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无法确定的
朱文杰律师 15090204668
在代理公司办理员工职务侵占的案件时,发现了个很棘手的问题,即职务侵占数额达不到犯罪的量刑起点标准时,无论从刑事还是民事方面均无法找到法律救济途径,这是一个法律空白,对百姓说是法律“漏洞”。
先看一下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
如果职务侵占达不到6万元“数额较大”这一标准时怎么办?譬如,销售员把4万元产品销售款项据为己有。
先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看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公法[2008]号】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8年8月14日答复山西省公安厅法制处请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将职务侵占行为界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对达不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条路行不通。
那就只好由公司对有职务侵占行为的员工提起民事诉讼了,结果又遇到了障碍。
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424个民事案由,但没有“职务侵占”这一案由。无奈找到一个“不当得利纠纷”案由,我个人觉得终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兴匆匆去法院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清楚情况后却告知不予立案,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即法院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公司和销售员之间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经研究发现,如果公司财务人员挪用资金,数额达不到《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标准时面临同样的问题。
希望这一问题能引起高层人员的重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对于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无法确定的,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