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最高法院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5.2.6更新)
【现行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目 录
【相关规范】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2.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3.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4.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1999年)
5.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6.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
7.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2001年)
8.关于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商品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
9.关于打击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10.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11.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12.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
13.对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的意见(2003年)
14.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2003年)
15.关于涂xx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2003年)
16.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17.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2003年)
18.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2003年)
19.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年)
20.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
21.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22.关于非法经营黄金案件移送起诉期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5年)
23.关于对四川xx、陕西xx等公司代理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定性的批复(2006年)
24.关于对新疆xx公司使用配额许可证行为性质的批复(2006年)
25.关于变相期货交易有关事宜的复函(2007年)
26.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27.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2008年)
28.关于刘××等人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转移资金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
29.关于对艾xx等人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
30.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2008年)
31.关于顾xx等人有关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2009年)
32.关于南京xx公司从事非法票据贴现业务认定意见的批复(2009年)
33.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2009年)
34.关于对闻丽x等人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2010年)
35.关于对徐x等人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定性问题的批复(2010年)
36.关于明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的复函(2010年)
37.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38.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39.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
40.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41.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年)
42.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43.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年)
44.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45.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2012年)
46.关于经营彩票“优化”、“缩水”业务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2012年)
47.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年)
48.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2013年)
49.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50.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51.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
52.关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行为定性的研究意见(2014年)
53.关于利用转账支票为他人套现行为性质认定的批复(2014年)
54.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55.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2014年)
56.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5年)
57.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5年)
58.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59.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60.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最高法2018年指导性案例)
61.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6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
63.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64.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65.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66.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67.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68.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69.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70.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71.孙旭东非法经营案(最高检2023年指导案例)
72.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4年)
73.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问:无证经营成品汽油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略)
正 文
【相关规范】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7日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法释(1998)30号]
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8日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1998)20号]
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9年3月16日]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00)12号]
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0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01)11号](该批复虽未宣布废止,但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已经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明确规定了对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故该批复实际上已不适用。)
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1年3月14日,法研〔2001〕24号)
关于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商品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办公厅2001年12月31日 公办〔2001〕162号)
关于打击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2年8月9日 公经[2002]928号)
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5日)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16日公布,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02)26号]
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6日发布,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释字(2002)1号]
对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的意见(最高检侦查监督厅2003年1月13日 [2003]高检侦监发第4号)
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2003年1月13日 刑二字[2003]号)
关于涂xx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公安部2003年4月8日 公经[2003]385号)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
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公通字(2002)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3年4月22日印发]
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3年3月21日](该答复虽未宣布废止,但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已经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明确规定了对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故该答复实际上已不适用。)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2003年12月30日]
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4年7月19日)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1日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05)3号]
关于非法经营黄金案件移送起诉期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5年5月19日 法研[2005]80号)
关于对四川xx、陕西xx等公司代理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定性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6年8月15日 公经[2006]1789)
关于对新疆xx公司使用配额许可证行为性质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6年9月22日 公经[2006]2115号)
关于变相期货交易有关事宜的复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07年7月25日 证监办函[2007]150号)
关于对四川xx、陕西xx等公司代理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定性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6年8月15日 公经[2006]1789)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公布,自2008年1月2日起施行,证监发(2008)1号]
关于刘××等人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转移资金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8年9月1日 公经[2008]164号)
关于对艾xx等人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8年11月24日 公经反洗钱[2008]585号)
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 [(2008)刑他字第86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的说明,这类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关于刘××等人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转移资金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8年9月1日 公经[2008]164号)
关于对艾xx等人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8年11月24日 公经反洗钱[2008]585号)
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2008年12月1日 [2008)刑二函字第108号)
关于顾xx等人有关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4月13日 公经反洗钱[2009]188号)
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9月18日 公经金融【2009】253号)
关于南京xx公司从事非法票据贴现业务认定意见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11月27日 公经金融[2009]315号)
关于对闻丽x等人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10年3月8日 公经反洗钱[2010]84号)
关于对徐x等人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10年7月6日 公经金融[2010]135号)
关于明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0年4月16日 法研[2010]70号)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21日印发,法发(2010)22号]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日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日]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6日,[2011]刑他字第2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的说明,这类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8日]
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9月6日发]
关于非法滥用、买卖复方曲马多片处理意见的通知(公安部禁毒局2012年6月26日 公禁毒传发[2012]188号)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6日,[2012]刑他字第13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的说明,这类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5月21日,公通字〔2013〕16号]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6日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3年10月9日,高检函字(2013)58号)
关于利用转账支票为他人套现行为性质认定的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14年4月9日 公经[2014]172号)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
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2014年3月14日发布)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9月13日,新广电发〔2015〕229号)
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5年10月26日,高检研[2015]19号)
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2日,高检诉[2017]14号)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指导案例97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发布。法[2018]338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略)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31日印发,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号)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
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会议针对如何把握非法经营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关系以及如何具体适用非法经营罪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案件的办理,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此类犯罪滋生蔓延的空间。
会议认为,准确理解和适用《环境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两个原则:一要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比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二要坚持综合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根据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比如,有证据证明单位或者个人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属于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形成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犯罪链条,如果行为人或者与其联系紧密的上游或者下游环节具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且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对行为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18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6号)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印发 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10月16日 公通字[2020]14号)
四、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
(五)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1〕24号)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6日印发)
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3日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23〕8号)
第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孙旭东非法经营案(检例第17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5月11日发布)
【要旨】
对于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的行为,应当根据其与信用卡持卡人有无犯意联络、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区分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6月25日 法〔2024〕132号)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非法经营罪
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问:无证经营成品汽油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
答疑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提出“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2020年7月,商务部废止了有关规范成品油许可经营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2022年10月,《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了调整,汽油、柴油、煤油均已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生产安全,而非市场经济秩序,从国家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定看,将未经审批经营成品油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宜持慎重态度。2022年12月,“两高”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所涉案情即为未经批准擅自存储、销售汽油,并引发事故,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而非非法经营罪。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危险作业罪“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要件,要综合考虑具体行为方式、案发地点及危害后果等进行认定,避免适用泛化。同时,应当注意区别对待,对于其他为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参与分装赚取差价的人员,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不纳入刑事追究范围,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咨询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韩继领,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李振华)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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