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增值税税负率公式!增值税实际负税人
一、纳税人、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概念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负税人
负税人是税款的实际负担人。
(三)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工薪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职工的取得工资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话,职工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薪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所以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纳税人:
(一)企业
不分其所有制性质或隶属关系,不分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也不分是国内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要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非企业性单位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非企业性单位,只要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三)个人
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三、税负人是纳税人吗?
理论上来说,增值税在设计上作为价外税,也是流转税。最终承担者是不能再次流转的消费者(企业或个人)。即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情况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情况下,负税人不是纳税人。
如:A企业销售货物给B,要缴纳增值税,则A企业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但是A企业在销售货物给B时,增值税是向B收取的,实际上是B在承担增值税税款,B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即A把税款转嫁给了B。
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什么区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的每一环节所征的税款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实际负担者。
纳税人可以理解为“应然”的缴税主体,即按照法律法规、通常理解下需要缴税的主体。正常情况下,缴税义务,谁就应该掏钱来缴税,这很合理。
但实践中,出于各式各样的客观原因(比如不方便缴纳,或者缴纳所需花费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反而更高),最终真的去税务局交钱的并不是“纳税人”。这类实际交钱的主体可以理解为“实然”的缴税主体,即在实践中交钱的主体。
举个例子,比如,在一般的境内股权转让交易中,卖方把股权卖给买方,买方付钱给卖方。这个交易里,卖方拿了钱,获得了收益,负有缴税的义务,因此为纳税人。卖方负有缴税义务,需要自己去税务局付钱,因此也是扣缴义务人。
第二个例子,还是股权转让交易,但区别变成了卖方是境外公司,买方是境内公司。这种情况下,卖方还是取得了收益,负有缴税义务,仍然是纳税人(“应然”的缴税主体)。但是,卖方毕竟是家境外的公司,让它来到国内找税务局去申报和结算,再从境外打钱进来,实在是不方便,还很容易出现错漏。这种情况下,对税务局来说,反正都是要收一笔钱,谁来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在规定时间内抓紧付进来。因此,境内的买方就是最佳人选——反正买方也要付钱给境外卖方,那顺便在境内给税务局交一笔税也很方便,至于这笔税的钱在卖方和买方之间怎么算,那可以双方慢慢再去解决。因此,买方就成为了“实然”的缴税主体,实际上去税务局交了钱,因此,买方就成为了“扣缴义务人”。
综上,二者的区别可以简单理解为纳税人是“应然”的,按照法规和理论应该缴纳税的主体;扣缴义务人是“实然”的,在实践中实际去交钱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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