法典中的“共同犯罪”有很大不同。在我看来,中国刑法典中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主犯与从犯,只要能确定某种犯罪是在二人参与之下所实施,就可认定为是共同犯罪。并且,按照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参与者又分为主犯与从犯。主犯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罪责;而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所成立之罪的法定刑。

使本无犯意者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的,也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其所起作用,分别作为主犯或者从犯来处罚。中国刑法典第29条第2款规定了独立教唆罪,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中国刑法典在规定对共同犯罪的处罚时,按照行为人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质性作用,而分别作为主犯或者从犯来处罚,因此,中国刑法中的主犯与从犯可能分别相当于日本刑法中的正犯与从犯。但中国刑法按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与从犯,并且还规定了独立教唆罪,因此,尽管与日本刑法中的“教唆”名称相同,但其实质内容却是大相径庭。

日本刑法典在第60条规定了相当于中国刑法中的主犯的共同正犯,即“二人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即只要不是“二人共同实行犯罪”,就不能成立正犯。这是基于“犯罪只是在自己实施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即实行行为时下才成立”这一观点而形成的。因此,由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这一实质性要素所引导出的中国刑法中的“主犯”,在犯罪成立方面并不重要,这是因为根本的问题就在于能否认定其共同实施了实行行为。如此,只要不存在正犯即实行行为,就不成立犯罪。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正犯”在日本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所以,“实行行为比其他任何要件都要重要得多”,甚至认为日本刑法是以此为前提而构建,亦不为过。

上面这种观点也贯穿于教唆犯和从犯。刑法第61条把教唆犯规定为“教唆他人并使之实行犯罪的”,因此,没有“实行行为”则教唆犯不成立;第62条把从犯规定为“帮助正犯者”,因此,从犯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这些立法都是以罪刑法定主义的构成要件观念为基础,对此,毋庸赘述。

今天所要探讨的正犯与共犯的区别问题也与此相关。正如前述,我拜读了中国刑法典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但从中未找到正犯与共犯的观念,因而只能认为主犯、从犯的区别就在于各自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的不同。换言之,区别主犯、从犯及教唆犯,并不是以是否共同实施了实行行为为标准,而是根据其对于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实质性作用。这与其说是犯罪成立上的区别,倒不如说仅仅是处罚上的区别而已,想必作如此认识也未尝不可。

日本刑法把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这是从犯罪的成立这一角度出发所作的规定。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别,以及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长期以来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时至今日,激烈的争论也未停止。究其原因,无外乎是以罪刑法定主义的观点为基础而产生,也就是,只要首先存在实施了实行行为的正犯,才会构成犯罪,对行为人予以处罚也是以实行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只有对该实行行为施加了影响才会构成犯罪。

2.学说的展开

下面就迄今为止日本学者如何区别正犯与共犯这一点,扼要地作些介绍。

以前,主观说占据主导地位。主观说认为,以意欲完成自己的犯罪而实施行为的为正犯,以意欲加担他人的犯罪而实施行为的为共犯。其后相继出现了其他学说。客观说认为,对结果施以原因者为正犯,对结果仅仅施以条件者为共犯。限制性正犯概念说认为,以自己之手实施实行行为者为正犯,其他即便是把他人作为工具而利用的,也只是共犯。与限制性正犯概念说相对应,扩张性正犯概念说主张,凡对构成要件的实现施以条件者,均为正犯。行为支配说也很有影响,该学说认为,由于正犯的本质就在于按照自己的意思完成犯罪,因此,利用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完成了犯罪的,亦为正犯。

3.形式说

形式性犯罪论以构成要件为基轴来构建自己的犯罪论体系,这一点通过上面的讨论已很清楚。按照形式性犯罪论的观点,认为“自己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为正犯。”的形式说要更为妥当。所谓自己实施,也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思去实施,因此,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用自己的手去实施,因此,凡用自己的手去实施者为直接正犯,凡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实施者,则为间接正犯。

与此相反,共犯则是自己不亲手实施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而是通过教唆正犯、帮助正犯来参与,也就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而参与完成犯罪。从此意义上说,要构成作为共犯的教唆犯、帮助犯,就必须存在自己实施实行行为者,即必须有正犯存在。从共犯以正犯的实行行为为前提这一点上看,也可以说共犯从属于正犯。这一点与中国刑法典第29条第2款规定的独立教唆罪,也就是与处罚教唆的未遂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中国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2款还规定了刑罚的必要性减轻,这与日本对帮助犯的处理是相同的。对此,当然可以想见中国刑法中的从犯也是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基于此,我认为中国刑法也有不处罚从犯的未遂这一立法价值取向,各位以为如何呢?如确实如此,把教唆犯从正犯之中独立出来进行处罚,而把从犯隶属于正犯进行处罚的作法,难免不让人感到有欠连贯性。

三、共犯的处罚根据

1.学说的展开

想必已经清楚,中国刑法典中的“共同犯罪”就相当于日本刑法典总则第11章的“共犯”。在以“二人参与,其中至少一人实施实行行为而实现了犯罪”作为要件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中国刑法典第29条第2款规定处罚教唆的未遂即规定了独立教唆罪。在日本,为了解释现行法律,共犯独立说也曾影响甚广,该学说就主张对于教唆、帮助等共犯的处罚,应当独立于正犯。

就为何有必要处罚共犯即共犯的处罚根据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当前以“惹起说”影响最广。“惹起说”认为,根据就在于共犯对他人的行为实施了加担行为,进而惹起了法益受侵害这一结果的发生。由于刑法是以防止法益受侵害为目的,因此,把共犯所实施的对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的加担行为本身作为处罚的根据,也就理所当然了。

2.共犯的处罚根据

问题就在于,某些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仅仅是施加了原因,对此行为进行处罚是否妥当。例如,教唆杀人的行为,尽管可以成为杀害他人的原因,但仅有教唆行为,还不太可能出现让他人现实死亡的危险。对此,倒不如说应该以让对方实施了刑法所预先规定的杀人的实行行为为必要。也就是,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出发,只要没有现实地实施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就不得处罚幕后人。

我认为,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而产生了法益受侵害的结果,这才是共犯的处罚根据。

四、共犯的本质及其从属性

1.是犯罪的共同还是行为的共同?

在共犯或者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应以何种共同内容为必要这一问题,其结论是不言自明的。日本刑法界曾一度认为应该以共同实现了诸如杀人或盗窃等特定的犯罪为必要,这就是所谓的“犯罪共同说”。但考虑到犯罪的本质部分是实行行为,相较共同实现特定的犯罪,我认为实行行为更为重要。例如一方是杀人罪,另一方是伤害罪,尽管分别是以实现不同的犯罪为目的,但二者的实行行为都是以对他人的身体施以危害行为为内容,二者在这一点上存在重合部分。我认为,在此重合限度之内把二者作为共同正犯处理也未尝不可。我称其为“部分性犯罪共同说”。这也适合于中国刑法典第25条所规定的“共同犯罪”。例如,在主犯以伤害为目的,结果却成立杀人罪的情况下,我认为,就主犯而言,应以伤害罪为限而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罚。

2.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

在共同实施不同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情况下,就每个犯罪而言,分别构成共同正犯或者共同犯罪。例如,教唆实施中国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被教唆者却实施了第263条规定的抢劫行为,那么,作为共同犯罪成立抢劫罪,而教唆行为则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罪与抢劫罪是不同的犯罪,但在把他人的财物不法占为己有这一点上,二者的实行行为存在重合。教唆犯因重合行为,也就是从属于盗窃的实行行为而成立。在此情况下,共犯并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而是从属于实行行为,这称为共犯的实行从属性。

只要没有现实地实施违反刑法所预先规定的禁止•命令的行为,就不应出现刑法处罚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没有现实地实施实行行为,就不得对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总之,共犯独立性说并不妥当。

五、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

1.共同正犯是否是共犯

日本刑法典第60条规定“二人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由于正犯是自己实施实行行为者,所以,共同正犯当然也是正犯。凡二人分别实施实行行为的,则都已经是正犯,那么,第60条并不一定再有必要去作所谓“都是正犯”的规定。也就是说,第60条很清楚地包含有这样一个立法趣旨,即尽管本来不能称之为正犯,但仍与“正犯”作相同的处理。因此,在甲乙二人均抱有杀害丙的目的,且各带凶器并摆开了架势的情况下,即便丙只是因甲的一击行为而死亡,二者也都应该对此负杀人罪罪责。虽然乙本来只是共犯,但如果二人的行为人结为一体实施行为,则使得结果的实现变得更为容易,也便产生了与正犯同等程度的危险性。在此意义上,其与利用他人的实行行为而完成犯罪的正犯即教唆犯、帮助犯有所不同。共同正犯处于正犯与共犯中间的位置,因而法律作了“都是正犯”这一规定。

2.实行共同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

二人结为一体,相互利用相互帮助而实现犯罪的,都是共同正犯。如此,则存在即便行为人不在犯罪现场也可以构成正犯的共谋共同正犯。所谓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相互谋议实施犯罪,并由其中一部分人实现了谋议所决定的计划,从而认定全体共谋者成立共同正犯的情况。反对共谋共同正犯的观点曾一度占据主导地位,但判例很早便肯定了共谋共同正犯的存在,学界现在也基本上不再存在异议。

尽管如此,对于二人的行为人在现场结为一体实施行为的情况,以及虽经相互谋议却只有一部分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在要件上仍有必要加以区别。对此,我主张应该区分为实行共同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也有判例支持这种观点。在实行共同正犯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共同实施犯罪这一点有理解即已足够,并无把共谋的事实作为要件的必要;而共谋共同正犯则是基于共谋的事实而产生相互利用相互补充进而实施行为的关系,因此,“共谋的事实”便尤为重要。

对于中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当然也可以认为包含着共谋共同正犯。第26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组织以及第3款所规定的首要分子都是日本刑法中所没有的概念。但实际上如果有了这些概念,既可以对各个共谋者的性质及其作用予以细分,更可以对量刑予以定型,因而对于解释日本刑法也是大有裨益的。但要区分犯罪成立意义上的主犯与从犯,实际上却非常困难,因而也就容易使得二者的区别随意化,这也便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之嫌。

3.共谋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

由于中国刑法采取的是“凡二人共同故意参与犯罪,均认定为共同犯罪”这一原则,所以我感觉中国并没有对共同正犯与教唆犯•从犯的区别问题展开特别深入的研究。确实,对于从犯、教唆犯,都是按照它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加以处罚,这也容易让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特别的研究。但第27条又规定可以减免从犯的刑罚,因此,界定作为其要件的“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含义就尤显重要;再者,主犯与从犯的区别既然在量刑上也有体现,因此就很有必要对此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

在日本刑法中,由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并不是正犯,所以,情节方面暂且不论,至少对于其行为本身是按照轻于正犯的犯罪来处罚的。与中国刑法一样,日本刑法规定对教唆犯处正犯之法定刑,因而也有观点认为区别教唆犯与正犯并无实质性意义。如上所述,按照通常的理解,教唆犯与帮助犯都是共犯,都是轻于正犯的犯罪,对它们的处罚都具有例外处罚的性质。在教唆犯的情况下,行为人使本无犯意者产生犯意,但仍然要以按照被教唆者自己的意思实施犯罪为必要;与此相对,区别共谋共同正犯与帮助犯则要困难得多。认为应该以犯罪所产生的利益为谁所有这一实质性观念去区别二者的见解,在学界占据主导地位,判例的作法也近似如此。但我认为,仍然应该以是否可以认定存在相互利用、相互帮助这种关系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六、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1.正犯的形态

至此,以构成要件在刑法体系中最为重要这一点作为前提,并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为实行行为、自己亲自实施实行行为者为正犯这一点作为基轴,探讨了几个与正犯和共犯相关连的问题,作为内容的归纳,再次想就正犯与共犯的区别作些整理。

所谓正犯,是指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也就是亲自实施实行行为者。在通常情况下,实行行为都是用自己的手,借助工具而实施,这称为直接正犯。毫无疑问,不借助工具而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种情况是把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从而完成犯罪。对此,在有“他人介入”这一意义上,可称之为间接正犯。

教唆犯的情况与间接正犯非常相似,在利用他人而完成犯罪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教唆犯的特征体现在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思即故意这一点上,因此,利用者是以被教唆者的犯罪意思或者故意为媒介而得以利用他人的。正因为是以被教唆者的意思为媒介,就不能完全按照行为者的意思来利用。从此意义上看,教唆行为虽然也是危险行为,但其程度并未达到实行行为所具有的可以使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因此,对教唆行为予以独立处罚,并无必要。

2.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在利用他人完成犯罪的情况下,问题点往往是如何区别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利用被利用者,并使其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去完成犯罪;而教唆犯则是使得他人产生犯意,并利用他人的犯意来完成犯罪。二者的根本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他人的犯罪意思为媒介。因此,即便被利用者有自己本身的犯罪故意,但只要能够认定是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完成了犯罪,就构成间接正犯。

3.共谋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

所谓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通过共谋,建立一种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从而完成犯罪的情况。在共谋者中,当然包括具有主犯格的行为者。但对犯罪的成立而言,是否是二人结为一体而实施实行行为则尤显重要。是否是主犯,这在犯罪情节方面是重要的要素,在犯罪的成立方面则并不重要。

即便不在犯罪现场也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如何把它与不用实施实行行为就可成立的教唆犯、从犯加以区别,常常是研究中的难点。我认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就是社会一般观念,看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是否能够认定为是二人结为一体实施了实行行为。

七、结 语

走马观花似地探讨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别问题。作为上述内容的结论,我认为,中国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就相当于日本的“共犯”。对于相当于主犯的正犯,以及从犯、教唆犯,中日二国刑法均分别作了规定,从中也可以找出它们的共通之处,因而,二国间开展共同研究也完全可行。但二者之间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

产生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并没有实行行为即“正犯”这一概念。我个人认为,为了更能在共犯理论中体现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很有必要引入正犯的概念,不知诸位以为如何。

该文是大谷实教授于2002年6月10日至13日访问武汉大学时,在法学院所作演讲的内容,本文在发表时做了适当的删改。

日本国学校法人同志社总长、同志社大学法学部教授。

【作者介绍】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在此作者对两国规定的比较认识有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理论上认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实施的是实行行为,只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次要的,所以,也包括在日本刑法规定“正犯”的概念之中,并不完全等同于其刑法规定实施帮助行为(非实行行为)“从犯”的概念(编者注)。

提一个和这个故事意义相同的故事 (五)

最佳答案博弈论中的故事

这个例子讲的是: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边有个踏板,每踩一下踏板,在远离踏板的猪圈的另一边的投食口就会落下少量的食物。如果有一只猪去踩踏板,另一只猪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踩动踏板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刚好吃光所有的食物;若是大猪踩动了踏板,则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跑到食槽,争吃到另一半残羹。

那么,两只猪各会采取什么策略?答案是:小猪将选择“搭便车”策略,也就是舒舒服服地等在食槽边;而大猪则为一点残羹不知疲倦地奔忙于踏板和食槽之间。

原因何在?因为,小猪踩踏板将一无所获,不踩踏板反而能吃上食物。对小猪而言,无论大猪是否踩动踏板,不踩踏板总是好的选择。反观大猪,已明知小猪是不会去踩动踏板的,自己亲自去踩踏板总比不踩强吧,所以只好亲力亲为了。

“小猪躺着大猪跑”的现象是由于故事中的游戏规则所导致的。规则的核心指标是:每次落下的事物数量和踏板与投食口之间的距离。

如果改变一下核心指标,猪圈里还会出现同样的“小猪躺着大猪跑”的景象吗?试试看。

改变方案一:减量方案。投食仅原来的一半分量。结果是小猪大猪都不去踩踏板了。小猪去踩,大猪将会把食物吃完;大猪去踩,小猪将也会把食物吃完。谁去踩踏板,就意味着为对方贡献食物,所以谁也不会有踩踏板的动力了。

如果目的是想让猪们去多踩踏板,这个游戏规则的设计显然是失败的。

改变方案二:增量方案。投食为原来的一倍分量。结果是小猪、大猪都会去踩踏板。谁想吃,谁就会去踩踏板。反正对方不会一次把食物吃完。小猪和大猪相当于生活在物质相对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以竞争意识却不会很强。

对于游戏规则的设计者来说,这个规则的成本相当高(每次提供双份的食物);而且因为竞争不强烈,想让猪们去多踩踏板的效果并不好。

改变方案三:减量加移位方案。投食仅原来的一半分量,但同时将投食口移到踏板附近。结果呢,小猪和大猪都在拼命地抢着踩踏板。等待者不得食,而多劳者多得。每次的收获刚好消费完。

对于游戏设计者,这是一个最好的方案。成本不高,但收获最大。

原版的“智猪博弈”故事给了竞争中的弱者(小猪)以等待为最佳策略的启发。但是对于社会而言,因为小猪未能参与竞争,小猪搭便车时的社会资源配置的并不是最佳状态。为使资源最有效配置,规则的设计者是不愿看见有人搭便车的,政府如此,公司的老板也是如此。而能否完全杜绝“搭便车”现象,就要看游戏规则的核心指标设置是否合适了。

比如,公司的激励制度设计,奖励力度太大,又是持股,又是期权,公司职员个个都成了百万富翁,成本高不说,员工的积极性并不一定很高。这相当于“智猪博弈”增量方案所描述的情形。但是如果奖励力度不大,而且见者有份(不劳动的“小猪”也有),一度十分努力的大猪也不会有动力了----就象“智猪博弈”减量方案一所描述的情形。最好的激励机制设计就象改变方案三----减量加移位的办法,奖励并非人人有份,而是直接针对个人(如业务按比例提成),既节约了成本(对公司而言),又消除了“搭便车”现象,能实现有效的激励。

许多人并未读过“智猪博弈”的故事,但是却在自觉地使用小猪的策略。股市上等待庄家抬轿的散户;等待产业市场中出现具有赢利能力新产品、继而大举仿制牟取暴利的游资;公司里不创造效益但分享成果的人,等等。因此,对于制订各种经济管理的游戏规则的人,必须深谙“智猪博弈”指标改变的个中道理。

再有就是囚徒困境

警方逮捕甲、乙两名嫌疑犯,但没有足够证据指控二人入罪。于是警方分开囚禁嫌疑犯,分别和二人见面,并向双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选择:

若一人认罪并作证检控对方(相关术语称“背叛”对方),而对方保持沉默,此人将即时获释,沉默者将判监10年。

若二人都保持沉默(相关术语称互相“合作”),则二人同样判监半年。

若二人都互相检举(互相“背叛”),则二人同样判监2年。

用表格概述如下:

甲沉默(合作) 甲认罪(背叛)

乙沉默(合作) 二人同服刑半年 甲即时获释;乙服刑10年

乙认罪(背叛) 甲服刑10年;乙即时获释 二人同服刑2年

解说

如同博弈论的其他例证,囚徒困境假定每个参与者(即“囚徒”)都是利己的,即都寻求最大自身利益,而不关心另一参与者的利益。参与者某一策略所得利益,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比其他策略要低的话,此策略称为“严格劣势”,理性的参与者绝不会选择。另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干预个人决策,参与者可完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策略。

囚徒到底应该选择哪一项策略,才能将自己个人的刑期缩至最短?两名囚徒由于隔绝监禁,并不知道对方选择;而即使他们能交谈,还是未必能够尽信对方不会反口。就个人的理性选择而言,检举背叛对方所得刑期,总比沉默要来得低。试设想困境中两名理性囚徒会如何作出选择:

若对方沉默、背叛会让我获释,所以会选择背叛。

若对方背叛指控我,我也要指控对方才能得到较低的刑期,所以也是会选择背叛。

二人面对的情况一样,所以二人的理性思考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选择背叛。背叛是两种策略之中的支配性策略。因此,这场博弈中唯一可能达到的纳什均衡,就是双方参与者都背叛对方,结果二人同样服刑2年。

这场博弈的纳什均衡,显然不是顾及团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以全体利益而言,如果两个参与者都合作保持沉默,两人都只会被判刑半年,总体利益更高,结果也比两人背叛对方、判刑2年的情况较佳。但根据假设,二人均为理性的个人,且只追求自己个人利益。均衡状况会是两个囚徒都选择背叛,结果二人判决均比合作为高,总体利益较合作为低。这就是“困境”所在。例子漂亮地证明了:非零和博弈中,帕累托最优和纳什均衡是相冲突的。

整理囚徒困境的基本博弈结构,可更清楚地分析囚徒困境。实验经济学常用这种博弈的一般形式分析各种论题。以下是实现一般形式的其中一例:

有两个参与者和一个庄家。参与者每人有一式两张卡片,各印有“合作”和“背叛”。参与者各把一张卡片文字面朝下,放在庄家面前。文字面朝下排除了参与者知道对方选择的可能性1。然后,庄家翻开两个参与者卡片,根据以下规则支付利益:

一人背叛、一人合作:背叛者得5分(背叛诱惑),合作者0分(受骗支付)。

二人都合作:各得3分(合作报酬)。

二人都背叛:各得1分(背叛惩罚)。

用支付矩阵表格展示支付如下(以红和蓝分别表示二参与者):

一般形式囚徒困境的支付矩阵 合作 背叛

合作 3, 3 0, 5

背叛 5, 0 1, 1

以“T、R、P、S”符号表示 合作 背叛

合作 R, R S, T

背叛 T, S P, P

以“胜-负”术语表示 合作 背叛

合作 胜-胜 大负-大胜

背叛 大胜-大负 负-负

简单博弈获得的点数可以得出一些一般化的结论。

T、R、P、S符号表

符号 分数 英文 中文(非术语) 解释

T 5 Temptation 背叛诱惑 单独背叛成功所得。

R 3 Reward 合作报酬 共同合作所得

P 1 Punishment 背叛惩罚 共同背叛所得

S 0 Suckers 受骗支付 被单独背叛所获

若以T(Temptation)=背叛诱惑,R(Reward)=合作报酬,P(Punishment)=背叛惩罚,S(Suckers)=受骗支付,以个人选择得分而言,可得出以下不等式。

T>R>P>S

(解:从5>3>1>0获得不等式)

若以整体获分而言,将得出以下不等式。

2R>T+S或2R>2P

(解:2×3>5+0或2×3>2x1;合作2人共得6分,比起互相背叛的共得2分及单独背叛的共得5分,显然合作获分比背叛高。合作在团体而言是支配性策略。)

而重复博弈或重复的囚徒困境将会使参与者从注重T>R>P>S转变成注重2R>T+S。就是说将使参与者脱离困境。 理论是道格拉斯·霍夫施塔特创建的。

政治学例子:军备竞赛

在政治学中,两国之间的军备竞赛可以用囚徒困境来描述。两国都可以声称有两种选择:增加军备(背叛)、或是达成削减武器协议(合作)。两国都无法肯定对方会遵守协议,因此两国最终会倾向增加军备。似乎自相矛盾的是,虽然增加军备会是两国的“理性”行为,但结果却显得“非理性”(例如会对经济造成都有损坏等)。这可视作遏制理论的推论,就是以强大的军事力量来遏制对方的进攻,以达到和平。

经济学例子:关税战

两个国家,在关税上可以有以两个选择:

提高关税,以保护自己的商品。(背叛)

与对方达成关税协定,降低关税以利各自商品流通。(合作)

当一国因某些因素不遵守关税协定,独自提高关税(背叛),另一国也会作出同样反应(亦背叛),这就引发了关税战,两国的商品失去了对方的市场,对本身经济也造成损害(共同背叛的结果)。然后二国又重新达成关税协定。(重复博弈的结果是将发现共同合作利益最大。)

商业例子:广告战

商业活动中亦会出现各种囚徒困境例子。以广告竞争为例。

两个公司互相竞争,二公司的广告互相影响,即一公司的广告较被顾客接受则会夺取对方的部分收入。但若二者同时期发出质量类似的广告,收入增加很少但成本增加。但若不提高广告质量,生意又会被对方夺走。

此二公司可以有二选择:

互相达成协议,减少广告的开支。(合作)

增加广告开支,设法提升广告的质量,压倒对方。(背叛)

若二公司不信任对方,无法合作,背叛成为支配性策略时,二公司将陷入广告战,而广告成本的增加损害了二公司的收益,这就是陷入囚徒困境。在现实中,要二互相竞争的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是较为困难的,多数都会陷入囚徒困境中。

自行车赛例子

自行车赛事的比赛策略也是一种博弈,而其结果可用囚徒困境的研究成果解释。例如每年都举办的环法自由车赛中有以下情况:选手们在到终点前的路程常以大队伍(英文:Peloton)方式前进,他们采取这策略是为了令自己不至于太落后,又出力适中。而最前方的选手在迎风时是最费力的,所以选择在前方是最差的策略。通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大家起先都不愿意向前(共同背叛),这使得全体很慢,而后通常会有二或多位选手骑到前面,然后一段时间内互相交换最前方位置,以分担风的阻力(共同合作),使得全体的有所提升,而这时如果前方的其中一人试图一直保持前方位置(背叛),其他选手以及大队伍就会赶上(共同背叛)。而通常的情况是,在最前面次数最多的选手(合作)通常会到最后被落后的选手赶上(背叛),因为后面的选手骑在前面选手的冲流之中,比较不费力。

与囚徒困境相关的各事件

[编辑本段]

异想

威廉·庞德斯通(William Poundstone)在他的著作中,以一新西兰的例子来说明囚徒困境。在新西兰,报亭即无管理员也不上锁,买报纸的人自行放下钱后拿走报纸。当然某些人可能取走报纸却不付钱(背叛),但由于大家认识到如果每个人都偷窃报纸(共同背叛)会造成以后不方便的有害结果,这种情形很少发生。这例子特别之处是新西兰人并没有被任何其他因素影响而能脱离囚徒困境。并没有任何人特别去注意报亭,人们守规则是为了避免共同背叛带来的恶果。这种避免囚徒困境的大家共同的推理或想法被称为“异想(magical thinking)”。[3]

“认罪减刑”不可行

囚徒困境的结论是许多国家中认罪减刑(英文:plea bargain)被禁止的原因之一。囚徒困境带来的结论是:如果有二个罪犯,其中一人犯罪而另外一人是无辜的,犯罪者会为了减刑坦白一切甚至冤枉清白者(单独背叛)。最糟糕的情况是,如果他们二人都被判入狱,坦白的犯罪者刑期少,坚持无罪的冤枉者刑期反而更多。

公用品悲剧

现实的博弈参与者不只一方,会有多方参与的囚徒困境。加勒特·詹姆斯·哈丁(Garrett James Hardin)的公用品悲剧就是一例:“公用品悲剧是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财产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例如渔业,公海中的鱼是属于公共的,而在本身不滥捕其他人也滥捕的思想下,渔民会没有节制的大捞特捞,结果海洋生态破坏,渔民的生计也受影响(共同背叛的结果)。但是,多方囚徒困境的提法有待商榷,因为其总是可以被分解为一组组经典的二方囚徒困境。就是说只有二方的囚徒困境,没有多方的。所谓多方的囚徒困境只是由多个二方囚徒困境混杂在一起而形成的错觉。

对于甲乙两个被告人,其中一个人可能被判死刑,已是从犯,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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