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务侵占案例。深圳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 1、什么是职务侵占
- 2、企业管理层犯罪有多少种类型?
- 3、你们都遇到哪些经典案例呢?为什么职务侵占以前最多判15年呢?
本文提供以下相关文章,点击可跳转详情内容,欢迎阅读!
什么是职务侵占 (一)
![什么是职务侵占](/uploads/imgages/?ARsA5P90aXRsZT3ku4DkuYjmmK/ogYzliqHkvrXljaA=.jpg)
贡献者回答什么是职务侵占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分析报告,民营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中,职务侵占罪排名第二。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中从事监督、管理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物以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公司的高管、财务、销售人员特别容易触犯这个罪名。
下面举几个案例
1、张某某是某公司高管,负责公司的运营推广,张某某跟广告公司说,推广费你们报高点,把钱支付给你们之后,你们把高出来的部分再返还给我。最后,构成职务侵占罪。
2、付某是公司的大区经理,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付某利用熟悉上下游公司的便利条件,虚增中间的交易环节,把产品的利润截留并占为己有。
另外,还有一些虚报开支进行报销等行为,这些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涉及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往往都很复杂,很多公司或者行业甚至还存在“潜规则”,查办难度也较大。
企业管理层犯罪有多少种类型? (二)
贡献者回答大约是3种:
首先是利用手中的职权收受贿赂,典型案例包括广州药业原董事长蔡志祥受贿罪、深圳机场总经理崔绍先受贿罪等。
其次则 是挪用公款与职务侵占,表现为大肆转移或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如*ST京西董事长刘利华挪用资金案、东方创业副总经理陶洪制造贷款黑洞案等;
最后是诈骗罪, 例如山东巨力原董事长王清华和原财务处副处长虚增1999年度利润1615万元,骗取2001年度配股资格、嘉股份总经理陈翔涉嫌合同诈骗等。
你们都遇到哪些经典案例呢?为什么职务侵占以前最多判15年呢? (三)
贡献者回答有一个案件我每年都讲我觉得他太经典了,所以我先我还是要讲讲深圳宝安区邓宝举的案例。邓宝菊原是深圳宝安区一家农村信用社的主任。那三年间,因为他还年轻,手握重权,三年贪污了2.3亿公款。仅仅过了两年,他就弄了五个吴来青,带着他800多天就弄了几千万。我算了一下,日均23000。看起来邓宝·何炬对2.3这个数字非常非常轻。98年2.3亿是什么概念,想想吧。邓宝菊用最简单的情感能得到什么惩罚,有同学表示,这还不足以让人生气。
一、但问题是现在你已经了解了情况,那么邓宝局就可以判处实刑了。邓宝局是搞农村信用合作的,所以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按照当时的法律,他不构成贪污罪,但是贪污罪是个东西。因为邓宝局是农村信用社的老板,他只能构成职务侵占。在98年,最高的占领罪是15年监禁,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处邓鲍旭15年监禁。大家都觉得刑法是惩罚邓宝菊还是保护邓宝军。如果没有判罚,邓宝爵能被打死吗。
二、没关系领导一拍桌子,说这个人渣太坏了,拖出来给我们狗局,就打他。但是,正是因为一些刑罚,国家打击犯罪的手段受到制约。当然这里有个题外话。正是因为邓宝渠案,后来才修改了法律。21年刑法第11次修正案将侵占罪的最高刑罚从1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正是因为法律。但是在98年修订之前,该法律的最高规定是15年级的故事。那么你就只能判他15年,这样学生就会发现,如果刑法的目的只是为了惩罚犯罪,其实就不需要任何人了。
三、至少没有必要成为刑法,因为陈文的刑法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罪名,这也是为什么在现代社会,我们认为刑法不再是刑法的一把霸道的双刃剑,只有一面是砍向罪犯的,但在现代社会,刑法实际上是针对罪犯权利的,而刑法本身,表面上是针对罪犯的。但是,其实质是限制惩罚犯罪本身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应该限制这种惩罚犯罪的权利。犯罪本身很可怕,但不受约束的惩罚权可能更可怕,因为在所有权利中,惩罚权是最可怕的。他可以剥夺公民的财产,但他可以剥夺公民的生命。如果他不小心,后果不堪设想被怀疑。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深圳职务侵占案例就整理到这了。