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免税——停止出口退税权可以听证吗
退税备案之前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吗? (一)

答可以的;
原退税政策文件国税发1994 031号规定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得退税或免税,但国税公告2012 24号作废了该文件并规定在办理进出口权30日内但未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出口的可以在办理完认定后退免税。2015年国税公告2015 56号把退免税资格认定改为退免税备案,要求出口企业在首次办理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局办理退免税备案即可。意思是说出口企业可以先不办理退免税备案,可以先出口,只需要在第一次办理退免税前,先办理备案之前出口的货物都可以享受退免税待遇。
但在实务操作中,经常发现有一些税局对先出口再办理退免税备案的企业在处理备案前的出口业务时,要求企业既不能退税也不能免税,这是错误的,出口企业应依据国税公告2015 56号与税局沟通解决。
为了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出口企业尽早办理退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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