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判刑出狱后欠款还吗——非法集资出狱后还能起诉他吗
借款人非法集资,出借人可以起诉吗?但,起诉后,通常的结果是——
案例一 梁某某与河南省金领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4032号民事裁定:被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还本付息的方式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后逾期未还,出借人诉至一审法院。经查询,一审法院受理的涉及金领公司、郭某某、帝城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达100多起,涉案人数较多、对象不特定、金额巨大,与一般民间借贷为了生活与生产需要而借贷不同,本案的借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5037号民事裁定:合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经查询后发现金领公司、郭某某、帝城公司涉及民间借贷案件高达100多起,涉案人数较多、对象不特定、金额巨大,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梁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应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河南科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以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民终46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科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20年12月9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高公(高一)立字[2020]46号立案决定书对河南科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21)豫1303执1383号之一执行裁定: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1383号案件的执行。
案例三 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4676号民事裁定认为,施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再者本院(2019)苏01民终4729号生效民事裁定书亦认定沃阁公司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目前不能排除本案所涉借贷纠纷的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林某某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林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四 誉霖鼎信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02民终3676号民事裁定:目前誉霖鼎信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侦查终结。案涉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案例五 邯郸市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4民终2592号民事裁定:康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立案侦查,且李某某的该笔借款已经纳入康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查审计中,故案涉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吸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看到案例,你还会坚持到法院起诉吗?
借款人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本金怎么收回?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由借款人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下直接返还给出借人,或者由办案单位依法追缴,待刑事案件终结后统一返还给出借人。
最终,本金收不回来的,该损失由谁承担?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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