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
近日,有朋友向我咨询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有何区别,?公司为进一步拓展外地业务,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好?这里我根据实践中现实问题,简单梳理下,供创业者参考。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具体的区别
1、设立手续差别
子公司:在法律上完全独立的公司,既是独立的核算主体,同样也是独立纳税的纳税主体。也就是子公司要有完整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仍需要在经营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只是手续较为简单,无需实收资本,由总部出资设立即可。任何分公司都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
2、是否独立核算
子公司:独立核算
分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时,可以选择独立核算或是非独立核算的核算方式(核算方式与是否分公司没有关系),现行财税政策并无强制性规定。
PS: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会计工作组织的概念,完全取决于企业的会计管理模式,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选择异地分公司的核算模式,区别如下:
独立核算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经营。
非独立核算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进行简易核算,方便上级单位有效控制。
3、纳税方式差别
子公司: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也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和完全独立的纳税主体,单独在经营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分公司:虽然不在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也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属于单独的增值税纳税主体。特殊情况,除非经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单独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除外。
分公司的所得税由于按照税法规定整个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因此总分机构应作为一个所得税纳税主体,实务中,如果总部和分支机构跨省,则统一计算所得税后按照一定比例分头缴纳;如果总部和分支机构在一个省,按照本省规定处理,同时是总部统一缴纳。无论分头缴纳还是统一缴纳,总分公司均是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统一计算所得税。
总结:
· 增值税上,分公司和子公司一样,都是单独纳税。(流转税有落地需求,流转税只看经营与否,与主体是否法人无关)
· 所得税上,子公司当期的亏损只能自行弥补,分公司当期亏损可以在总部合并弥补
4、风险承担差别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因此,如果遇到经营风险,只需要就自身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即可。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律主体,如果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总部承担全部责任,总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无限责任。
5、资质资格差别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也同样是独立的融资平台,可自行同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取得融资;对于一些行业受政府监管必须取得经营资质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子公司必须重新取得资质,不可以使用母公司的经营资质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律主体,不能独立对外融资,必须在总部公司平台才可取得资金;在经营资质方面,分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总部企业的资质即可,不需要重新申请,因此,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例如建筑业基本没有设立子公司的,而是以分公司和项目部的模式经营。
6、受控制方式不同
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7、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
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8、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该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
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因此,该设立哪种组织形式,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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