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抢劫 诉讼 辩护
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
由于意气用事
让自己卷入了一起抢劫案
原本只想找几个朋友教训一下被害人
结果朋友不仅打了人
还抢了东西
虽然抢到的财物价值不高
可一旦成为抢劫案的主犯
就将面临至少3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离开大学校园被关进高墙3年
他的一生必将从此改变……
如何为他辩护?
以下为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靳学孔律师的讲述
打人拿走财物被控抢劫
小威刚满19岁,是北京某大学的在读学生,从小安分守己。因为小强纠缠小威的女朋友,小威就找了同学小旺等人帮忙,让他们教训一下小强。
一天中午,在一个居民小区内,小旺等四五个年轻人对小强一顿拳打脚踢,临走时还从小强身上拿走了一部破旧的手机和10元钱,但小威并没有在打人现场。
事件发生后,被害人小强马上报了案,公安机关也很快侦破了此案,参与打人的6人很快供出了小威,7人都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即被逮捕。
春节前夕,小威的母亲找到我所在的律所,委托我为小威担任辩护人。
小威的母亲当时焦急万分,请我一定要救救她的孩子。而听完她对案情的简单介绍后,我的心情也非常沉重,因为抢劫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侵犯财产犯罪,最低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
如果小威确实构成抢劫罪,他作为案件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刑期肯定还不止3年,对一个年轻的大学生来说,这很可能意味着前程尽毁。
但作为一个专业律师,我也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小威对朋友打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了预谋?这是小威能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犯罪行为人之间要有犯罪意思的沟通和联络,如果小威没有与具体实施抢劫行为的人事先达成共谋,或要求他们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小威就没有抢劫被害人的故意,就不能构成抢劫罪。
这种情况下,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不知情者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由于案情相对比较简单明了,因此查明并证明小威没有策划抢劫行为,对抢劫行为事先也毫不知情就成了我辩护工作的关键。
经过阅卷会见确定思路
为查证案件中的关键点,我首先去复印了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
该意见书的内容非常简单,有关犯罪事实的描述只有寥寥几行:
“……犯罪嫌疑人小威伙同小红、小锋、小磊、小龙、小旺、小石在本市朝阳区小区内,使用棒球棍及拳脚将事主小强殴打后,抢走事主小强价值300元的手机一部和现金10元……”
从该意见书的叙述来看,本案似乎是一起偶遇被害人后发生的临时起意的抢劫案件。
从内容来看,明显忽视了共同犯罪发生的起因和小威是否在场等关键细节。至于小威是否有抢劫被害人钱物的共同犯罪故意,起诉意见书中根本没有体现。我感到,这些正是本案辩护工作的施展空间。
在复印案卷之后,我又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小威。
当小威出现在面前时,我明显感到,这是个涉世不深的年轻人,略显稚气的脸上是一副茫然的表情。
或许他根本想不到,自己的这一行为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让他仔细讲述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小威听女朋友说,男青年小强经常纠缠她,她想让小威找人教训一下小强。
随后,小威找到自己的同学小旺,让小旺帮忙“教训教训、吓唬吓唬小强,让他以后别再缠着我女朋友了”。小磊、小石也是小威的同学,知道这事后就和小旺一起和小威吃了饭,吃饭时小威提出“教训”一下小强,还特别嘱咐说:“别把他打伤了”。
而当天小旺等人殴打小强时,小威并不在场,临走时,小旺等人顺手牵羊拿走了10元钱,这个情况小威也是事后才知道的。
通过阅读案卷和会见当事人,我确信,该案的关键点已经有了足够的事实依据,可以据此展开自己的辩护了。
此时,我的工作重点就是尽快确立辩护的基调和目标:既然小威没有事先策划抢劫小强的行为,也没有在案发现场参加殴打和抢劫,那么当时发生的抢劫行为显然是超出小威意愿的,是殴打之外的“过限行为”,应由当时实施抢劫行为的人承担责任,而小威只须对此前的打人行为负责。
至于小威策划的打人行为,情节介于殴打与故意伤害之间,由于并没有造成轻伤或轻伤的危害结果,因此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从结果上看只属于一般的殴打行为。
详述辩护意见坚持无罪
通过前期工作,我为本案辩护确定了立足点——无罪辩护。
同时我认为,因为案件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还没有下最终的结论,此时应当及时介入,争取让检察机关接受小威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成功,则可以得到不起诉的处理,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因为一旦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已经认定小威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时再寄希望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就要困难得多了。
基于上述分析,我先写了一份“辩护意见书”,递交给了检察机关。意见书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小威不构成犯罪。
首先,小威没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
小威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让人把小强打一顿,希望以此达到小强不再纠缠其女朋友的目的。他交待小旺等人时也很明确,就是“教训教训、吓唬吓唬他,别把他打伤了”。
可见小威和小旺等人的共同故意就是对小强实施暴力,不包含抢劫小强财物的故意。
即使小威明确告诉小旺等人不要把人打伤了,如果小旺等人最终把小强打伤了,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或者更严重的后果,小威都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与小旺等人的共同故意里有实施暴力的内容,而实施暴力有可能造成轻伤、重伤或更加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
但对于实施暴力以外的其他行为和由此造成的后果,小威都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小威没有参与实施抢劫,这点事实是非常明确的。
最后,小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次打人事件连轻微伤的后果都没有造成,而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只有造成了轻伤或者更为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所以,小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实际上,如果没有拿走一部手机和10元钱的行为,小威让人“教训教训、吓唬吓唬小强”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比较轻微的,至多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最后我提出,由于小威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小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返校被拒
经过慎重研究,检察院对小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小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决定对小威不起诉。
可见检察院最终了我的意见,认定小威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我的工作也结束了。
正当我忙于别的案子时,忽然从小威的母亲处得到一个消息:小威在被释放后,其所在的学校以小威被逮捕为由拒绝接受其返校。
出于对小威的了解,我不愿看到自己的当事人被社会所抛弃,而希望他今后的生活道路能少些坎坷和歧视,多些温暖和平坦。于是我决定尽自己所能说服学校小威重返校园。
可能是受职业习惯的影响,我没有找学校直接沟通,而是深思熟虑后,写了一封“律师函”,希望能打动和说服学校。
我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从法律上讲,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并不是犯了罪的人。
虽然小威曾经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但刑事拘留和逮捕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处理,由于法院并没有对其作出有罪判决,所以,小威在法律上是无罪的。无论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小威都不能因为这次刑事拘留和逮捕而被视为已经构成犯罪和有前科的人。
小威虽然已经到了成年的年龄,但他毕竟刚刚过十八岁,还在学校接受教育,没有参加过社会活动,也没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经验。遭受这次深刻的教训,小威应该能够认真反省,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学生、合格公民。
同时,即使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社会也有责任提供、创造重新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新生活的机会。
况且在小威的案件中,他并没有被法院判处有罪,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检察院已经作出了对小威不起诉的决定,作为小威就读的学校,更应该给小威继续学习的机会。”
最后我情真意切地恳求道:“作为曾经担任小威辩护人的律师,恳请学校领导能够本着对青少年教育挽救的精神,同意小威继续在学校良好的教育环境中完成他的学业,为他以后参加社会工作和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学校收到“律师函”后,对小威的返校学习重新进行了研究,最终决定接受小威回学校继续学业。(上海法治报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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