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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损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2025-01-01 19:05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处罚构成要件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①结伙斗殴。主要是指行为人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争风吃醋或者其他动机,纠集多人或者参加有多人组成的团伙与另一同类团伙互相殴打,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结伙”是指2人(含2人)。

②追逐、拦截他人。主要是指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理追随、追赶、拦截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主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没有目的和理由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④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等。“虚假信息”,是指针对单位、不特定多人、公共事件而编造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信息。“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主要是指所散布的虚假信息被转发、评论或者被媒体报道,混淆视听,蛊惑群众,扰乱了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等社会秩序。

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行为。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情节较重”的认定标准

《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公通〔2023〕17号,2023年6月26日)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寻衅滋事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纠集多人寻衅滋事的;

(三)持械寻衅滋事的;

(四)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五)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六)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八)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十)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一)一次实施两种寻衅滋事行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二次的;

(十二)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或者60周岁的人寻衅滋事的;

(十三)二年内曾经寻衅滋事的;

(十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与《刑法》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界限

①主体不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即在聚众犯罪中起核心作用的人。对于首要分子的认定,并不要求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三者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首要分子。“组织”,主要是指将其他犯罪人纠集在一起。“策划”,主要是指制订犯罪活动方案、实施计划。“指挥”,主要是指在犯罪的各个阶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必须有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积极参加者,是指积极、主动参加聚众斗殴犯罪的人,或者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其作用要弱于组织、策划、指挥者。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是结伙斗殴的所有参加者。

②行为主体数量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特征之一是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聚集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人同时同地参加违法犯罪活动。聚众斗殴罪具有不同于其他聚众犯罪的特点,斗殴至少有两方斗殴,因此,其聚众是指至少一方达到3人。这也就是说,斗殴一方在3人,并符合聚众斗殴罪其他构成要件的,方可认定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人数在3人以下的另一方则不构成该罪。而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的规定,结伙斗殴中的结伙,是指2人(含2人)。这也就是说,在结伙斗殴中至少斗殴一方要在两人。

③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斗殴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是斗殴行为的所有参加者,没有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对在聚众斗殴行为中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参加者,可以结伙斗殴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④造成的后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比聚众斗殴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小。

4.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包括本数。

①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2017年4月27日公布施行)修订。该条规定其实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2-5条内容的重复叙述。

5.关联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2019年2月28日印发)

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法律底线

(三)寻衅滋事。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总 结

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即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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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损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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